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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鄉村精英,他們在發展之初承擔着健康信息的傳播工作,為鄉村健康傳播做出了重要貢獻,併成為我國鄉村健康傳播中重要的意見領袖。下文是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一

為進一步加快全區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農村廣大居民的公共衞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村醫隊伍結構,徹底打通醫療衞生服務最後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療衞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決定公開聘用52名醫學類高校畢業生,充實農村醫療衞生隊伍。

一、聘用範圍及條件

1、醫學類專業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年齡在35週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朔州市户籍。

3、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醫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農村醫療衞生事業,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義務;無違紀違法行為。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聘用程序

1、發佈聘用公告,公佈報名條件、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確定聘用、公示,簽訂聘用協議。

2、招聘工作在區衞計局統一領導下,由聘用領導組具體組織實施。

3、招聘工作委託第三方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工作。

三、聘用辦法

1、發佈聘用公告

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及相關媒體公佈。

2,、公開報名

⑴採取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提交身份證、户口簿、畢業證的原件、複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者提交原件、複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張,報名費60元。

⑵報名時間、地點以公告為準。

3、資格審查

在聘用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考試

試題總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為醫學公共基礎知識和衞生法律法規、公共衞生管理等。考試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長為120分鐘。

整個考試過程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程序組織進行。

考試命題、制卷、閲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考保密管理參照人事考試相關要求。

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聘用

1、擬定聘用

依據本人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選定擬聘人員。末位出現並列名次,先以學歷比較,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以執業醫師資格比較,高者優先,取得者優先。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額不再遞補。

2、考核考察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擬聘用村醫名單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朔城區衞生局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確定正式聘用。

4、崗位確定

由本人從高分到低分自主選擇。如出現並列名次,按照本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辦法確定自主選擇順序。

5、崗前培訓

正式聘用的村醫在上崗前由區衞生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

五、管理辦法

1、實行村醫鄉管原則,即由鄉鎮衞生院與村醫簽訂協議,區衞計局註冊備案,納入村醫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鄉鎮衞生院負責。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繼續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國家規定的村醫待遇,外加完成公共衞生服務項目的工作補貼。

七、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魏立山(區衞生和計生局局長)

副組長:賈小軍(區衞生和計生局副局長)

成 員:劉金蘭 譚志茹 劉 樑 張 財 李曉虹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衞計局,辦公室主任由賈小軍兼任。

八、此方案僅限於本次村醫聘用。

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二

為不斷完善醫療衞生服務網絡和城鄉衞生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衞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xx〕87號)精神,結合和田實際,特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目標任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衞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合理規劃配置鄉村衞生資源,逐步實現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村衞生室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

二、重點內容

(一)界定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衞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職責有:

1、提供公共衞生服務。在專業公共衞生機構和鄉鎮衞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衞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衞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處置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民族醫藥方法為農牧區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及轉診服務。

3、開展衞生保健、宣傳教育、計劃生育宣傳指導,並協助做好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4、受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等。

(二)完善村衞生室設置。根據自治區衞生廳等11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建設指導標準(暫行)的通知》(新衞農衞發〔20xx〕11號)要求,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衞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羣眾和優化衞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村衞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衞生室,對村型較大,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衞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衞生室。村衞生室業務用房面積為45-60平方米,室內佈局合理,分設診斷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和藥房,各室相對獨立。

村衞生室由政府或集體籌建,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的醫療衞生機構,其資產所有權歸屬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各縣市要加大對村衞生室建設的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以及對口支援省市支持並落實配套資金,確保20xx年底前實現標準化村衞生室建設任務。

(三)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執業地點在村衞生室,由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服務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衞生室配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要積極採取定向培養、委託培訓、鄉鎮衞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形式,引導大中專醫學專業人員到村衞生室執業,力爭在20xx年年底前實現每個村衞生室都按要求配備鄉村醫生。

(四)加強規範管理,提高鄉村醫生綜合服務能力。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並在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註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衞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准入管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後新進入村衞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對暫時達不到要求的鄉村醫生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新衞農衞發〔20xx〕12號)相關規定執行。嚴禁並依法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村衞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民族醫服務的村衞生室應同時將中醫民族醫科登記為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2、全面推行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衞生室納入管理範圍,並委託鄉鎮衞生院對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對村衞生室的業務、藥品器械供應和財務管理及績效進行考核。

(1)人員統一管理。

加強村衞生室崗位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對村衞生室實行定崗。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並納入鄉鎮衞生院統一管理。村衞生室須有醫療機構許可證,實行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衞生室,其法人代表為鄉鎮衞生院院長,村衞生室負責人由鄉鎮衞生院選定。

各縣市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績效考核實施意見(暫行)》(新衞農衞發〔20xx〕4號)要求,加強績效考核,每年組織一次鄉村醫生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補助經費核算和對村衞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市衞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鄉村醫生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對考核結果確定為優秀、合格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全額撥付核定的補助經費;對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扣減相應補助經費,扣減部分全部用於獎勵考核優秀的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優秀的要在全縣範圍內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具體獎懲辦法由各縣市自行制定。

(2)業務統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衞生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做到門診有登記,發藥有處方,收費有收據,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採取積極措施,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村衞生室要按照相關要求,運用適宜技術和基本藥物,為農牧民羣眾提供規範的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協助專業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衞生項目。

二是加強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鄉鎮衞生院要制定村衞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通過採取例會、病例討論、業務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村衞生室的業務指導。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支持村衞生室人員參加在崗醫學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三是轉變服務模式。注重公共衞生服務,實行上門服務、主動服務,逐步為轄區內農牧民建立健康檔案。通過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有效掌握當地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職業病病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羣的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等服務,減少疾病發生風險。

四是加強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將村衞生室信息化網絡管理平台納入當地醫療衞生信息系統的建設範疇,整體規劃,整合資源,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對村衞生室的服務收費、藥品使用、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居民健康檔案、公共衞生服務等實行統一規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藥械統一管理。

一是規範藥物配備使用範圍。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全部配備和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20xx年版)(以下簡稱《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規定級別的藥品。

二是藥物的購銷方式。以自治區為單位統一招標配送,並執行統一的藥品價格。村衞生室要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嚴格禁止村衞生室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三是藥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藥物臨牀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的要求,規範、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其中鄉村醫生須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開具規定藥品處方,不得擅自擴大用藥範圍。

四是醫療器械管理。村衞生室配備所需器械設備由自治區和地區各級財政採購下發,所屬鄉鎮衞生院統一驗收入庫,進行固定資產登記,並及時分發到村衞生室投入使用。村衞生室應確定人員加強器械設備的管理,保證正常運行。

(4)財務統一管理。

一是設置財務管理組織。縣市衞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一體化管理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收支審計,鄉鎮衞生院對村衞生室實行“三管一統”(即:管賬冊、管藥品、管藥價,統一賬務核算)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對村衞生室的財務監管。

二是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村衞生室要做到收費有票據,收支有賬目,規範財務行為,實行財務收支定期結報制度,嚴禁截留、坐支收入資金,防止資金流失。村衞生室要公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及其價格和藥品價格,並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收據,做到收費價格公開、票據齊全。

(五)加強制度建設,將村衞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

1、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衞生室用藥全部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全部配備使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規定級別藥品並實現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執行集中採購,統一配送。

2、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將符合條件的村衞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範圍開展門診統籌,並根據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將一般診療費和普通門診醫藥費納入門診費用補償範圍。

(六)完善補償政策,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合理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通過多渠道予以補償,提高鄉村醫生財政補助標準。將鄉村醫生的補助由目前的500元(持鄉村醫生證書)和800元(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分別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新農合基金補償和個人付費給予補助;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生,按照服務人口,政府給予專項補助;縣級衞生、財政部門根據以上項目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和村衞生室公用經費(包括水、電、燃料等正常運轉支出)。

2、建立激勵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積極探索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在崗的鄉村醫生逐步納入鄉鎮衞生院正式人員編制進行統一管理,激勵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建立在鄉村兩級醫療衞生機構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

3、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障問題。

(1)對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與鄉鎮衞生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鄉村醫生,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將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2)對已不在崗的鄉村醫生,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新農保政策,享受政府補貼。進一步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後顧之憂。

4、實行鄉村醫生人才隊伍建設優惠政策。實行鄉村衞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在村級醫療衞生機構工作的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在晉升副高職稱時,繼續執行學歷、工作年限、繼續教育、衞生專業知識、計算機考試成績標準及職稱外(漢)語和論文撰寫不作硬性要求等傾斜政策;繼續實施村級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執業(助理)醫護資格考試降低分數線的政策。

(七)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鄉村醫生培養力度。

1、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地區衞生部門要研究制訂並落實和田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通過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衞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不斷提高鄉村醫生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同時,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衞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週,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率達到80%以上。結合醫療服務需求,組織和支持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地、縣衞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逐步實現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佔鄉村醫生總數的25%;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佔鄉村醫生總數的65%。

2、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科學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衞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衞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衞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地區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協調的責任;地區衞生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並抓好落實;地區發改、財政、人社、編制、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各縣市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村衞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自治區將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並對在村衞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給予必要補助。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各縣市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目標,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

鄉村醫生聘用實施細則三

各鄉鎮人民政府,豫寧街道辦,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衞生服務網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九府廳發〔20xx〕2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立足縣情,着眼基本醫療衞生制度長遠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衞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衞生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爭全縣鄉村醫生總體具備醫藥衞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75%的村衞生計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鄉村醫生相關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並根據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並承擔衞生計生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衞生服務相關工作。鄉村醫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縣衞生計生部門和各鄉鎮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衞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於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衞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衞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衞生院醫療衞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迴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衞生服務全覆蓋。

(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准入。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新進入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4、規範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衞計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健全完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鄉村醫生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嚴禁超範圍執業,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策,開展鄉村醫生合理用藥知識培訓,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衞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鄉鎮衞生院要按照《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受縣衞計委的委託,負責對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5、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衞計委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衞生院每季度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羣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要在鄉鎮衞生院和村民委員會公示,並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註冊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6、大力推進鄉村衞生一體化管理。以信息化為依託,大力推進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統一”管理體制,即:統一機構建設、統一人員聘任、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採購、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逐步建立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人、財、物等由鄉鎮衞生院統一管理體制。

7、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探索採取縣域內醫療衞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三)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8、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xx-20xx)》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訓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衞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於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經縣衞計委認定後,縣財政部門對其學費要予以適當獎勵。

9、實施訂單定向培養。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和部署,實施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或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後,承諾到村衞生計生服務所服務不少於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衞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

10、規範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縣衞生計生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依託縣級醫療衞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衞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力爭到20xx年實現鄉村醫生獲取繼續教育學分達標覆蓋率達90%以上。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 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衞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衞生院脱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衞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限定在鄉鎮衞生院或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2、拓寬鄉村醫生髮展空間。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衞生)院校畢業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13、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緊密型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鄉鎮,建立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計生服務所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衞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衞生服務能力,鄉鎮衞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衞生服務,並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4、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縣衞生計生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衞生院業務骨幹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係,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範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縣衞生計生部門會同、財政、人社、物價部門根據醫療衞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羣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預約式、跟蹤式、關懷式、醫養結合式等個性化的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要轉變鄉村醫生服務理念,變“坐堂行醫”為“主動服務”,為農村居民提供便捷、連續、綜合性健康服務。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5、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

對於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級財力情況,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6、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年滿60週歲且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離崗退出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年齡滿60歲鄉村醫生,原則上離崗退出,不再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

(八)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8、加強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標準化建設。各鄉鎮要依託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項目,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建設有一所“八室一間”功能的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範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的衞生計生服務室,確保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建設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其中服務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米;服務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米,服務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120平米。

19、保障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運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產權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運行的長效機制,建立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基本運行費財政補償機制,提高村衞生計生服務室保障水平,確保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正常運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並延伸至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衞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強督查指導。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縣衞計委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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