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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正式出台

《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正式出台

為了規範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的《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正式出台

記者從省級政府辦公廳信息處瞭解到,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有序推進,《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已於近日出台。目前,西寧市建設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項目可研、環評等所有前期手續的辦理工作

據瞭解,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可研批覆總投資約44億元,計劃今年完成投資10億元,目前已完成投資2.7億元。一期項目已到位資金5.23億元,可實施11條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體結構施工1466米,主體完成回填770米。此外,為進一步提高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管理水平,西寧市出台了《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切實解決管廊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使管廊建設管理有章可循。

《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西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前款規定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括工業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確保管廊安全運行的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報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條(基本原則) 管廊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安全運行、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管廊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所屬的西寧城輝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本市主城區(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規劃建設、投資融資、運營管理,指導市轄縣管廊建設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專項規劃) 管廊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並徵詢各管線單位意見。

本市管廊工程的建設按照《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實施。

第八條(規劃和建設原則)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管廊;老城區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安排管廊建設。

第九條(建設要求)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技術規範要求)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xx)和現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入廊管線要求) 已建設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管線單位要積極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線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再批准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一)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户的連接管線。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十三條(維護管理主體) 管廊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養護,並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養護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維護和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十五條(有償使用)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進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並收取管廊使用費和管廊日常維護管理費。

管廊使用費及日常維護管理費,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執行。

第十六條(管廊管理單位養護義務) 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管線單位養護義務)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並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七)為保障入管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緊急搶修) 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24小時內按照規定辦理道路挖掘手續。

第十九條(改建要求)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管理單位備案,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安全保護) 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向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管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並在施工中按照該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養護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單位應當進入管廊而不進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遷移管線,所產生的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於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二)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職權濫用、營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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