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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資金是什麼?又是如何管理的呢?財政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它不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還包括與國家財政有關係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貨幣收支。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歡迎閲讀!!

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財政資金濫用杜絕方略

據瞭解,在過去的很長時間裏,我國一直實行傳統的“基數預算”。在這種模式下,每一年的預算決策都是在上一年撥款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數額,並且結餘全部上繳。因此,政府部門大多寧可花錢也不願意省錢。在這方面,一個被廣泛引用的事例是,廣州地鐵2號線實際建設的費用比原本預算節約了18個億,可負責人盧光霖不僅沒得到獎勵,反而因為“錢沒花完、績效不好”捱了批評,這讓這位直性子的國企領導一度“心都碎了”。

對於各政府部門來講,想方設法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列支,千方百計私設小金庫,在某種意義上就成了一項“重要的任務”。北京市財政局公佈的14家單位涉及問題資金超過10億元,再次有力地驗證了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預算不透明、決算隱祕、預算外不公佈及缺乏監督的事實,亦折射出當前小金庫現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變革是一種特殊的交易過程,制度變革能否發生以及如何運行,主要取決於制度變革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即只有在制度變革所帶來的收益大於制度變革所需要的成本時才能發生。20xx年發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陽光政府”的信息公開要求:“凡是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 但條例自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不願公開、不敢公開、不屑公開的現象普遍存在。筆者認為,為了有效防止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謀求個人或者個別組織的私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必須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社會監督與約束,提高行政透明度。不透明的預算,猶如脱韁之野馬難以約束及操控。

現代社會,政府預算早已不再是簡單的財政收支計劃,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體現了政府全部的戰略意圖和政策優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標達成的利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改進政府公共部門績效,以最經濟的手段、花最少的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理應成為公共部門行政管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好的預算管理,會使政府每花1分錢都會想到這是納税人的錢,每1分錢都要產生相應的效益。而不是花2分錢辦1分錢的事,白白浪費了老百姓辛苦賺來的錢財。

現階段,應當凝聚所有可能的制衡力量,促使公共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對公共部門財政預算進行公開,公開預算項目名稱、預算項目數額及預算項目如何實施。同時,還要實施嚴厲的問責制,需要明晰部門責任與崗位職責,完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既要解決誰執行、怎麼執行的問題,又要明確誰監督、怎麼監督的問題,還要回答誰追究、怎麼追究的問題。如此,才能真正約束公權力,規範公權機關的行政行為,才能消除小金庫的存在空間。

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借有還的原則週轉使用的一部分財政資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設支出“撥改貸”,下同),是國家財政資金必要的補充。

第二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和“專款專用,有借有還”的原則。

第三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第四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國家制度規定可以改為有償使用的財政資金;

(二)地方預算內機動財力安排的有償使用基金;

(三)國家制度規定,可以有償使用的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資金;

(五)回收有償使用資金的本金、佔用費、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條 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衞生事業的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

(四)支持縣鄉經濟的發展;

(五)支持產業結構的調整,支持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

(六)適合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支持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使用期限,應根據扶持項目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三章 佔 用 費

第七條 地方財政收取佔用費主要是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因物價上漲以及風險的補償。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取資金佔用費本着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和部門可實行差別費率。佔用費率應低於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率。逾期不還的,可加收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佔用費。地方財政委託銀行管理的資金,不得加收佔用費。

第八條 收取的佔用費,扣除必要的業務費後,分季度或年終一次轉作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資本金。用於業務費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過佔用費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財政部門結合本地情況確定。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資金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和有關預算管理事項,由財政預算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各業務處室分管的有償使用資金,統一在預算部門或資金管理部門開户,統一核算;有償使用資金的安排、使用與回收,由各業務處室負責,項目的選擇和資金的安排原則上要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負責有償使用資金管理的業務部門,年初須編制年度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年度報表,並經本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彙總後,逐級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對呆帳損失要定期清理,按規定的程序審批核銷。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監督部門要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加強對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要規定嚴格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度,對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要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試行。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標籤: 財政資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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