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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

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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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
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煙草專賣條例》(以下簡稱《專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職權:

(一)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職權是:

1.領導和管理地方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全國範圍內全面行使煙草專賣的行政管理權力;

2.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專賣條例》、《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制定有關煙草專賣的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執行;

3.承辦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交辦的有關煙草專賣工作

(二)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包括省轄市、縣(市)、自治縣和旗,下同)煙草專賣局的職權是:

1.在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為主),在本地區行使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權力;

2.貫徹執行《專賣條例》和《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有關煙草專賣政策、規章制度,省級煙草專賣局可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報經上級批准,作必要的補充。

第三條 中國煙草總公司(以下簡稱煙草總公司) 是全國性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負責統一管理、全面經營煙草行業和產供銷、人財物、內外貿業務。

煙草總公司通過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公司領導和管理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煙草總公司直接領導和管理全國性的煙草科研、教育機構。

第四條 煙草專賣範圍包括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管理品兩大類。

(一)下列產品為煙草專賣品,其產供銷、內外貿以及價格、儲運等業務均由煙草總公司統一管理和經營。

1.捲煙;

2.雪茄煙;

3.煙絲:指以煙葉為原料製成供銷售的煙絲、煙片;

4.烤煙:指經烘烤的煙葉,包括煙葉生產者的初烤煙和經過復烤的復烤煙;

5.名晾(曬)煙:指用於生產捲煙、雪茄煙和出口的著名優質晾(曬)煙(品種目錄附後)。

(二)下列產品為煙草專賣管理品,由煙草總公司會同主管部門擇優定點生產,煙草總公司負責分配。

1.捲煙盤紙:指用以生產機制捲煙和雪茄煙的盤紙;

2.過濾嘴:指用於裝接捲煙的過濾嘴棒;

3.煙草專用機械:指專供加工捲煙、雪茄煙、煙絲的切絲機、捲煙機、過濾嘴接裝機、包裝機、真空回潮機、打葉機、烘絲機。

第二章  煙草的種植、收購、分配和調撥

第五條 烤煙、名晾(曬)煙,由煙草總公司按照國家計劃安排生產。各級煙草公司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葉生產的具體指導。

(一)煙田佈局:各地應當在做好農業區域化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種植煙草的地區,結合管理和技術水平,安排種植計劃。

(二)煙草種子:煙草公司應當加強煙草種子的管理,建立良種繁育體系。設立全國和省級煙草種子審定委員會,負責良種的審定工作。煙草良種必須先經省級審定委員會評選,報全國審定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在指定地區推廣,實現良種區域化。

(三)煙葉生產:煙草公司必須在煙葉育苗前,按照國家計劃與煙葉生產者通過協商簽訂經濟合同

煙葉生產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種植面積、產量、質量等進行生產。

第六條 烤煙和名晾(曬)煙,由煙草公司統一收購、復烤。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都不得收購。

(一)煙草公司(或其委託代購單位)應當按照經濟合同和國家規定的分級標準、價格收購煙葉。

收購現場要擺出分級標準樣品,對樣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二)煙葉生產者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分級,並按約定時間分批交售煙葉。

第七條 基層煙葉收購站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煙草公司領導下,吸收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代表組成煙葉民主評級委員會(或小組),負責監督收購工作。交售煙葉者如對定級有異議,由評級委員會(或小組)審定。

第八條 級外煙、黴煙、熄火煙和使用劇毒農藥生產的煙葉,一律不予收購。

第九條 全國的烤煙、名晾(曬)煙,由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家下達的捲煙、雪茄煙生產計劃和出口任務,統一平衡,並下達省際間的調撥計劃和出口計劃。

省內使用的烤煙、名晾(曬)煙的分配、調撥和供應計劃,由省級煙草公司下達。

以上分配、調撥計劃、都應當簽訂經濟合同,以保證計劃的落實。

第三章 捲煙、雪茄煙、煙絲的生產、調撥和銷售

第十條 捲煙、雪茄煙由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家計劃統一安排、組織生產。其他任何部門、企業、個人都不得在國家計劃外生產。

煙絲實行以銷定產,省級煙草公司應當對生產煙絲的企業加強管理。企業根據市場銷售和原料情況組織生產,並報省級煙草公司備案。

(一)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家下達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生產計劃,結合市場需要、原料供應和生產條件,綜合平衡,下達季度計劃(包括:產值、產量、品種、等級),逐級落實到生產企業。

(二)省級煙草公司和生產企業,必須嚴肅認真執行上級下達的計劃,不得任意超產和欠產。

第十一條 生產捲煙、雪茄煙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煙草總公司統一制訂的工藝規範進行生產,從投料到產品出廠都要嚴格檢查。出廠後在規定期限內如發現屬生產企業造成的質量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煙草公司和生產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煙葉和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煙氣中焦油和其它有害成份的含量。

煙草總公司負責組織科技力量進行重點技術攻關,鑑定和推廣全國性的重點科研成果。

第十三條 捲煙、雪茄煙的調撥、批發業務,由煙草總公司統一管理、組織經營;煙絲由生產企業自行安排銷售。

捲煙、雪茄煙的調撥、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捲煙:按照國家計劃進行調撥。年度調撥計劃由國家計劃委員會下達,季度(或半年)的具體等級調撥計劃,由煙草總公司下達控制指標,省級煙草公司負責銜接並組織實施。

各級煙草公司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調撥計劃的前提下,可以進行餘缺調劑。

收取外匯的特需捲煙,由煙草總公司下達專項調撥計劃。

(二)雪茄煙:原則上以省為單位地產地銷。部分面向全國的產品可以在煙草公司系統內有組織地進行調劑交流。

第十四條 捲煙、雪茄煙的購銷、調撥,實行經濟合同制,具體落實和保證計劃的實現。簽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時,必須在合同規定期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經協商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合同。

第四章 價格、商標和運輸

第十五條 烤類、名晾(曬)煙的收購價格 (包括超計劃或無計劃交售的烤煙、名晾(曬)煙浮動價格),由國家物價局會同煙草總公司制定。

第十六條 烤煙、名晾(曬)煙的省際之間的調撥價格,由煙草總公司制定,省內調撥和供應價格,由省級煙草公司制定,報煙草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捲煙、雪茄煙的出廠、調撥、批發和零售價格,由省級煙草公司審核後報煙草總公司審批。

煙絲的出廠、調撥、批發和零售價格由省級煙草公司審批,報煙草總公司備案。

以上價格,非經審批單位批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變更。

第十八條 進口、寄售外國捲煙、雪茄煙及其它煙草製品(包括免税的)進口價和零售價由煙草總公司統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對有吸食價值的殘損捲煙、雪茄煙和長期滯銷積壓的捲煙、雪茄煙,為減少損失,在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後,可作一次性削價處理。

已經黴壞變質的捲煙、雪茄煙,一律禁止出售。

第二十條 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都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各種商標(包括跨省、省內幾個企業共同使用的商標和中外合資 企業的商標)都必須由省級煙草公司上報煙草總公司審核同意後,分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向省外調出捲煙、雪茄煙、烤煙和名晾(曬)煙(包括整車、集裝箱、零擔、快件)一律憑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簽發的準運證明辦理託運手續。無準運證明的,交通運輸部門拒絕承運。

郵寄捲煙、雪茄煙以十條為限;煙絲、烤煙、名晾(曬)煙,以十市斤為限。超限額者,郵局有權拒絕郵寄。

第二十二條 省內運輸,一律憑省級、縣級煙草公司的證明辦理託運手續。

第五章  捲煙盤紙、過濾嘴、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分配

第二十三條 捲煙盤紙、過濾嘴、煙草專用機構的定點生產企業都必須領取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無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非定點企業不得生產。

第二十四條 煙草行業的企業必須根據生產和建設需要,按照提出年度捲煙盤紙、過濾嘴和煙草專用機構的申請計劃,經省級煙草公司審查彙總後報總公司審批,由煙草總公司向定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提出需要計劃,組織需要企業與其簽訂訂貨合同並按合同收購。

捲煙盤紙、過濾嘴和煙草專用機械的定點生產企業,必須根據所簽訂的訂貨合同進行生產和供應,不得自行銷售。

第二十五條 凡試製(包括仿製)煙草專用機械新產品的單位,應當通過主管部門向煙草總公司提報試製計劃,經審核同意後進行試製。非定點企業試製的新產品,需經鑑定合格後,方可辦理定點手續。

第六章 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六條 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統一經營、管理全國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按照國家批准的計劃,負責辦理全國煙葉、捲煙、雪茄煙、捲煙盤紙、濾嘴棒(包括製造濾嘴棒用的絲束)、鋁箔紙、煙草專用機械和儀器(包括零配件)以及煙草行業生產技術等進出口貿易業務,對外聯繫洽談,簽訂合同或協議並組織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國外和港澳地區寄售的捲煙、雪茄煙由煙草總公司統一經營。

第二十八條 以各種形式同外資合作生產的捲煙、雪茄煙,除協議規定由外商負責出口的以外,其餘均按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二十九條 煙草總公司根據與外商簽訂的合同下達的出口產品生產計劃,有關煙草公司和生產企業必須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時,應當提前六十天報請煙草總公司調整計劃。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變更。

出口產品外匯留成和分成辦法,由煙草總公司商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全國煙草行業生產企業需用進口物資(包括用地方外匯進口部分)必須提出申請計劃,經省級煙草公司審核按時彙總上報,由煙草總公司統一辦理報批和進口手續,並負責分配調撥。

第三十一條 經營寄售外國捲煙、雪茄煙的單位必須向煙草總公司提報計劃,由煙草總公司審核並組織統一對外洽談,其中納税部分由煙草總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組織進口並負責給貨;免税經營單位可根據煙草總公司和外商簽訂的協議,與外商簽訂具體合同直接進貨。

第三十二條 寄售、代售外國捲煙、雪茄煙一律收外匯,並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煙草總公司負責管理全國煙草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統一辦理技術引進項目 (包括成套設備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報批手續,負責組織對外洽談簽訂合同。

第三十四條 除煙草總公司授權有關省級煙草公司或委託其它公司代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經營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業務。

第七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制定、申請和發放

第三十五條 凡經營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管理品產、銷業務的企業、單位、個體經營户都必須按規定填寫申請書,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

各種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書和有關表證,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制定,分級審核、發放。

第三十六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向下列企業發放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

(一)經國家批准的捲煙廠、雪茄煙廠(包括中外合作生產、合資經營企業)和省級煙草公司確定的煙葉復烤廠。

(二)由煙草總公司會同主管部門商定的生產捲煙盤紙、過濾嘴、煙草專用機械的定點企業。

上述企業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需經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核。

第三十七條 省級煙草專賣局向下列企業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公司系統的批發企業。

(二)煙草公司委託經營捲煙、雪茄煙、煙絲批發業務的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

(三)專營或兼營進口捲煙、雪茄煙零售業務的國營、聯營企業。

(四)經省級煙草公司確定的煙絲廠。

第三十八條 縣級煙草專賣局向下列企業和個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已領取經營捲煙、雪茄煙、煙絲零售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經營户。

(二)新開業經營捲煙、雪茄煙、煙絲零售業務和已領取經營其它商品營業執照又要求增加捲煙、雪茄煙、煙絲零售業務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户。

上述(二)款所列企業或個體經營户必須先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

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户,應當同時向發證部門領取煙草專賣品準購證,憑準購證到指定地區的若干批發單位購進煙草專賣品。

凡跨區進貨的(包括省際或省內毗鄰地區),其準購證經雙方協商,可由一方或雙方煙草專賣局發放。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準購證的更換和掛失處理:

(一)各種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準購證每年換髮一次,舊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收回備查,另發新證,並收取工本費。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購證應妥善保管;遺失者應當立即向當地煙草專賣局申報掛失,重新申請領取新證,並照章繳納管理費。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加強同工商行政、物價、税務、銀行、交通運輸、郵電、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煙草專賣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一條 擔任煙草專賣檢查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檢查證》。

煙草專賣檢查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宣傳煙草專賣的各項政策和規定;

(二)在規定的地區內,對有關單位、個人進行煙草專賣監督、檢查(其中包括詢問案情、清查可疑物品及往來帳目領憑證等項),對違章案件及時查清,認真處理,並將情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彙報。

第四十二條 違反《專賣條例》條六、七條的規定,在城鄉集市或其它場合私自收購或出售烤煙、名晾(曬)煙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以總值10%以下罰款和沒收全部煙葉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捲煙或雪茄煙的計劃外煙廠,除沒收制煙設備、產品及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外,分別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取消銀行帳户。

第四十四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制裁:

(一)對以營利為目的,以煙葉或煙末為原料生產手工捲煙、雪茄煙或其它煙製品者,除沒收其生產工具、原料、產品和全部非法收入外,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銷售手工捲煙、雪茄煙(包括無商標的捲煙、雪茄煙)和未經國家批准的煙廠生產的捲煙、雪茄煙者,除收繳全部產品和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經營捲煙、雪茄煙批發業務者(包括捲煙廠自銷),除責令停止批發,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並處以相當批發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煙草公司系統各企業為無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者提供捲煙、雪茄煙貨源的,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並處以相當批發金額20%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無證經營捲煙、雪茄煙零售業務或煙絲產銷業務者,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並處以全部商品銷售額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提價、降價競銷或採取各種形式的補貼、折扣等變相降價的單位或個人,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並處以商品總值2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按照《商標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無準運證明,擅自託運烤煙、名晾(曬)煙、捲煙、雪茄煙、煙絲者,處以相當於調撥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專賣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擅自經營捲煙盤紙、過濾嘴和煙草專用機械產、銷業務者,國家煙草專賣局有權沒收其全部產品。

第五十一條 凡偽造煙草專賣許可證、準購證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 六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依本章有關規定進行的處罰,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被處罰者如對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以內要求上一級煙草專賣局複議。對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的複議決定必須執行。

第五十三條 罰款和沒收物品變價款按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五十四條 按照《專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其中對檢舉和協助辦案有功人員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或根據其貢獻大小按有關規定發給一定獎金。

第五十五條 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讓的企業和個,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不改者,原發證的煙草專賣局可隨時註銷其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管理品的生產企業:

1.產品粗製濫造,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

2.擅自修改產品定型圖紙、技術文件,降低產品質量;

3.違反《專賣條例》和《施行細則》的規定,自行出售其產品。

(二)批發、零售企業或個體經營户:

1.違反專賣政策,批發出售煙草專賣品給投機倒把者;

2.擅自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準購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專賣條例》和《施行細則》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施行細則》適用於全國《包括經濟特區、沿海港口城市和民族自治地區)的煙草行業。

第五十八條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國家煙草專賣局。

煙草專賣實施細則修改內容

三、對下列法律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將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納入刑法並被廢止的關於懲治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46.《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三)刪去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5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四)對下列法律中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5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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