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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福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社會撫養費作為落實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制度,一直是法學界和社會學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同時,社會撫養費制度也極具社會爭議,褒貶不一。下文是福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福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福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全文

一、為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應當依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當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城鎮居民以統計部門公佈的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以統計部門公佈的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在縣(市、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實際收入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個人實際收入為基數。

六、違法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時,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個地方對社會撫養費依法具有管轄權的,一地在對當事人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其他各方。

對徵收社會撫養費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七、委託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權的,應辦理書面委託手續,並加蓋委託機關的印章,同時載明下列事項:

㈠委託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㈡被委託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㈢委託的事項、權限、期限。

委託書有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填寫。委託機關應對被委託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以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義作出決定,不得再委託第三人作出徵收決定,也不得超越委託權限。

八、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九、作出徵收決定,應當依法制作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十、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

徵收單位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十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方式:

㈠責令當事人到受委託的金融機構繳納;

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㈢由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十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金融機構簽定協議,委託其收繳社會撫養費。

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或者代收代繳單位收到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後,應當場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依法承擔代收代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三日內,將社會撫養費繳入受委託的金融機構。

十三、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取社會撫養費的情況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相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書面通報一次。

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在必要時,可以向金融機構瞭解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情況,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十四、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代收代繳單位的徵收管理費為社會撫養費總額的5%,由財政部門核撥。

十五、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情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實際收入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實際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供,個體工商户、民營企業主等人員的收入由税務部門提供。

十六、違反本辦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不按規定的標準徵收;

㈡不依法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㈢不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㈣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

十七、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漢族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漢族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

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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