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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

提高鄉村醫生執業能力尋求有效途徑。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該如何制定呢?下文是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歡迎閲讀!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註冊或者再註冊、變更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註冊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衞生部《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註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註冊程序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申請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原件與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四)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准予註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於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註冊

第十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因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按再註冊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註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註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二)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已滿2年的;

(五)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之日止已滿2年的;

(六)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應當接受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培訓3至6個月,並考核合格。

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註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複印件;

(三)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五)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六)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八)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還應提供培訓考核合格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持有註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再註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四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准予再註冊,並換髮《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註冊,應當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註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註冊地點,應當到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屬於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不屬於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註冊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三)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持有註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註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九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註銷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應當撤銷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二十三條被註銷或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准予註冊、發放、變更註冊和註銷、撤銷註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變更註冊和註銷與撤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並由設區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後,再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衞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衞生廳關於下發〈福建省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衞基婦[20xx]9號)和《關於做好鄉村醫生資格重新認定和執業註冊工作的補充規定》(閩衞基婦[20xx]294號)同時廢止。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在村級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村級醫療衞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自20xx年8月5日起,進入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相應的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鄉村醫生執業的村級醫療衞生機構。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註冊條件

第五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之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經過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六條對具有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或已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村醫療機構執業,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省統一培訓規劃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範圍進行考試。前款所提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參加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七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的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年滿60週歲。

第三章註冊程序

第八條擬在村級醫療衞生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縣級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張;

(三)縣級的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

同時按照第五條規定,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接受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培訓的《培訓合格證書》;

(三)在村級醫療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工作證明;

(四)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第十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按註冊要求發給省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 育網蒐集整理

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只能在本縣(市)轄區村級醫療機構內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一條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每兩年一次。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由縣級衞生行政部門進行校驗一次。

第四章再註冊註銷註冊與變更註冊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執業所在地村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應繼續執業的;

(七)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為的;

(九)年齡超過60週歲的;

(十)違反與執業有關法律法規的。 醫 學教 育網蒐集整理

第十六條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變更執業註冊申請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註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鄉村醫生在變更執業地點過程中,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註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次註冊、變更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級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報送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應當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鄉村醫生不得申請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執業。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細則三

第一條:為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四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考試培訓大綱和指定的培訓教材,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並於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再次培訓並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再次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六條:從20xx年8月5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七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註冊,應向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五)下列證書或證明之一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以前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2、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

3、由鄉鎮衞生院出具並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證明;

4、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培訓、考試,取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擬新建村醫療衞生機構的須提交村民委員會推薦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擬批准設置的證明。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註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衞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或年滿60週歲,不宜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再註冊,換髮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再註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三)中止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毀損和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毀損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十七條:村民和鄉村醫生髮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可以向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對偽造鄉村醫生證書、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書、資格證書、從業年限等有關證明、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下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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