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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江津區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修養護和正常運行,制定了重慶市江津區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重慶市江津區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江津區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修養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城鎮環境和人民生活質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鎮級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區級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按照《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區水務局負責徵收,區水務局委託各鎮、街道自來水廠代徵,各鎮街應協助完成本轄區範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各代徵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賬目,所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當按時全額繳入區財政局專户,並將繳款複印件報區水務局備查。區財政局和區水務局根據每年污水處理費徵收任務完成情況,按徵費總額的10%安排各代徵單位工作經費。

第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根據重慶市制定的最新徵收標準徵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降低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或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法定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並經重慶市市政委審批達到排放標準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自來水水錶用水量計算徵收,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水費票據中應註明污水處理費數額。沒有裝水錶的,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日用水量下限值進行核定。

第六條 城鎮個人污水處理費減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是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區水務局、區財政局共同負責污水處理費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區水務局或區水務局依法委託的組織按《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規定補繳應徵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單位或個人,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代徵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減免、不按標準徵收污水處理費,或有截留、擠佔、滯留、挪用污水處理費等行為,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污水處理費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徵費單位和徵費人員違反《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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