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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製的管理辦法

商標印製的管理辦法

商標印製是指印刷、製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籤、封籤、説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識的行為。下文是商標印製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商標印製的管理辦法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製管理,保護註冊 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印刷、印染、製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衝壓、燙印、貼花等方式製作商標標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商標印製單位印製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 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印製註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註冊證》或者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另行提供一份複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製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一份複印件;商標註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製商標的,除出示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一份複印件。

第五條 委託印製註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印製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註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委託印製未註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註冊標記。

第七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製委託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製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第八條 商標印製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製業務的,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複印件等一併造冊存檔。

第九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燬,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 商標印製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商標印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印製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印製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是指印刷、製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註冊商標標識和未註冊商標標識。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委託人”是指要求印製商標標識的商標註冊人、未註冊商標使用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製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

本辦法所稱《商標註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發佈的《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商標印製管理的內容

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經濟動態,以及企業對於商標印製的需求,為了更好地對商標印製行為進行管理,於20xx年9月1號正式施行了新的《商標印製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對商標印製企業的資質條件、商標印製委託人的具體要求、商標印製單位的管理制度以及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的設置。

(一)商標印製企業的資格規定

根據20xx年新頒佈的《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條、第7條和第9條的規定,商標標識屬於包裝裝潢印刷品,申請設立“商標標識印刷”企業或者增加“商標標識印刷”經營範圍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經核准登記註冊,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標標識印刷”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根據《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15條第4款的規定,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製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均可成為商標標識的印製承接單位。

依據20xx年頒佈的《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第5條的規定,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後序加工設備;

(6)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燬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商標印製委託人的具體要求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商標印製委託人應當出具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具體要求。根據第3條的規定,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商標印製單位印製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在第4條中規定,商標印製委託人委託印製註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註冊證》或者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另行提供一份複印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製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一份複印件;商標註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製商標的,除出示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一份複印件。在這裏所稱的《商標註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在第5條與第6條中,針對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的不同之處進行了分別規定。在第5條中規定,委託印製註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製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2)被許可人印製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3)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註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6條規定,委託印製未註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製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

(2)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註冊標記。

通過對比1996年的《商標印製管理辦法》,我們可以發現,新的管理辦法側重於從商標印製委託人方面加強對商標印製的監管,對於商標印製委託人規定了較為具體的要求,同時這也為商標印製單位進行商標印製的自我監管提供了依據。

(三)商標印製單位管理制度

根據《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商標印製管理制度,規範商標印製行為,其內容包括:

1.商標印製的審核制度

在《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7條中規定,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商標印製委託人未提供本辦法第3條、第4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製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2.登記制度和檔案制度

商標印製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製業務的,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複印件等一併造冊存檔。其中,商標印製檔案及商標標識出人庫台賬應當存檔備查,存查的期限為2年。存檔備查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如實反映商標印製的情況,同時對於商標案件的審理工作也有重要的保存證據作用。

3.商標標示出入庫制度

根據《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賬。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燬,不得流人社會。通過此項制度,杜絕不法分子利用購買已有的廢次標識,進行商標侵權的行為,從源頭上進行商標標識的流通管理,保護註冊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四)違法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印製的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等商標印製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依法處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或者雖然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而擅自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Io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已經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但超過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辦理有關變更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分別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63條第4項的規定處理。

(3)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非法印製商標標識的行為:第一種情況,未取得《商標印製單位證書》,承接商標印製業務的;第二種情況,未取得煙草製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製資格而承印煙草製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對於非法印製商標標識的,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4)對於商標印製單位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7~10條規定的,依據本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對於商標印製單位違反《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在本辦法第14條中還規定了對違法印製商標標識的刑事責任:對商標印製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印製 商標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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