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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是每個學校都必須具備的,制度管理是幼兒園管理幼兒的重要範本。下面是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條例,歡迎參閲。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篇1

1、值班教師必須提前四十分鐘到校開門,在教室門口迎接每個幼兒的到來。上課之前,必須清點人數,對沒到校的幼兒做好詳細記載。

2、放學時,值班教師必須親自將每個幼兒交給其家長(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兒全部接走後,方能離校。(如果有家長讓孩子自己回家必須有家長寫的字據)

3、無論是上課還是下課,值班教師都必須在幼兒中間,不得擅自離崗,並且時時都要把幼兒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斷地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不得讓幼兒亂扒亂上、亂打亂鬧、亂扔亂甩,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4、上廁所時,值班教師必須組織幼兒整隊有序地進行

5、不得讓幼兒在操場逗留,不得讓幼兒去買零食,更不得讓幼兒乘機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師在自己值班的時間範圍內,必須盡職盡崐責,出現事故,由值班教師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的“校車”接送幼兒。

8、必須為幼兒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辦幼兒園必須取得相關辦學資質才能開辦,否則我校無權監管。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篇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規範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的管理,指導民辦園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我鎮幼兒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穩步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辦園的管理 民辦園實行統一管理。一是要加強對已辦證民辦園的規範管理;二是要把好民辦園申辦的初審關;三是加強對無證的非法園摸底排查並進行堅決打擊、取締。各民辦園應自覺接受中心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

二、民辦園的園長、教師、保育員要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更新幼教知識,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覺接受各類人員培訓。各類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資格,按規定時間應達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辦園應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縣教育局的年檢,根據年檢結果,給予晉升或降級。

四、民辦園的內部管理。

1、民辦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舉辦者擔當,報教育局備案。園長在教育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有關規定負責領導全園工作。

2、民辦園應制訂學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度末應向中心校報告工作。重要事項應隨時報告。

3、民辦園應接受中心校、學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4、民辦園要建立相應的檔案。要建立工作人員花名冊、幼兒花名冊和其它統計表冊,每學期向中心校報送一次統計表。

5、要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教學工作制度、活動制度、安全制度、衞生制度、財務制度、家長會議制度、工作人員每年健康檢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設,並嚴格執行。

五、民辦園應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經常檢查園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發現園舍和玩具有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嚴禁用三輪車、農用車接送幼兒上下學。民辦園要每日填好安全運行記載表,一日一查,一週一小結,一月一總結。民辦園每月要填好安全隱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與民辦園、民辦園於各教師和工作人員要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並全面落實安全責任。

六、民辦園要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發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時,舉辦者要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中心校和衞生部門。民辦園每學期至少組織家長學習1—2次的食品及傳染病知識,要留有紙質材料和過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檢查。

七、民辦園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每學期開學必上“安全第一課”,學期結束要上假期安全課。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護和自救能力。

八、民辦園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行體、德、智、美諸方面發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其涉及的內容為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五個領域。各領域內容相互滲透,從不同的角度促進幼兒情感、態度、能力等方面的發展。

九、民辦園應充分尊重教育規律,積極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他們多方面發展需要,使他們在快樂的童年中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十、民辦園要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根據有關規定,規範辦園行為,自覺接受縣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導、管理、監督和評估。

十一、設置民辦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民辦園的申報和設立必須符合佈局的需要。

(二)有固定安全的園舍。

1、民辦園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環境無污染,無嚴重噪音,園舍堅固、安全、適用。兒童用房不應設在四層以上,與其他建築物相連的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辦園的園舍必須經過房屋

鑑定部門為安全屋。生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4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9.2平方米。

2、有幼兒活動室。確保每班一間,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要通風、乾燥、光線充足。

3、有與民辦園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所,場地平整、安全、適用。人均不低於4平方米。民辦園的所有園舍和活動場所都必須設置圍牆和安全柵欄。

4、有與民辦園相適應的寢室、教師辦公室、廚房和其它輔助用房。

5、有供幼兒洗手的流動水源設備和適應幼兒使用的廁所或便具。 6 、有符合標準、安全的桌椅和睡牀,並做到一人一位,

(三)有必要的基本設施。

1、每個幼兒配備兩巾一杯,有幼兒飲水用的流動盛水裝置,並有幼兒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設施。

2、有鋼琴(風琴、電子琴)、電視機、錄音機、VCD以及各類教學磁帶、碟片等進行教育活動的基本設備。

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動玩具和人均2—4件供兒童遊戲的各種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櫃。

4、有供幼兒閲讀的圖書,人均10冊以上,並有開放式的圖書架。民辦園的教具、玩具、圖書等有教育意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桌面玩具要做到經常清洗。民辦園應配備消防設備。

(四)有合格的師資。

1、民辦園根據規模情況應設置圓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醫務保健員、財會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是: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關心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守,身體健康。

3、民辦園圓長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民辦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目前暫時不具備資格的,通過培訓,兩年內必須達到相應的資格。

4、民辦園的教師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專業)畢業程度,或經教育部門考核合格。在圓教師,目前不具備教師和學歷資格的,三年內要經過培訓全部取得相應資格。

5、民辦園的保育員除具備民辦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該具備國中畢業以上學歷水平,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未經職業培訓的,兩年內必須接受至少一次職業培訓。

6、民辦園的醫務保健員要具有中等衞生學校畢業程度或取得衞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200人以上的民辦園應配有專職或兼職醫生,2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保健員。

7、民辦園的教師、工作人員與幼兒的配編比例一般為1:7。民辦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定期體檢,並持有健康證書。不健康者,有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從事幼兒教育管理工作。有傳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經治癒的,必須有主治醫院出具有效證明,方可從事幼教工作。

8、舉辦者應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並按時發放。

洛源鎮中心校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篇3

為加強我鄉學前教育的管理,強化幼兒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鄉幼教質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辦學條件

各幼兒園必須具有按標準配備的辦學場地和設施設備。教室要乾燥、明亮、通風、安全,堅決不允許使用危房,否則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辦。桌椅要符合標準;每班必須配有消毒櫃、保温桶、口杯架、毛巾、電視機、影碟機、鋼(風)琴、錄音機、黑板、圖書、各式教玩具等。教師要有專門的辦公室;有專門的安全寬闊的室外活動場地,有攀登架、滑梯、蹺蹺板、皮球、跳繩、接力棒、沙包、墊子等體育器材。有滿足幼兒人數需求的、衞生設施齊全的廚房。

二、師生條件

要求全體幼兒教師思想政治表現良好,身體健康,辦學思想端正。應具有教師資格證並參加每年舉行的幼兒教師專業培訓,具備彈、唱、跳、畫等專業知識,普通話達二級乙等以上。

大班幼兒不能低於5週歲,大班幼兒不超過35人;小、中班幼兒年齡應在3—5週歲之間,中班幼兒不得超過30人,小班幼兒不得超過25人;每班需配備兩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一)、幼兒入園、離園管理

1、幼兒園入園時間一般在7∶00—8∶00之間,可根據幼兒園實際情況和家長特殊需要適當安排。幼兒園不允許統一組織集體離園。保證幼兒在園時間不低於10小時。離園時間冬季不得早於5∶00,夏季不得早於5∶30,保證幼兒在,教師在。

2、幼兒入園必須首先接受晨檢,保健人員和教師要嚴格按照一摸、二看、三問、四查、五記的要求,觀察瞭解每一位幼兒的身體和情緒狀況,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

3、帶班教師在幼兒入園、離園時要認真與家長做好交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發生幼兒走失等現象。

4、幼兒入園時,教師要站在活動室門口熱情接待幼兒及家長,離園時,要與家長進行簡短的幼兒情況交流,讓家長了解幼兒在園情況。

5、對幼兒的健康情況用紅、綠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對服藥的紅卡幼兒應要求家長認真填寫服藥記錄本並簽字。離園時,教師對紅卡幼兒的病情變化和一日活動中有異常情況的幼兒向家長做詳細交待。

6、離園時,當班教師首先要清點人數,進行離園談話,並進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禮貌教育;然後進行晚檢,檢查幼兒穿戴是否整齊,手、臉是否乾淨,提醒應帶物品;最後等待家長來接。

7、幼兒全部接走後,教師應將活動室整理好,關好門窗、切斷電源、關閉水龍頭。鎖門前須到廁所、寢室、活動室、辦公室等地方全面檢查一遍,確無異常情況方可鎖門離開。

(二)、教育活動管理

1、根據《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制訂切實可行的學期計劃、周計劃(主題活動計劃)、日計劃(備課),並認真落實。

2、科學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好幼兒的一日活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尊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嚴禁幼兒教育“國小化”傾向。

3、教師要有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和發展觀,以幼兒為主體,充分調動幼兒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幼兒的求知慾望和探索精神,促進幼兒情感、態度、能力、知識、技能全面和諧發展。

4、認真履行保教人員職責,尊重幼兒人格,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幼兒,嚴禁推搡、拉扯、辱罵、恐嚇幼兒,堅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揚為主的教育方法,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5、教師要有組織、有計劃、有秩序地組織教育活動,避免因混亂和嘈雜發生意外,活動中面向全體幼兒,不忽略或歧視任何一個孩子,使每一個幼兒都能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動中教師要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語言親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啟發性,舉止得當,體態優美大方。

7、教育活動中教師要教育幼兒保護嗓音,避免大喊大叫。糾正幼兒不正確的讀書和書寫姿勢及摳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習慣,教育幼兒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衞生習慣。

8、根據教育活動需要,科學合理的安排幼兒座位、教師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活動室中幼兒的座位要經常前後、左右調換,光線充足,保護幼兒視力。經常檢查桌椅是否有損壞,及時維修,以免刮傷幼兒。

9、重視教育活動中的安全與衞生,為幼兒配備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桌椅;提供無毒、無污染、無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齡小的幼兒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導致出現安全隱患;手工活動中,指導幼兒正確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據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安排適宜的教育活動內容,體育活動及户外活動的活動量和活動密度要適當,並做好充分的準備活動和整理運動。

11、幼兒園每學期都須安排安全教育教學活動,教育幼兒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認識一些常見的安全標誌,具有初步的自我保護能力,

不玩電、不玩火、不隨便離開成人和集體,掌握常用的急救電話,遇到緊急情況知道想辦法求助等。

12、集體教學活動時間應遵循小班15—20分鐘、中班20-25分鐘、大班25-30分鐘(大班末期可適當延長到35分鐘)的規定。

13、要注意保護幼兒視力,看電視的時間每週以一、二次為宜,每次約20分鐘左右,幼兒距電視不少於2米,電視高度適當。

14、每班設有家園聯繫欄,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知識,定期更換內容,做好日常的家園聯繫工作,保證家園教育的一致性。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指導家長提高科學育兒水平。

15、每學期教師按要求上好公開課或研討課,堅持參加培訓和自學相結合,進行專業基本功訓練。每學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員對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情況測查,對幼兒進行素質教育評估,全面總結,及時反饋,並要求教師寫出階段反思小結。

16、要有專門的財務管理賬目和健全的財會制度;辦有收費許可證。

四、衞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學年必須會同衞生部門對幼兒組織體檢;配合防疫部門做好幼兒的預防接種工作並查驗登記好接種單。有必備的衞生用品、醫藥箱和常用藥品。幼兒的生活、學習場所要乾淨衞生。教師和幼兒衣着整潔大方。

(二)、構建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實行園長負責制,各公、民辦幼兒園園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學校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要設立醒目的警示牌或採取防護措施,保證安全出口和道路暢通,注意用水、用電安全,特別注意交通安全,幼兒園嚴禁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各幼兒園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幼兒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並備好安全課教案備查。

(三)、衞生消毒,保持室內外清潔和定期清掃的制度。每天1小掃,

每週1大掃。分片包乾、定人、定點、定期檢查。要消滅蒼蠅、蚊子、老鼠、臭蟲、蟑螂等害蟲。室外無雜草、碎磚、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暢,無蚊、蠅孳生地。玩具櫃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潔。廁所要整潔通風,定時打掃並消毒。保證無污跡及臭味。幼兒被子、牀單、枕套等要定期洗換,保持清潔,疊放整齊。固定地點設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掃。嬰幼兒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專人專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臉巾、洗腳巾專用,每日消毒,飯碗、盤、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後注意不污染。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進行擦洗,用餐後消毒,擦桌布要專用,用後消毒。水果洗後削皮或剝皮食用。餐具應用專門的洗滌液洗後在用清水沖洗最後再消毒。發生傳染病,檢疫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工作。注射器嚴格消毒達到滅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針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師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要按作息時間上好每一堂課;幼兒的室外活動必須都有教師陪同並忠於職守;教師的婚喪病產假和事假要求與正式教師一視同仁;各幼兒園應有規範的考勤制度,對教師的請假情況要作好登記。

六、其它方面

1、強化制度建設,各園要建立規範齊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2、要積極參加縣、鄉、中心幼兒園組織的各種活動;

3、中心幼兒園具有指導、督查本鄉民辦幼兒園的職能,每學期指導、督查民辦幼兒園不得少於1次;

4、民辦幼兒園自覺接受中心幼兒園的指導和督查;

5、不得違背家長意願強行拉扯幼兒入園;

6、報送幼兒花名冊和填寫幼兒表冊必須按照規定詳細填寫,不得瞞報、漏報幼兒人數;

7、未到開學或放假時間不得提前開學或放假,平時未得上級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辦幼兒園在進行自主管理的同時要服從中心幼兒園、鄉、縣有關部門的統一管理,否則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辦學資格。

鬆河彝族鄉中心校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縣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民辦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各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堅持“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審批

第五條:實行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登記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機關各部門和昌黎縣域內個人舉辦幼兒園,由縣教育局審批發證。

第七條:幼兒園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籌設階段(籌設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1、舉辦單位或個人提交書面申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幼兒園擬冠名稱、舉辦者、辦園地址、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經費情況等;

2、教育局通過初步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園條件達到要求的,簽署同意籌設意見,向申辦者提供《幼兒園辦學申報表》;基本辦園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辦者。

(二)申請正式設立階段

1、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向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對辦園資格進行實地審查。

3、同意正式設立幼兒園的,由縣教育局頒發《昌黎縣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不同意正式設立的應及時通知申辦者,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須註明辦園規模、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幼兒人數最大限額、園舍面積、建築面積、户外活動場地面積等;

(二)幼兒園辦學申報表;

(三)辦園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資格證明、接受專業培訓證明;

(四)教師、保育員的學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院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五)縣衞生局頒發的衞生許可證明;

(六)消防部門簽署的消防合格證明;

(七)園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幼兒園用房安全證明;

(八)辦園場地的權證或租用合同,辦園場地平面圖。

第九條:舉辦單位或個人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到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還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幼兒園的更名、停辦、搬遷,均須到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十二條:幼兒園園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修建,做到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園舍要求牢固安全、寬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不得利用破舊房屋、破舊廠房、居民住宅舉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設有活動室(教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室、隔離室、兒童廁所、盥洗室和廚房等用房。活動室和寢室要求光線充足、乾燥通風,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廚房有消毒櫃等衞生設施。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設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地,人均户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並配有大型室外活動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動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動玩具人

均2件以上。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圖書櫃和盥洗衞生用具;配備必要的風琴或電子琴、錄音機、投影儀等教學設施;還應配備適量的玩教具,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符合安全、衞生、適合對幼兒教育的要求,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備幼兒讀物人均不少於5冊。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房屋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園門進出口道路暢通,配備消防器材,消除用電、用火等各種設施中的不安全隱患。

第四章幼兒園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還要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幼師及以上的學歷,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

(二)幼兒園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取得幼師、幼職及以上學歷。

(三)幼兒園兼職保健教師、炊事員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

(四)幼兒園保育員應具有國中學歷,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識。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章招生、編班

第十九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小班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中班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大班人數控制在35人以內。幼兒園應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兒園使用接送車接送幼兒。

第二十條:幼兒入園前需到指定衞生保健部門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園應堅持定期體檢制度。幼兒每年定期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稱體重一次。

第六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統編教材。教師須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1小時,促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要十分注重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監控責任,制定嚴密的安全防患預案,防止幼兒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幼兒園的保健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自覺接受縣衞生防疫部門衞生防疫監測。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衞生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建立幼兒教育登記卡、幼兒健康卡或檔案,加強幼兒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縣衞生局和縣教育局。

第三十條:幼兒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營養、衞生,不克扣幼兒伙食費。同時每頓飯必須堅持“留樣”制度和購物“索證”制度。

第八章幼兒園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收費必須嚴格按縣物價局核批的收費標準收取。經費收支必須獨立建帳,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伙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時維修園舍,有計劃地添置教學設施,保證每年有15%的保教費用於幼兒園設備、設施的維修、添置。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應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時發放工資,並做到穩步提高,為教職工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依法享受國家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辦園招收幼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損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

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縣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民辦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各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堅持“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審批

第五條:實行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登記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機關各部門和昌黎縣域內個人舉辦幼兒園,由縣教育局審批發證。

第七條:幼兒園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籌設階段(籌設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1、舉辦單位或個人提交書面申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幼兒園擬冠名稱、舉辦者、辦園地址、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經費情況等;

2、教育局通過初步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園條件達到要求的,簽署同意籌設意見,向申辦者提供《幼兒園辦學申報表》;基本辦園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辦者。

(二)申請正式設立階段

1、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向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

2、教育局在受理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對辦園資格進行實地審查。

3、同意正式設立幼兒園的,由縣教育局頒發《昌黎縣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不同意正式設立的應及時通知申辦者,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須註明辦園規模、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幼兒人數最大限額、園舍面積、建築面積、户外活動場地面積等;

(二)幼兒園辦學申報表;

(三)辦園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資格證明、接受專業培訓證明;

(四)教師、保育員的學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院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五)縣衞生局頒發的衞生許可證明;

(六)消防部門簽署的消防合格證明;

(七)園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幼兒園用房安全證明;

(八)辦園場地的權證或租用合同,辦園場地平面圖。

第九條:舉辦單位或個人領取《辦學許可證》後,應到縣物價局領取收費許可證,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還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幼兒園的更名、停辦、搬遷,均須到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十二條:幼兒園園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修建,做到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園舍要求牢固安全、寬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不得利用破舊房屋、破舊廠房、居民住宅舉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設有活動室(教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室、隔離室、兒童廁所、盥洗室和廚房等用房。活動室和寢室要求光線充足、乾燥通風,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廚房有消毒櫃等衞生設施。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設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户外活動場地,人均户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並配有大型室外活動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動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動玩具人均2件以上。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玩具架、水杯架、圖書櫃和盥洗衞生用具;配備必要的風琴或電子琴、錄音機、投影儀等教學設施;還應配備適量的玩教具,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符合安全、衞生、適合對幼兒教育的要求,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備幼兒讀物人均不少於5冊。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房屋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園門進出口道路暢通,配備消防器材,消除用電、用火等各種設施中的不安全隱患。

第四章幼兒園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還要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幼師及以上的學歷,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

(二)幼兒園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取得幼師、幼職及以上學歷。

(三)幼兒園兼職保健教師、炊事員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外,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

(四)幼兒園保育員應具有國中學歷,掌握一定的保育知識。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章招生、編班

第十九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小班人數控制在25人以內,中班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大班人數控制在35人以內。幼兒園應就近招生,不提倡幼兒園使用接送車接送幼兒。

第二十條:幼兒入園前需到指定衞生保健部門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園應堅持定期體檢制度。幼兒每年定期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稱體重一次。

第六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統編教材。教師須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户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1小時,促進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要十分注重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監控責任,制定嚴密的安全防患預案,防止幼兒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幼兒園的保健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衞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自覺接受縣衞生防疫部門衞生防疫監測。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衞生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建立幼兒教育登記卡、幼兒健康卡或檔案,加強幼兒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縣衞生局和縣教育局。

第三十條:幼兒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做到營養、衞生,不克扣幼兒伙食費。同時每頓飯必須堅持“留樣”制度和購物“索證”制度。

第八章幼兒園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收費必須嚴格按縣物價局核批的收費標準收取。經費收支必須獨立建帳,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伙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時維修園舍,有計劃地添置教學設施,保證每年有15%的保教費用於幼兒園設備、設施的維修、添置。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應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時發放工資,並做到穩步提高,為教職工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第九章政策扶持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依法享受國家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辦園招收幼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損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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