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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了《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非關鍵性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二級(含二級)以上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及一級(含一級)以上公路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須依法進行,並鼓勵專業化分包,推行標準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於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等,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施工分包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設施工分包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對承包人的分包行為加強管理,建立分包商信息庫。在撥付中期計量款時應明確各分包工程計量支付款,禁止承包人將各分包工程計量款挪用其它工程。對分包工程分包人資格條件、證件狀況、業績等根據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約定進行比對核實。對分包合同進行備案,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台帳,及時制止違法分包,並依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發包人監督承包人將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及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建設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資質條件等情況分別報備省(市)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省(市)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對分包工程分包人資質情況等按照報備情況納入督查管理序列。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所監理施工合同段分包活動的管理。對施工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管理和檢查,並及時向發包人報備。

監理人對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資格條件、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核實承包人與分包人的本單位人員身份;並依據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發包人處理。

第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別設立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包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其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並督促分包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分包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且不得兼任。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不得兼任。

工地試驗室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並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試驗室。分包工程試驗檢測費用由分包人承擔;部分分包工程的特殊檢測,因工地試驗室無法實施,需做外委試驗時,外委試驗費用由分包人承擔。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按照《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見附件1)規定的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開展施工分包活動。

發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分包人資格條件要求,並將允許分包、不得分包的工程範圍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於一項,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資格條件選擇分包人。分包人的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十條 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具有特殊技術要求、工藝屬申請專利、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承包人確實無法單獨完成且發包人不能作為單獨標段實施招標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並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嚴禁轉包:

(一)以《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所列的單個專項工程作為獨立標的進行招標的不得分包;

(二)招標文件中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將一個單位工程內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應當具有與該單位工程相適應的專業資質。

第十二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履行合同的資格與能力;

(二)具有承包人認可的,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十三條 對於部分專項工程,除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分包人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業績;

(二)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三)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行業以外的其他工程專業企業承包資質。

專項工程與分包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照《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執行。

第十四條 承包人在投標過程中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及自身實際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中的專項工程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的工程;

(二)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進度滯後,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時完工的工程;

(三)工程建設基本結束或缺陷責任期內的完善工程及病害處治等工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項目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施工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並作為動員預付款撥付和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

在進場初期,分包人應按要求及時提交《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2),經監理人審核,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六條 在施工期間,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機械設備等需變更調整時,承包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後方可實施。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違反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向承包人指出,並督促承包人重新與分包人簽訂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補充合同。

監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內容,不得以合同審查的名義干涉承包人自主選擇分包人。

第十七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採購或者分割工程。

第十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3)和投標文件載明的分包計劃,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據分包工程的具體情況和約定,補充合同專用條款。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人審查同意後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業績證明、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分包合同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並提出分包合同備案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註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並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組織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擬分包人的資格、註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受理。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並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承包人應當編制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計劃和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帳,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和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質量安全、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並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二十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及質量安全向承包人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質量安全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義對外開展與項目有關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後,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給工程質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嚴重影響,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選擇承包人,由此造成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可將承包人違約情況上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入承包人信用檔案。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經發包人認可的項目管理機構,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承包人將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四)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五)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同意或未報發包人備案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相互開展信用評價,並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並且於1月15日前將承包人信用評價結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動中的不良行為信息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省交通運輸廳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在有關網站進行公示、發佈。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採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採購主體及方式。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與構、配件應當由承包人統一採購。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主要材料與構、配件採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税。承包人因為税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因為税收抵扣向對方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應予以辦理。分包工程營業税金及附加費由分包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與承包人依法簽訂,並且經發包人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可以作為分包人的業績證明。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分包人在承接工程或申報資質時,發包人或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其分包業績。

勞務合作不屬於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勞務合作合同作為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或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發包人不得予以認可,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勞務合作企業以勞務合作合同作為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登記考勤制度,推行銀行直付工資,建立動態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台帳,並報發包人備案。

分包人拖欠人員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承包人應當先行墊付,並從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無力墊付的,由發包人負責代付,並從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拖欠人員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發包人應當先行墊付,並從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員工資的名義變相索要工程款,脅迫解決合同糾紛。

第三十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要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段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並按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項應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迴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户轉帳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分包的行業監管,對公路工程項目施工分包進行督查。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施工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查閲和複製與分包相關的檔案、文件、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人員執業證書、質量、安全等文件、資料;

(三)對分包事項進行調查,要求有關人員就分包工程事項做出陳述和説明;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監理人等對施工分包檢查和管理工作應當互相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分包和施工轉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發現分包人將中標合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根據甘肅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確定分包人行為信用等級,同時連帶影響相應承包人信用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監理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處罰機關依照相關規章、制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並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託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工程是指《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所列專項工程類別中相應的分包工程內容。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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