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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全文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全文

為促進工傷預防,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制定了《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全文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7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xx〕7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門市行政區域(含下轄三區四市)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檔次。用人單位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檔次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市社保局根據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xx〕72號規定核定各用人單位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件1)。

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分為八類,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4%、1.5%。

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以註冊登記材料記載的最高風險行業確定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根據國家、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實施新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本市五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下調至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2%、1.3%、1.4%,對執行下調政策後行業基準費率仍升高的用人單位(與20xx年10月1日實施階段下調前的行業基準費率相比),其基準費率按“就低”原則執行,即仍按照原基準費率執行。實施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20xx年7月1日起,五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基準費率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費率浮動辦法指市社保局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核定其在當年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社保局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準)佔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參保且繳費月份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

市社保局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時,將屬於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社會保障卡內;工傷職工本人未有社會保障卡的,將屬於工傷職工個人部分待遇劃入其銀行卡或銀行帳户內;若用人單位已墊付相關待遇的,將墊付的費用劃入單位銀行賬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及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統計範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七條 市社保局應按照以下標準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一)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標準:

1.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2.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100%、小於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3.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二)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標準:

1.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2.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10%、小於50%(含5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3.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50%、小於100%(含10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4.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100%、小於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5.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於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出現下列情形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對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有效期內的用人單位,從其提交省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後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下調0.03個百分點,但下調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

(二)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當年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由市社保局核定後,在調整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及時持註冊登記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社保局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市社保局出具《行業風險類別通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在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費率繳費。

第十條 江門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的正常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2個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當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於9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時,通過加強工傷預防,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上浮費率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一條 市社保局應每年對各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並根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檔次。對風險程度驟升的單位,可一次上浮兩個檔次,並通過適當形式通報,以示警戒。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職工應加強工傷預防,防範工傷事故風險的發生。市社保局應與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市編辦加強溝通,建立用人單位註冊登記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機制,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各市、區要加強對費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控,建立費率調整和實施情況定期報備制度。市社保局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變化情況和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及實施效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xx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暫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其中五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基準費率按下調後的標準執行,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用人單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0.03個百分點,但下調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20xx年7月1日起按本辦法執行費率浮動。《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xx〕642號)同時廢止。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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