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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彬縣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彬縣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規範辦園行為,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促進我縣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民辦幼兒園和託兒所等民辦托幼機構。

第二章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幼兒園要全面貫徹教育部頒佈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接受縣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安全的園舍。幼兒園必須設置在無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無噪音、無危險的安全區域內,房舍總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房屋建築和消防設施符合規定的標準;園內設有幼兒活動室、午休室、盥洗室、廁所,活動室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兒廁所符合安全衞生標準;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的户外活動場所,人均面積2平方米以上;幼兒園的園舍和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圍牆和安全柵欄;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幼兒園設有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堂,有《餐飲服務衞生許可證》。

2、有必備的設備設施。幼兒園有電視、VCD等電教設備3件以上,電腦1台;每班配有風琴(電子琴、手風琴、鋼琴)、錄音機、磁力黑板、貼絨教具、教學掛圖、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齡階段嬰幼兒特點的玩具,幼兒人均達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遊戲、體育器械3件以上;有圖書櫃,圖書幼兒人均3冊以上(每年新增圖書佔圖書數量的20%);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數量充足的桌椅、牀等設施;為每個幼兒配備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衞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設備;冬季取暖温度達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師資。園長(或舉辦者)必須具有中師(師範類、幼師類)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歲,品行良好,無傳染病、精神病,無明顯生理缺陷;聘用的園長、幼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及其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50歲;保育員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醫生應具備中等衞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園長(舉辦者)、教師和保育人員要在縣教育局備案,持衞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體檢合格證上崗,並接受教育局、衞生部門組織的培訓、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審批註冊制度,審批註冊機關為縣教育局。

第六條 審批註冊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序:

1、申辦人持所在地學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舉辦幼兒園的申請書到縣教育局申請,填寫《咸陽市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申報表》,同時出具舉辦者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縣教育局在接到申請核實其辦學資質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辦人,按照《不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説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見改進後,重新申辦。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組織幼兒園工作人員及家庭成員到衞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崗前體檢,辦理幼兒園《衞生保健許可證》。

3、縣衞生監督所實地檢查幼兒園食堂情況,辦理《餐飲服務衞生許可證》。

4、縣教育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驗收,審查辦園條件和資質。驗收合格者,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准予登記註冊的,縣教育局30日內向舉辦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將《衞生保健許可證》、《餐飲服務衞生許可證》及舉辦者、園長、聘任教師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明覆印件存檔,同時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5、舉辦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民政、物價、税務、質監、交警等部門(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6、實行幼兒園撤銷、變更報告和年檢制度。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因故更名、停辦、合辦、遷址、變更或舉辦者改變性質,均應向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或確認手續,並由縣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備案。每年12月,縣教育局對全縣民辦幼兒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者,責令其停辦,收回《辦學許可證》,併發布公告。

第四章 入園和編班

第七條 幼兒園每年春秋兩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時,應予以照顧。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九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衞生部門制定的衞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25人,中班(四至五週歲)30人,大班(五至七週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相應酌情減少。

第五章 衞生保健

第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衞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衞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衞生保健的法規和制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半。幼兒户外活動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要對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和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將結果通知家長。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衞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兒園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藥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供給幼兒飲用水,併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户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一小時。加強冬季鍛鍊,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兒中暑和凍傷。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要將培養幼兒良好習慣作為幼兒園教育的重要任務,嚴禁國小化傾向。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應面向全體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應合理綜合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應創設與幼兒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和條件。應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一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以幼兒的實踐活動為前提,動靜交替,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遊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並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幼兒做遊戲。應鼓勵幼兒製作玩具,材料應突出多功能性和可變性。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遊戲的意願,並根據幼兒的興趣,在遊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促使幼兒保持愉快的情緒,能力和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潛移默化,始終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四條 在各項活動中,應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髮展水平,尊重個體差異,研究使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使用普通話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和國小互相配合,密切聯繫,注重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 園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應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由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時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制定、規章制度完善、人員獎懲,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商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或以教師為主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制定學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安排、總結工作。每學期末應向縣教育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彙報本園真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國小聯繫等方面的制度。

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並及時按要求向教育局報送相關統計表冊。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按標準應由園長、副園長、保教主任、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炊事員等構成。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品德良好、忠於職責、為人師表,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積極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較強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園長由幼兒園舉辦者聘任並經縣教育局考核合格後予以任命。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負責教育保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懲。

(五)負責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業務學習,並努力為教職工業務進修創造條件;關心並逐步改善教職工生活、工作條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管理園舍、設施和經費。

(七)指導家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據國家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實際,制訂和執行教育計劃,完成教育保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搞好本班幼兒生活和衞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瞭解幼兒家庭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彙報工作,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衞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本班幼兒生活,配合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執行有關衞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制度及要求。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衞生。

(三)與當地衞生保健機構聯繫,及時做好幼兒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園工作人員和幼兒家長宣傳幼兒衞生保健常識等。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九章 安全保衞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安全保衞工作由園長負總責。幼兒園必須定期不定期地對水、電、消防等設施及園舍進行巡視檢查,嚴禁帶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攻擊型動物等。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房屋、玩具、電器、電源開關、煤氣、暖氣等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健全並落實安全用電、用水、取暖防範措施,嚴防幼兒觸電、砸傷、燙傷等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幼兒保護制度,堅決防止幼兒走失、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發生。

第四十一條 非寄宿的幼兒每天必須實行家人或親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惡意行為人接走,保證幼兒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應急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的緊急疏散演練,使教師和幼兒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勵和提倡幼兒家長自願為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把安全教育納入教學範疇,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安全意識,提高幼兒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十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四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管理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聯合執法的管理監督機制。對出現傳染病流行、食品衞生和交通安全等惡性責任事故,按照部門職責,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各鄉鎮要統籌安排,把幼兒教育事業作為本鄉鎮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違規違法幼兒園要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進行查處,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幼兒園的審批註冊和業務指導工作,要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發展規劃;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實行分類定級管理;組織園長、教師培訓活動。

衞生部門負責制定幼兒園衞生保健有關制度,對幼兒園衞生條件、設施等進行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衞生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

藥監部門負責對幼兒園食品、藥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公安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進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門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事故、違法辦園等行為的幼兒園進行停辦整改或者取締。

城建部門負責對幼兒園校舍進行規劃、檢查、鑑定和驗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幼兒接送車的管理,要建立嚴格的審批、檢驗制度,定期進行統計、清查和檢測,對車況、使用年限、車型、駕駛員等情況統一建立檔案,嚴格控制超員和違章駕駛。

物價部門負責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依照教育部門分類定級結果,制定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標準,並審批執行。

廣電部門負責在電視台開闢民辦幼兒園公告專欄,由教育部門配合定期公示全縣民辦幼兒園檢查整頓情況和分類定級評估結果,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各學區要把民辦幼兒園作為本學區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視同公辦學校一樣安排,一樣管理,一樣檢查,一樣評估。要對本鄉鎮幼兒園、學前班的布點設置進行統一規劃,對民辦幼兒園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費、衞生、安全等常規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組織、落實園長、教師業務培訓等工作。各學區校長是本鄉鎮民辦幼兒園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好職責。

各民辦幼兒園要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和安全事故預案,關注幼兒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幼兒健康成長。

第十一章 經費籌措

第四十六條 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築、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也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兒膳食費應按照民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並每月向家長公佈賬目。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實行經費預算和決算,建立經費賬目,接受教育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應將年收入的20%用於改善辦園條件。

第十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條 縣教育局職成幼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建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督查室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教育、衞生、公安、物價、廣電等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幼教事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資質,違法開辦的幼兒園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第五十二條 完善限期整改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嚴格進行年檢,對合格的幼兒園進行頒證掛牌。對不合格或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複檢,仍達不到標準的,責令停辦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辦園資格,並在電視台公開曝光。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效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綜合考評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或設施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由教育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較大失誤或不服從管理的;

(四)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五)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六)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沒有列入的條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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