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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2021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分配管理,制定了20xx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2021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20xx年度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據《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安政發〔20xx〕3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全縣各鄉鎮、街道(以下稱“本細則適用範圍”)。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貨幣補貼的方式給予保障。

本細則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在本縣範圍內(包括縣城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及各建制鎮規劃建成區範圍內)房地產市場上自行購買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購買),政府按規定標準給予資金補貼,其所購住房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請對象

(一)申請前已領取結婚證書的本縣常住居民家庭(含離異或喪偶人員,但須帶子女)。

(二)20xx年1月1日及以後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轉業士官(以下稱“軍隊轉業人員”)。

(三)年滿35週歲的未婚單身者(以下稱“未婚單身者”)。

重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三屬”未婚單身者的年齡放寬至30週歲。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年齡、户籍、住房等計算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下同)。

“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殘聯部門核發的一、二級殘疾等級證書或精神與智力殘疾等級證書的人員,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

“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原則上通過申請宅基地自建房屋,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家庭)須退回公共租賃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但最終放棄的不得申請。

申請人連續三年抽籤未獲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請條件的,優先給予保障。

三、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户籍條件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細則適用範圍內2年及以上本縣居民户籍(學生户籍除外)。軍隊轉業人員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須具有本細則適用範圍內本縣居民户籍。

申請人家庭成員組成:(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4)父母。

其他人員不列入家庭成員。

(二)收入條件

1.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縣統計局公佈的20xx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縣統計局公佈20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13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566元。收入核對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xx〕93號)文件有關條款。

2.軍隊轉業幹部和轉業士官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不受經濟收入條件和購買非經營性汽車的限制。

3.申請人家庭成員購有非經營性汽車的不得申請。

(三)住房條件

1.無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員計算2人及以下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計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家庭成員中有非本縣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其他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本細則住房建築面積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貨幣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包括20xx年12月31日後拆遷安置貨幣補償計價面積、待安置面積),通過購買的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產(含營業用房和廠房),本細則適用範圍內的自建房(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審批過宅基地的均計算面積)。

2.20xx年12月31日之後發生轉讓交易的各類住房面積均計入申請人現有住房面積。困特殊情況造成房屋必須轉讓的,經申請人書面申請、所在社區或單位及衞生部門證明,可以不受轉讓時間限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內)。

3.20xx年12月31日之後離異的,離異前原住房面積按離異時人均(含未婚子女)計算,並計入離異後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例外)。

4.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縣範圍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四、現有住房面積確認、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請人按同一户籍內的家庭成員人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户籍內成員所擁有的住房面積核定為該户現有住房面積。

(二)直系親屬兩户以上(已分户)均符合單獨申請條件要求合併共同申請的,按其兩户家庭人口所擁有的住房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屬單位職工,其收入情況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調查核實,並出具收入證明,遞交縣民政局審查。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屬自由職業的,其收入情況由户籍所在地社區和當地政府調查核實,並出具收入證明,遞交縣民政局審查。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在公佈的申請期限內,憑申請人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户籍證明向縣住房保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住保辦)報名領取《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二)初審。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區或當地政府;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管委會)應委託社區通過書面審查、入户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根據申請人或申請人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申請表》上籤署初審意見;鄉鎮(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狀況的審核,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鄉鎮(社區)予以為期10日的公示,並按規定時間將初審意見(《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住保辦。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內容要求如實填寫的《申請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複印件;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户籍證明覆印件;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複印件。未婚單身者(含離異、喪偶人員)應提供由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並同時提供其父母身份證複印件;

5.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或租房協議複印件;户籍改革前家屬為農業户籍的,應提供經村(社區)和鄉(鎮)確認的無集體土地房屋的證明材料及由國土部門出具的農村無土地建房的證明;家庭成員涉及外地户口的,應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以及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出具的房屋證明材料;公共租賃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應書面承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退出租賃房屋;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材料;

7.縣住保辦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受理。縣住保辦在3個工作日內對鄉鎮(社區)報送的《申請表》及申請材料進行復驗核實,對材料不齊的要求申請人補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退回送審材料。

(四)審查。縣住保辦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名單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會同民政、公安、國土、社保、衞生、統計、總工會、殘聯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縣民政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並負責本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認定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户籍、車輛登記信息核查工作,並提供核查證明。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和宅基地審批情況核查工作,並提供核查證明。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社會保險費繳納、就業情況及自主創業人員的審核工作,並會同衞生局出具特殊病種認定證明。

縣衞生局負責患有特殊病種人員的認定工作。

縣統計局負責提供年度本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縣總工會負責本縣特困職工的認定工作。

縣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工作。

(五)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縣內媒體及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姓名、收入及住房情況等,接受公眾監督。

(六)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經縣住保辦和縣住建局審核審批後發放《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抽籤搖號身份確認單》(以下簡稱《抽籤身份確認單》)。經公開抽籤,對選中的申請人核發《安吉縣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許可證》(以下簡稱《補貼許可證》)。如有舉報投訴的,由縣監察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社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

對連續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請並通過審查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不再參加抽籤,直接核發《補貼許可證》。

六、申購流程

(一)發佈信息。根據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計劃,縣住保辦及時向社會公佈保障總户數和貨幣補貼標準等基本信息。

(二)抽籤。申請人憑“抽籤身份確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場所,以申請人本人身份證號碼為準進行抽籤,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大於本年度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名額時,以抽籤產生為準,即按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户數名額1:1的比例確定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抽籤過程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縣監察部門現場監督。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到場參加抽籤的,可以委託代理(憑委託人、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抽籤身份確認單”入場)。不參加抽籤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領證購買。

1.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公開抽籤確定的順序號,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領取《補貼許可證》。

2.貨幣補貼實行“總量控制、適度比例、先購後補、不購不補”的原則。申請人在取得《補貼許可證》1年(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日期為準)以內未購買住房的,視作自動放棄。以後需要申請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在未取得《補貼許可證》以前所自行購買的住房,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3.申請人在領取《補貼許可證》後最終放棄購房的,2年內(不含當年)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4.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人不得購買父母或子女的現有住房。

(四)發放貨幣補貼。

1、申請人可以在縣城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及各建制鎮規劃建成區範圍內自行購買住房,辦理好權屬登記後,憑申請人身份證、《補貼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契證》,並再次出具《無非營運性車輛證明》到縣住保辦登記備案,縣財政憑縣住保辦報送的名單和相關資料發放。”

2.申請人不得購買已列入當年拆遷改造計劃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含村居安置房)以及非成套房。所購住宅為普通商品住宅,最小不得低於人均18平方米,按户計算不得低於54平方米,否則不能領取貨幣補貼資金。

七、保障面積及貨幣補貼標準

(一)申請人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建築面積標準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標準面積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標準面積為80平方米。

綜合平衡全縣各區域房價指數、地區人均收入差異等因素,貨幣補貼標準分為:縣城規劃建成區範圍內補貼1680元/平方米;孝豐鎮規劃建成區範圍內補貼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鎮規劃建成區範圍內補貼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優惠的,在保障面積內扣除原享受面積(享受貨幣補貼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積是指:房改房、經濟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房、公房拆遷安置面積(如屬選擇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的,以拆遷安置協議註明的安置面積為準)。

(二)補貼金額計算。

貨幣補貼金額=(經濟適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積-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

(三)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在公告受理之前離異的家庭,離異時放棄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一方可參加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築面積的50%需計入政策性住房面積,在可享受保障面積內扣除。

八、權證辦理

(一)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按規定交納相關税費,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登記機關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誌。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為縣住保辦確認的符合申請條件並取得準購證件的申請人辦理產權手續,單位自行建設銷售的住房不得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

(二)申請人自行在市場上購買的住房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時應出示《補貼許可證》,由產權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和相關內容。

(三)申請人在辦理權證時,應將原租住的廉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有公房)按原書面承諾予以退還,否則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九、市場準入

(一)申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自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內,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經縣住保辦同意,在按上市交易有關規定補繳增值收益後方可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內私自轉讓交易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過户手續,政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回購。

(二)申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達到規定居住年限,以貨幣補貼形式自行購買的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有關規定,退還原貨幣補貼金額和補繳增值收益後,方可辦理交易過户手續。

所退還的貨幣補貼資金和補繳的增值收益上繳縣財政。

申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辦理上市交易手續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租的相關手續。

(三)在限制交易期以內,因離婚、繼承析產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的,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人死亡的,須出具死亡證明)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住保辦核准後,允許變更產權人,按規定交納税費後辦理變更手續。其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在“附記”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以及所佔面積、准予變更日期等內容。

(四)因司法裁定、判決等必須發生經濟適用住房在限制交易期以內所有權轉移的,經縣住保辦核准,在按上市交易規定補繳增值收益後,允許提前上市。

(五)申請人為解決貸款問題要求變更申請人姓名的,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住保辦核實後允許在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變更購房申請人。

(六)以貨幣補貼形式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遇到拆遷,在辦理拆遷補償手續時,應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相關規定執行。

1.選擇購買拆遷安置房(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願將新安置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且購買的拆遷安置房符合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拆遷人應在房屋產權憑證和拆遷協議上註明屬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產權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不願將新安置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或購買的拆遷安置房不符合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的,拆遷人應告知縣住保辦,在被拆遷人補繳原領取的貨幣補貼資金後,按一般商品房性質辦理拆遷安置手續。

2.選擇拆遷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告知縣住保辦,並在發放拆遷貨幣補償時將被拆遷人原已領取的貨幣補貼資金予以扣除;選擇拆遷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通過市場購買住房,如願意將所購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的,應與縣住保辦簽訂相關協議,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在取得拆遷貨幣補貼1年之內且所購住房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的,辦理產權證後,可重新領回所補繳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十、附則

(一)縣住保辦負責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查、銷售與管理,並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的具體問題。

(二)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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