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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九條執行細則

滬九條執行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住房市場體系,深化完善“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上海新推出的滬九條,小編就收集整理出來了,進攻大家參考!

滬九條執行細則

滬九條是什麼

一、建立聯席會議

市政府建立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參加,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的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及時提出相關監管完善措施。同時,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佈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協調各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和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職責。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應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讓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區不低於70%,郊區不低於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區,供應比例提高到70%)。

三、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税或社會保險的年限,將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

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對象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

四、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購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購房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承諾首付款為自有資金,如違反承諾,則作為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強化市場監管和開展執法檢查

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防止捂盤惜售。進一步加強交易管理,將住房限購審核從房產登記環節前置至交易備案環節。規範房產中介行為,強化房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網上籤約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加強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賃管理和房屋產權管理。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產中介機構的監管,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暫停其網上銷售,降低直至取消其開發資質,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涉案房產中介機構,可依法取消相關門店網上籤約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區域網上籤約資格,予以公開曝光,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六、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

統籌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措和運營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應、租後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項機制。為擴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難羣體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通過代理經租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支持區縣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市場機構代理經租社會閒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對象供應。

七、多渠道籌措人才公寓住房

聚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科技企業引進人才,加快建設人才公寓。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不少於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環以內配建房源一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轉讓,只租不售;產業類工業用地配套建設租賃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其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7%提高到不超過15%;利用軌道交通場站“上蓋”,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自建人才公寓(單位租賃房),向職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和供後管理

確保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量,20xx年繼續開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工作。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區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區配套設施建設、移交接管和開辦運營。

九、加快推進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進中心城區成片二級以下舊裏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積極開展郊區城鎮舊區改造。加快推進舊住房綜合改造,提升舊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讓的進度,繼續推進舊區改造徵收安置房建設,全力確保房源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的供應。

滬九條的相關報道

“滬九條”新政細則要求,3月25日以後(含3月25日)簽署的買賣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單計算到籤合同日期往前推63個月裏累計滿60個月。這意味着先前“滬九條”中規定的“連續繳納社保滿5年”改為了現在的“累計滿60個月”,也就是累計滿5年,從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滬工作的購房者不會因為中途換工作而“誤傷”失去購房資格。

事實上,最新消息顯示“滬九條”在今天發佈的細則解讀中發生了兩點變化,一是“放鬆”了外地人在滬購房繳納社保的要求,二是對市場中的一些尚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的投機行為進行限制。

“連續”改為“累計”

“滬九條”新政細則新解讀中主要涉及到兩個政策變化。第一個新政是有關外地人在滬購房的社保繳納問題,細則要求:3月25日以後(含3月25日)簽署的買賣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單計算到籤合同日期往前推63個月裏累計滿60個月。

這就意味着先前“滬九條”中規定的“連續繳納社保滿5年”改為了現在的“累計滿60個月”,也就是累計滿5年,從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滬工作的購房者不會因為中途換工作而“誤傷”失去購房資格。

目前這一政策已經實施的區域包括閔行、徐匯、長寧、靜安、虹口、青浦、楊浦和普陀。尚未實施的區域為浦東、黃埔、寶山、嘉定和松江。

上海中原地產市場分析師盧文曦表示,對於政策一來説,3.25新政後市場成交出現回調,政策起到為樓市降温的作用。但是3.25新政提高限購門檻,社保從累計2年提升到連續5年。由於沒有細則,各交易中心嚴格按照政策要求來,所以現實情況下的確有“誤傷”到部分剛需客户。比如目前置換客户比較多,政策變動給處於交易過程中的客户帶來諸多不便,影響了交易進程。從出發點來看,執行層面微調目的在於儘量維護剛需合理要求。

盧文曦表示,從政策的執行來看,並沒有脱離“5年”的大基調,只是給予3個月的“緩衝期”,由“連續5年”變成“累積5年”。限購的年限並未有效降低,預計真正惠及面相當少。由此預判,執行層面上的小幅鬆動不會改變成交調整趨勢。

擠掉“泡沫”需求

最新的細則中,第二個政策細則規定“一手房查詢購房資格前移,籤合同後60日內去交易中心查詢”。

從內容的指向性來看,這項細則明顯是為補“滬九條”政策的短板,例如一些不具備買房資格的買家可以只籤合同不過户,或者等到有購買資格的時候再辦理過户,某種程度上講讓不具備購買資格的買家提前釋放。

盧文曦指出,這項細則尤其是針對一些市場投資客,他們可以直接轉讓,不用過户,降低炒作成本。如此一來可以避免不具備購房資格的需求混雜在合理的需求中,還原市場真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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