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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保障機制,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xx〕21號),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保障機制,建立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讓居民適齡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20xx年版)、《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和《江西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贛教基字〔20xx〕70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市、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三條 建設配套幼兒園是改善和擴充城市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各地發改、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管、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保障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改、國土、城鄉規劃、建設、機構編制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依據國家規定標準,編制城區學前教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學前教育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佈局,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五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標準等。

第六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擅自變更。

第七條 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加以約定: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土地競得者)按規劃要求進行配建。鼓勵通過公共私營合作制(ppp模式)建設舉辦幼兒園。建成後可以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也可以在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下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八條 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配套幼兒園建成後,屬於公辦幼兒園的,建設單位須將幼兒園交付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同時移交與幼兒園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

第十條 配套幼兒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未經批准,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拆改或閒置,嚴禁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配套幼兒園使用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閒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徵收或者佔用公辦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依據學前教育規劃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公辦幼兒園需要撤併的,其土地、校舍等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支出全部用於學前教育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規範配套幼兒園收費行為。公辦幼兒園執行《江西省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配套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採取PPP模式舉辦的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合理分攤成本的原則,具體確定並公佈。

第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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