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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城市綠化作為城市結構中的自然生產力主體,在城市生態系統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綠化建設倍受各國政府的關注。下文是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和國土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四條 省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綠化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在城市規劃區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中的任何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城市綠化規劃,損害、破壞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當地的現狀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勝蹟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配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綠地現狀分析與評價、規劃原則、規劃期限和目標,確定綠化指標、各類綠地佈局、樹種規劃、實施措施、近期建設項目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地率、城市綠化覆蓋率、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指標、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面積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確定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城市綠化用地具體規劃指標。

第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規劃執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確定的城市綠化指標要求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建設要堅持以綠為主,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陸地面積的70%。

第十二條 城市古典名園、動物園和麪積在20公頃以上的公共綠地的修復、設計方案,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已經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典名園保護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建設設計方案,還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20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綠化設計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位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參與會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分期實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綠化等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綠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建設,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並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工程竣工後,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道路和河道綠化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綠地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的完好。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其性質,確需佔用或改變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面積超過2公頃以上的,還須報經上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准佔用或改變綠地的,實行就近易地綠化,並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指標確因客觀原因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已佔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退還。

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臨時佔用綠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按期恢復原狀,並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設立廣告牌等,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同意,持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護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護的樹木、城市的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居住區的樹木,歸居住區管護單位所有;私人宅院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除按規定補植樹木和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外,並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等安全,需要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管線應儘量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行道樹管護單位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交通、管線等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因交通、管線等建設需要臨時修剪樹木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

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公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保護城市綠地有功的單位、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 城市各類綠地,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完成後,逾期未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超過限期仍未完成的,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實支付)外,可並處綠地建設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除賠償損失外,可並處被侵佔面積綠化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臨時佔用綠地超過批准時間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並處所佔面積綠化補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其限期遷出、拆除,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共綠地範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經營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共綠地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5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損害,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樹木價格或綠化設施建設費1至10倍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花草、樹木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被處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決定書後,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繳納罰款,逾期繳付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按本辦法規定收繳的罰沒款、滯納金,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收取,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條 未設建制鎮的獨立工礦區的綠化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綠化我國情況

20xx年,各級綠化部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唱響“以人為本,共建綠色家園”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會的植綠、愛綠、護綠、興綠意識,着力推進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着力推進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着力推進城鄉綠化一體化,加強綠色通道建設,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國土綠化事業取得了新的成就,為推動我國生態建設進入又快又好的發展時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造林綠化快速發展。全國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積379.65萬公頃,新封山育林256.96萬公頃,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進一步加大,林業碳匯、林木生物質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繼展開,林種結構得到優化,林分質量明顯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過47.5%。

林業重點生態工程成效顯著。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建設117.69萬公頃,工程區9533萬公頃森林得到了有效管護。工程實施以來,工程區森林面積淨增800多萬公頃,森林蓄積淨增4.6億立方米,佔全國森林蓄積增長量的43%以上;66.5萬富餘職工通過各種途徑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區生態狀況明顯改善,生物多樣性明顯增加。

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全年共完成營造林任務54.44萬公頃,特別是着力加強了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十五”期間,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已累計完成近600萬公頃的建設任務。據監測,工程區2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40%的水土流失面積得到有效控制,65%的農田實現了林網化。

退耕還林工程(含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萬公頃,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萬公頃,新封山育林110.68萬公頃,同時,後續產業發展得到加強。工程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完成退耕還林面積2087萬公頃,其中退耕地造林868萬公頃,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萬公頃,新封山育林135萬公頃,3000多萬農户1.2億農民直接受益。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全年共完成各項治理任務98.04萬公頃,其中林業建設任務68.39萬公頃,完成草地治理任務19.96萬公頃,完成小流域治理9.69萬公頃,實施生態移民7889户。工程實施以來,累計完成各項治理任務1073萬公頃(含禁牧566萬公頃),其中完成林業建設任務367.12萬公頃。與20xx年相比,工程區林草植被蓋度平均提高了三成,風沙天氣與20xx年相比平均減少了17天,北京城區可吸入顆粒物達標天數增加了35%。

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成效明顯。全年新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1個;重點瀕危物種救護工作進一步加強,新增圈養大熊貓21只,是繁殖成活最多的一年。工程實施4年來,新建自然保護區790個,使林業系統建設和管理的自然保護區達1699個,面積1.20億公頃,佔國土面積的12.5%,分別佔全國自然保護區數量和麪積的80%。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面積佔國土面積的比重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濕地保護成為亮點,目前,已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473個,45%的自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全年完成造林面積7.79萬公頃。工程實施以來,全國累計營造速豐林面積39.28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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