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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穩步推進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人發[XX]78號)、xx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省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10號)、省委組織部、人事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人[XX]16號)、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唐政發[~]35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以下簡稱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條 人員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實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適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和不同崗位特點,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四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縣直所有國有事業單位以及與之建立聘用關係的人員。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轉製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分別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導工作。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職業要符合國家對執業資格的要求;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制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領導小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分別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小組,領導小組由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事業單位聘用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項。考核小組由領導小組的主管人員、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等組成,具體負責對競聘人員的考核工作。

2、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設置、競聘範圍和條件、競聘程序和方法、保證措施和組織領導等。實施方案應在充分醖釀、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並召開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未經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的實施方案無效。實施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3、組織實施。首先要科學設置工作崗位,在此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的辦法聘用工作人員。

4、簽訂合同。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受聘人員後,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 科學設崗

第九條 根據上級核定的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同時考慮社會需求、單位發展、人才結構等多種因素,按照科學規範、精簡效能、分類管理的原則設置崗位,確定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和資格條件,做到職責明確、任務清晰、聘用條件合理,嚴禁突破編制設置崗位。

第十條 對管理崗位實行職員聘用制度,逐步建立體現管理人員崗位職務特點的等級序列。設置管理崗位要突出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點,按照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對職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崗位要精簡合併。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任用,可採取直接聘任、招標聘任、選舉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種形式產生人選,徵求職工意願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

第十二條 聘用管理人員應實行任職迴避。不得聘用單位主要領導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本單位副職和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監察等崗位的職務。

第十三條 在崗位聘用期限內,對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即按照上級規定,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專業技術職務競爭聘任。事業單位要按照人事部門制定的崗位設置原則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要求,合理設置本單位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自籌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狀況,適當擴大設崗的自主權,可在單位內部實行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一般不得越級高聘),但須得到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批准。

第十四條 對工勤崗位實行崗位等級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學適用的崗位等級規範。設置工勤崗位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非生產性崗位應不超過本單位編制總額的10%。

第十五條 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崗位設置,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四章 競聘上崗

第十六條 在上級核定的編制職數限額內,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在單位內部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等辦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首次聘用後,如出現崗位空缺需補充工作人員時,除國家指令性安置任務、涉密崗位、引進高層次緊缺專業人才確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須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競聘上崗的程序是:

(一)公佈競聘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競聘辦法及有關事項。

(二)應聘人員自願報名,申請競聘相應崗位。每個應聘人員可以選擇1-2個崗位競聘。

(三)考核小組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不在競聘範圍或不符競聘條件的,取消競聘資格。

(四)演講答辯。演講答辯主要考核應聘人員對競聘崗位工作性質、工作任務的認識,上崗後開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標措施等,同時考核競聘人員的表達

能力、應變能力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五)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兩個層次:單位領導班子測評。即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給每個競聘人員進行綜合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平均分為領導班子測評分。領導班子測評分佔總分的45%。全體工作人員測評。即由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對每個競聘人員進行綜合測評打分,去掉三個最高分和三個最低分,平均分為全員測評分。全員測評分佔總分數的35%。

領導班子測評,參加測評的班子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領導班子成員少於三人的,不再分層次測評,全員測評佔總分數的80%。全員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得少於本單位總人數的80%。

(六)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中層以上管理崗位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其它崗位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八)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續。

每五章 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簽訂聘用合同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文本要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印製的《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以下簡稱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和個人各執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當面簽訂。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證金或其它財物。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短或新招用的人員,一般簽訂1-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人員,以及少數業務骨幹(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合同。流動崗位人員可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原合同制職工,此次競聘未被聘用的,仍繼續執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後,不再續訂;經競聘被單位聘用的,可按本細則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期限與此次受聘的同等條件非合同制人員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聘用新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首次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根據需要引進高層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六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無效,須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

第二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冊不在崗職工,屬身體健康方面原因的,經本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傷殘鑑定委員會認定後,可以緩籤聘用合同;屬其它特殊原因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單位實施聘用制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緩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單位繼續簽訂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辭職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辦理。符合辭退條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辦理。願意調出的,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按原身份辦理調動手續。

第六章 受聘人員待遇

第二十九條 確定受聘人員的待遇要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受聘人員的工資,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政策、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及所在崗位確定。經費主要靠財政撥款的,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對工資中活的部分搞活內部分配;差額補貼的,隨着補貼比例的逐步減少,經批准逐漸加大內部分配自主權;經費完全自理的,允許自主決定內部分配。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試行績效工資、協議工資、工資總額包乾、工資總額與綜合效益掛鈎、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辦法,受聘人員的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員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承擔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時、公休假、女職工保護、因工傷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辭退或辭職後,待遇取消。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按單位安排參加培訓和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可以參加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後,受聘人員的原身份記入個人檔案。遇到流動、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仍可按原身份辦理。

第三十七條 受聘人員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XX年以上(含XX年),並在受聘崗位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按照現任崗位的職務辦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第七章 落聘人員安置

第三十八條 因編制、職數、能力、表現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員為落聘人員。首次實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給予妥善安置。以後逐步理順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安置原則上來。

第三十九條 落聘人員除在本單位、本系統內安置外,也可自行聯繫新的用人單位。落聘期間的待遇由聘用單位確定,但不低於省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條 因患病或工傷等原因不能參加競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落聘期間,單位要組織落聘人員參加轉崗培訓,幫助他們提高素質和能力,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後的新進人員,

嚴格按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落聘後自行聯繫新的用人單位或進入人才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

第四十三條 

首次實施聘用制,截止到~年底,男滿55週歲(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幹部滿50週歲(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滿45週歲(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連續工齡滿XX年以上,本人自願,單位同意,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辦理提前離崗退養,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享受現行檔案工資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工資結構以外的各種福利待遇。遇國家或省出台新的調資政策時,按在崗人員政策調整檔案工資。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條 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單位法人變更後,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單位法人繼續履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規或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內嚴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受聘人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的;

(六)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考入或調入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國逾期不歸的。

第四十八條 受聘人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條 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二)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單方面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應立即解除: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三)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四)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調出本單位的。

第五十二條 受聘人員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屬於第四十條規定範圍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第五十三條 從事~工作,或曾從事~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發明創造的,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人事關係自行解除。

第九章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 聘用合同一經合同鑑證機關鑑證即具法律效力。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違約金=受聘期間月平均基本工資×20%×違約月數計算。

第五十六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後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服務期限的,職工培訓後,必須在聘用單位工作滿五年,未滿服務期限的,違約後應向聘用單位支付培訓費,培訓費按每服務一年遞減20%收取。

第五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人一個月工資總額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聘用單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在被撤銷之前,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十九條 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該單位聘用的時間計算。

第十章 聘後管理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條 受聘人員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晉升、增資的依據。年度考核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為基本依據,同時從德、能、勤、績等幾個方面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況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核聘期內表現情況和履行合同情況,考核結果做為續聘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個人總結述職、羣眾測評、主管領導評鑑、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公示考核結果。

第六十三條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説服教育,限期改正。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調整工作崗位或管理人員酌情降低工資待遇,專業技術人員予以低聘。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調整工作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六十四條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進行,聘期考核優秀的優先續聘,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第六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鑑證制度。人事部門負責聘用合同的審核鑑證。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後

(包括續訂和變更聘用合同),應在一個月內到縣人事部門辦理審核鑑證手續。

第六十六條 縣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職工在聘用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在單位內部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二次調解,並做出調解結論。對調解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向縣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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