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制定了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南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xx〕54號)、《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xx〕109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辦發〔20xx〕7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適用於南湖區行政區域內(含建制鎮、不含長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簡稱南湖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分配、管理、監督等。

2、區住建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工作,並牽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宣傳、受理、審核等工作。區發改(物價)、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力社保、審計、市場監管(工商)、新居民、税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審核和監督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落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受理、審核、管理等工作。

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減免和住房租賃補貼三種保障方式,並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

4、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5、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與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同時申請;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保障。

二、申請條件

(一)收入條件

根據申請家庭的不同收入層次,分為以下三類保障家庭:

1、第一類:低收入有證住房困難家庭。依法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經民政、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核准登記在冊,持有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嘉興市區城鎮特困職工優惠證》、《嘉興市區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嘉興市區城鄉低收入困難家庭援助證》(以下簡稱“四證”)其中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第二類:低收入無證住房困難家庭。未取得上述證件,但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現行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以內,該標準由區政府另行公佈。

3、第三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家庭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統計局嘉興調查隊公佈的上一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區政府另行公佈。

(二)家庭成員條件

申請家庭一般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單身、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四種情形構成,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三年。

1、第一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成員以所持有的“四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員組成。

2、第二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員至少有一個33週歲及以上)、單身(50週歲及以上)、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至少有一個33週歲及以上)四種情形構成。

3、第三類家庭要求,申請家庭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週歲以下)、單身(33週歲及以上,由福利院撫養長大且已參加工作並繳納社保滿一年的孤兒放寬到18週歲)、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週歲以下)四種情形構成。

(三)户籍條件

1、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申請家庭成員必須都具有南湖區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區,下同),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含南湖區、秀洲區、經濟開發區,下同)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2、第三類家庭,申請人具有南湖區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居民户口3年及以上。

3、駐嘉部隊人員家屬已取得南湖區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時間限制。

4、同時符合南湖區、秀洲區和經濟開發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只能向一個區域提出申請。

(四)住房條件

按申請家庭成員計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積在18平方米(含)以下。其中,獨生子女按單人計,申請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包括境外)就學或在部隊服義務兵役期間(包括户口已遷出),可計入家庭實際人數。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

納入或不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範圍的情形:

1、申請家庭成員現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遷(徵收)安置、自建或通過接受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自有房屋(包括已簽定購買合同並備案的期房)以及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後申請家庭發生轉讓的所有房屋(含拆遷或徵收貨幣補償協議中載明的被拆遷或被徵收房屋面積)計入核定住房面積。

2、申請家庭成員擁有商鋪、辦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請家庭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積,計入核定住房面積;同時租金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3、申請家庭成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質分配的公房)計入核定住房面積。

4、第一類和第二類家庭,申請家庭成員是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後離異且無房的一方,離異前原有住房面積[包括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後轉讓的]按離異時人均住房面積(含未婚子女)計算計入現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

5、第三類家庭,已購買的房改房無論是否轉讓均納入住房面積核定範圍。但對於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在公告日(含)之前離異滿三年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歸屬另一方,並已在公告日(含)之前辦妥產權登記手續的,該套住房可不納入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範圍;但在計算可保障面積標準時,原家庭參加房改購房建築面積的一半需計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積。

6、如申請對象屬於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雙方除該套房改房外無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請對象已將原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產權重新轉移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套房屋住房面積可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需提交公證書)。

7、因家庭成員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心連心”救助對象的;以及申請家庭成員中(包括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員)因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治療而致家庭經濟困難將原有住房出售(已辦妥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或將售房款、拆遷(徵收)貨幣安置款用於家庭救濟且能提供相應證明的,其所轉讓的住房可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所在社區、街道(鄉鎮)證明,屬於“心連心”救助對象的需提供“心連心”證明;屬門診規定病種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證明。

(五)其他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無使用農村宅基地並且未享受過農村拆遷安置政策。

2、申請家庭成員無汽車, 且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後辦理過户的仍視同有車。因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而無法註銷的申請家庭可視為無汽車申請家庭。

三、申請審核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在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户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家庭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並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户籍證明。家庭成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如屬集體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單位蓋章的集體户口簿複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材料)。

3、婚姻證明。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如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婚姻登記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的司法文書(原件及複印件),同時簽署《南湖區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如家庭成員已到法定年齡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簽署《南湖區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由民政部門對聲明做出審核。如一方已故須提供死亡證明。

4、收入證明。

第一類家庭: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嘉興市區城鎮特困職工優惠證》、《嘉興市區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嘉興市區城鄉低收入困難家庭援助證》的原件及複印件(所提交證件需複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第二類和第三類家庭: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有工作單位的,則由單位對其上年度收入等情況作出書面證明並加蓋公章,並提交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證明。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則分別由户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對其職業與收入情況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達到退休年齡的,則由社保經辦機構對該成員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應註明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領取退休金總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申請家庭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證明和材料,並以簽署誠信承諾書方式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同時填寫對其進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的授權書。

5、住房證明。申請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複印件;已拆遷(徵收)的房屋還需提供拆遷(徵收)安置協議;擁有商鋪、辦公等非住宅的,提供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價報告。對外出租的,提供租賃合同及租賃情況證明。

6、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户口簿上出現的房屋的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7、申請家庭成員户口不在本市區的,須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門出具的是否參加過房改購房的證明和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有無房產的證明。户口在農村的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無使用宅基地證明。

8、如申請家庭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需提供公安部門開具的汽車被盜證明。

9、第一類家庭成員如有見義勇為、軍烈屬或殘疾證書的,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10、如申請人屬福利院長大的孤兒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11、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

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家庭遞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進行核驗。對申請事項屬於職權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可向有關機關申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後再予受理。在受理期限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分類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不符合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同時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一併報送民政部門。

2、收入審核。由民政部門負責,市場監管(工商)、公安(車管)、税務等部門配合,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xx〕13號)相關規定,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務、社保和車輛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對收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同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轉住房管理部門。

3、住房審核。由住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對住房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

(三)公示

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申請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對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認定

經公示無異議(包括有異議但經核實排除異議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請家庭成員無變化(如有變化,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住房管理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分類登記。

四、保障形式與程序

(一)實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類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申請實物配租:

1、申請家庭持有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嘉興市區城鎮特困職工優惠證》且至少有一人年滿50週歲(含)。

2、申請家庭成員持有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區特困殘疾人優惠證》。

3、申請家庭成員持有有效期內的《嘉興市區城鄉低收入困難家庭援助證》且至少有一人年滿55週歲(含)的。

4、申請家庭成員持有有效期內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

5、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6、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軍烈屬的。

7、對第二類無證困難及年紀較大申請家庭的實物配租,根據當年的申請情況和房源情況,每年公佈一次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由住房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房型面積、申請家庭實際等情況,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公開選房和輪候制的方法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後順序。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屬孤老、烈屬、殘疾等特殊情況的,給予優先安排選房,其餘家庭原則上按照家庭成員年齡大小等情況確定選房順序。

(二)租金減免

現承租公房的第一類或第二類保障家庭實行租金減免,由所承租公房的產權單位按規定辦理租金減免;也可退出現承租公房後選擇租賃補貼,按可保障面積給予相應檔次的租賃補貼。

(三)租賃補貼

未獲得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實行租賃補貼。住房管理部門將列入租賃補貼保障的名單報財政部們,財政部門從批准給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下一個月起安排資金。由住房管理部門根據財政安排的資金髮放保障對象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按月計算,按季度發放。

五、保障標準

(一)面積保障標準和可保障面積

1、面積保障標準。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積計算不低於36平方米,同時按人均住房面積計算不低於18平方米;最高保障標準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積。

(1)實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積=面積保障標準-已核定的住房面積

(2)租金減免家庭可保障面積=承租的公房面積-已核定的住房面積

(3)租賃補貼家庭可保障面積=面積保障標準-已核定的住房面積

(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對於獲得實物配租的第一類家庭,户可保障面積內的租金予以免交,超過部分按正常租金標準的75%減免。

(三)租金減免標準

1、對承租公房(含單位自管房)並符合租金減免的第一類家庭,户可保障面積內的租金予以免交,超過部分按正常租金標準的75%減免。

2、對承租公房(含單位自管房)並符合租金減免的第二類家庭,户可保障面積內的租金標準按正常租金標準的75%減免,超過部分按正常租金標準繳交。

(四)租賃補貼標準

按三種保障家庭類型實行差別化補貼

1、第一類家庭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類家庭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類家庭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賃補貼額=户可保障面積×租賃補貼標準

(五)特殊情況

1、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但可保障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類家庭不實行實物配租,實行租賃補貼保障,按可保障面積給予租賃補貼標準的1.4倍發放。

2、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第一類家庭,經書面承諾,放棄實物配租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按租賃補貼標準的1.6倍發放。

六、年審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住房管理部門每年應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對上年度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進行年審。主要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員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相應保障類型條件的家庭,按規定繼續予以保障;對保障類型有調整的家庭按相應層級調整保障標準;對不符合保障條件或不參加年審的家庭,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在年審期間死亡,如只有一人應當退出保障;如還有其它家庭成員,應按細則進行年審,符合條件可繼續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違反前述規定,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住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離。在保期間,婚姻關係不影響保障。

七、法律責任

1、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應當全額退還,實物配租的應當限期退出,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1、本細則所稱住房面積均按照建築面積計算,住房使用面積與住房建築面積的換算標準為:住房建築面積=住房使用面積×1.33係數。

2、本細則所指建築面積、保障面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關數據以申請當年公佈為準。

3、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照嘉政發〔20xx〕54號和嘉政發〔20xx〕109號執行。

4、本細則所指年齡、户口時間、結婚日期、最近一次離婚滿三年及其他未註明截止日期的均計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撫養權變更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與法院判決文書相當的證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經上報的,認定為該家庭的家庭成員。

7、申請家庭成員現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喪偶或離異,其農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繼承的,申請家庭的宅基地情況由原發證部門出具證明。

8、申請家庭成員現全部是居民户口的,申請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遷,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證明。

9、申請家庭是南湖區上岸漁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

10、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為企業投資人,不列入審核範圍(公租房年審參照執行)。

11、本細則申請範圍不包括南湖區新居民,新居民實施細則由南湖區政府另行公佈。

12、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l0odj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