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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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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採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重要材料、設備(以下簡稱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是本市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市建委委託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建委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須在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材料交易中心)進行。對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有形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的採購必須按品種分別進行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築鋼材、水泥、各類牆體材料、建築給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築塗料及粘結劑、散熱器、建築陶瓷(衞生陶瓷、內外牆、地磚)、建築石材。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設備包括電梯、配電設備(含電線電纜及開關)、防火消防設備、鍋爐暖通及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防盜設備、樓宇自動化設備、立體停車庫、擦窗機。市建委對上述品種進行調整時,須及時公佈。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設備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

(一) 重要材料設備採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台重要設備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設備;

(三)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項規定,但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中,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鼓勵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重要材料設備採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採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設備由施工承包人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不得指定承包人採購設備的品種、規格、標準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的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八條 材料設備採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應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重要材料設備採購也應公開招標。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廠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人或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材料交易中心辦理招標事宜,應交驗有效證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標通知書,並進行登記

第十條 材料設備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工程名稱、所需材料設備名稱、品種、規格、標準、數量、質量、價款、支付方式、供應時間、地點、供應方式以及合同爭議解決途徑街相關內容,並應在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備案。市建委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內容的,招標人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並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採購招標人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分批進行材料設備採購招標的,招標總量須與施工承包合同確定的材料設備總量相符。

第十二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受地域或部門的限制,但應具備國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材料供應能力。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同時查驗其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材料供應資格備案手續,未辦理的,應促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儲備的材料設備用於工程建設時,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材料設備採購開標應在材料交易中心進行。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可以由招標人委託公證機構進行公證。開標過程記錄應存檔務查。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由招標人採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從市建委提供的專家名冊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確定。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十八條 評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但投標價格低於其產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不得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使用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照排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書面材料設備採購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委託公證機構對該合同進行公證。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和投標人應自合同訂立後7日內將書面合同向市建委備案。

材料設備採購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應向市建委備案。繼續進行材料設備採購的,須按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材料設備採購中標後除輔助性工作外,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條 材料交易中心應為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場所、信息、諮詢、法律服務,提供樣品展示、展銷和會展服務,為檢測、公證等中介組織提供相關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對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供場所服務。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務要規範、有序、公開、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

在徵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後,材料交易中心應當妥善保存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制定相應的查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關部門加強對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材料設備檢測單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應招標未招標而用於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時,應及時向市、區縣建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及應備案不備案等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建委等有關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職責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採購的定義是什麼

採購(purchasing):是指企業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 以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項企業經營活動。採購是一個商業性質的有機體為維持正常運轉而尋求從體外攝入的過程

採購實踐可分為戰略採購(sourcing)和日常採購(procurement)兩部分。中央財經大學物資採購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學校物資採購行為,加強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採購範圍

物資採購是指學校的教學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後勤服務物資、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圖書資產等物資的採購。

二、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事業經費、科研經費、基建經費、專項經費、捐贈款和各系、處級單位自籌經費。不論使用何種經費,均納入學校計劃統一管理。

三、組織機構

(一)學校成立物資採購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長擔任,成員有財務處、審計處、學校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基建處派人組成,吸收物資使用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校年度採購計劃的審定。

(二)各類物資的採購實行歸口管理,按照經費渠道和物資用途,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主管。教學設備及教學、科研、教輔單位辦公設備由教務處負責;行政、黨羣部門辦公設備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後勤服務物資由總務處負責;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由基建處負責;圖書資產由圖書館負責。

(三)監察處為物資採購監督部門,對物資採購計劃的審定、招標等工作進行監督。

四、審批程序

(一)各類物資採購計劃,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並詳細列出該項目的用途、性能、規格、型號、採購方式、使用時間及資金來源等基本要求和情況,於上年度末報有關歸口職能部門和單位。

(二)有關職能部門將各單位申請的物資採購計劃彙總審核後,在學校經費預算控制額度內,編制年度採購計劃,於每年三月底前報學校物資採購管理委員會。

(三)學校物資採購管理委員會對有關職能部門上報的物資採購年度計劃及時進行審定,明確提出實施採購的具體要求。

(四)年中可根據需要進行一次計劃調整,臨時急需的物資購置應履行立項報批手續,明確資金來源後可報採購計劃。對突發性搶修所需物資,可報主管校長同意後直接採購,事後必須補辦申報批准手續。

五、實施辦法

採購工作採取政府採購、招(議)標或由物資採購專職人員就地就近購置等方式進行。

(一)按照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的暫行辦法,汽車、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等物資實行政府採購,並按有關要求辦理。

(二)對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並能夠採取招(議)標形式採購的物資,按下列步驟進行採購:

1.使用單位在初步瞭解市場信息的基礎上向物資採購主管部門和單位推薦2—3個(單價價值在10萬元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推薦3家以上)廠(商)家。

2.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使用單位推薦的情況,進一步進行考察、市場調研、瞭解廠商信譽等,擬定參標廠(商)家,篩選邀請投標單位,擬定招標説明書,發邀請函。

3.主管部門和單位把收到的標書進行登記整理,經由主管部門和單位、有關專家和使用單位負責人蔘加的招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同類物資或設備一年限購一次)。主管部門和單位經授權代表學校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未籤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貨到後,主管部門組織使用單位及有關專家嚴格進行驗收,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三)對不宜採取招(議)標採購形式的,分兩種方式進行採購:

1.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物資,由主管單位派人帶隊,主管單位、使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直接向廠(商)家採購。採購時要簽訂協議書。

2.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價格波動不大的物資,由物資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或其他人員2人以上)派員到市場直接採購。

(四)對零星配件、材料、辦公用品、個別單位專用品、價值較低的(總價值在20xx元以內)、不能進行批量採購的物資,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後,由使用部門自行組織採購,但要辦理相關固定資產手續。

六、採購紀律

(一)物資採購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學校的利益;必須廉潔奉公,講究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商業機密;必須熟悉採購業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保證供貨廠(商)提供的物資質優價廉,並具有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使用部門要積極協助學校主管部門做好物資採購工作。不得擅自向廠(商)家作出承諾,以防影響商務談判;未經學校審批,各部門不得自行組織採購,否則不予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經費不予報銷。

(三)採購人員一律不準私自收受回扣,否則按受賄行為處理。對有損於學校利益和形象的行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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