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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税〔2019〕122號)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教育費附加減免規定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税〔2019〕12號)的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2019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的規定,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2019年版)〉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3號)中的部分申報表修改如下:

(一)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填報説明修改如下:

1.“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填報説明修改為“納税人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2.“103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填報説明中,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內容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築業。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説明(見附件1)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2號)規定,《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填報説明中,刪除“全球獨佔許可”內容。

(四)《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説明(見附件2)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五)《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其填報説明廢止,以修改後的《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説明(見附件3)替代,表間關係作相應調整。

(六)下列申報表適用範圍按照以下規定調整:

1.《職工薪酬納税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税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税調整明細表》(A105120),只要會計上發生相關支出(包括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税調整,均需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税人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標籤: 教育費 減免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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