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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21年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甘肅省2021年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甘肅省2021年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甘肅省電力體制改革,規範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xx〕9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辦發〔20xx〕26號) 、《關於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xx)255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以電網安全為前提,堅持依法合規、自願交易的原則,維護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條 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負責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原則,參與交易主體資格審查等工作;

省環保廳組織市(州)、縣(市、區)、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環保部門負責對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進行環保資格(環評審批、驗收及環境違法、違規等情況)審查等工作;

甘肅能源監管辦參與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對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實施進行監管;

省電力公司負責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價格協調、安全校核、交易執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實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條件

第四條 體現扶大、扶優、扶強的政策導向,有利於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參與企業要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第五條 電力用户條件

(1)省內符合政策的電解鋁、鐵合金、碳化硅、電石等企業;

(2)用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電量100萬千瓦時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幹企業;

(3)蘭州新區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電量2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業;

(4)在全年電力電量平衡基礎上,上述行業用電量超過上年同期電量的企業。

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幹企業是指符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xx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xx〕33號)要求的38户企業。

第六條 發電企業條件

(1)省內全部統調火電、水電企業;

(2)全省範圍內發電出力不受網架和時段限制的、符合國家政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併網發電的集中式光伏、風力發電企業(但特許權新能源企業、分佈式新能源企業、臨時接入電網的新能源企業除外)。

第七條 20xx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業,合同責任方不得參與20xx年直購電交易。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的電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電公司申領、填報《甘肅省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申請表》。經市州供電公司初審後,集中交省電力公司收集彙總。

發電企業向省電力公司交易中心申報。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能源局、甘肅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審核結果在甘肅省電力市場交易平台和甘肅省電力公司網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條 直接交易申報電量

1.電力用户交易申報電量為企業生產用電量;

2.發電企業交易申報電量為上網電量,其中:

(1)新能源企業的電量按用户的用電量的1/5參與交易。

(2)火電、水電企業與電力用户的電量對應關係為1:1;

(3)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火電企業打捆參與交易,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火電企業發電量按照1:4打捆的電量,對應電力用户交易電量。打捆交易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交易週期以年度交易為主,季度交易為輔。年度交易組織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季度交易組織在當年3、6、9月底完成。具體時間安排在省電力公司網站發佈。

第十二條 季度交易內容主要包括,未參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資格的企業;符合第五條第(4)款規定的電力用户;合同主體一方需要對年度交易合同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交易順序原則上按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户交易、火電企業和電力用户交易。

第十四條 符合准入資格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户交易通過甘肅電力市場交易平台,採取雙邊自主協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開展。

雙邊自主協商交易是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交易平台,經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後形成交易結果。

集中撮合交易是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台進行直接交易意向申報,由電力交易平台按規定計算方法進行出清計算,確定無約束出清結果,經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後形成交易結果。

第十五條 交易結果通過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出清計算原則、出清結果、校核結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六條交易結果確定後,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雙方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同時,電力用户、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三方簽訂《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雙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發電企業及甘肅省電力公司,按規定向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七條 以售電側需求預測為基礎,統籌平衡電力電量。最大交易電量按預測電量確定。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火電機組應全電量參與直接交易。

第十八條 省電力公司依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原則編制年度發用電計劃,明確電網安全的約束電量、“以熱定電”電量等,明確有關邊界條件、最小開機方式、交易上限及安全校核注意事項,並在交易組織前發佈。

第十九條 安全校核按交易週期分年度和季度進行,電力調度機構在交易週期內所有交易出清後進行總量安全校核,電力交易機構依據安全校核結果發佈最終交易結果。

第二十條 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對其直接交易電量所對應的發電容量統籌考慮安排其他類型交易,包括基數交易、臨時交易及外送電交易等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電力系統發生事故等緊急情況影響直接交易完成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按照保證電網安全的原則實施調度。

第六章 交易結算

第二十二條 直接交易委託電網企業統一結算。直接交易電量以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户、發電企業合同所約定的計量點計量電量為準。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交易電價按照電力用户到户電價與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電力用户按月結算、季度清算;發電企業交易電量按年內滾動平衡結算,年度清算原則按三方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直接交易結算,電量先結算直接交易電量,再結算其它電量;電費先結算直接交易電費,再結算其它電費。

第二十六條 結算方法

1.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户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價格=用電企業到户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價格

2.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價格=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運行和輔助補償執行《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考核兑現方式不變。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户的交易,不應改變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使用方向。

第二十九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均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執行併網運行及發電廠輔助服務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省電力公司於每月15日前在對外網站公佈直接交易情況。

第三十一條 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後,省電力公司對交易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電費交納情況、交易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情況、合同違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現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環保措施未落實等被環保部門責令限產、停產等環保因素)造成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無法完成時,在後期調度時不予追補,相關違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預計無法完成合同電量時,應由發電企業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將發電權轉讓給其他符合准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合同無法執行的,雙方解除合同後,電力用户可參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户年內無法完成合同約定電量,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電力用户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於合同約定電量70%的,該電力用户不得在年內再次參與直購電交易,且在次年直接交易時取消首輪交易資格。

電力用户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於合同約定電量50%時,合同發電企業一方可提出調整合同或終止合同,並提前十個工作日函告合同相關方。

第二十六條 結算方法

1.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户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價格=用電企業到户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價格

2.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

直接交易價格=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價格

月度結算電費=月度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運行和輔助補償執行《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考核兑現方式不變。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户的交易,不應改變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使用方向。

第二十九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均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執行併網運行及發電廠輔助服務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省電力公司於每月15日前在對外網站公佈直接交易情況。

第三十一條 電力用户與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後,省電力公司對交易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電量、交易電價、交易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電費交納情況、交易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情況、合同違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現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環保措施未落實等被環保部門責令限產、停產等環保因素)造成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無法完成時,在後期調度時不予追補,相關違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預計無法完成合同電量時,應由發電企業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將發電權轉讓給其他符合准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合同無法執行的,雙方解除合同後,電力用户可參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户年內無法完成合同約定電量,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電力用户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於合同約定電量70%的,該電力用户不得在年內再次參與直購電交易,且在次年直接交易時取消首輪交易資格。

電力用户實際交易電量累計出現三個月低於合同約定電量50%時,合同發電企業一方可提出調整合同或終止合同,並提前十個工作日函告合同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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