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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工會經費

工會法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以下是關於工會法工會經費相關內容,歡迎閲讀!

工會法工會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釋義摘選: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税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釋義】 本條是對工會經費的來源、標準與使用範圍的規定。

一、工會經費的來源及標準。

第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工會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它是會員組織觀念的體現,有利於職工之間互助互濟,增強階級友愛和階級團結。會員會費繳納標準目前是按工資的0.5%繳納。

第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這是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這裏所説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應根據1990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第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是工會經費的來源之一。“上繳的收入”是指工會所屬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自身的業務收入抵補各項支出後的淨收益,按照規定上繳主管工會的一部分收入,作為主管工會的經費來源之一,用於彌補工會活動經費的不足和發展工會事業。

第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人民政府補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給工會的補貼、基建費用、活動經費或專項經費。

第五,其他收入。是指個人、社團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繳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60%留在企業工會,40%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

從企業工資總額中撥繳2%的經費給工會,並允許從成本中列支,主要體現着國家財政對工會的扶助。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也已作出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相同的規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工會法規定了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撥繳會費。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將這一部分費用列入成本,由此減少了相應的税收,體現着國家的支持。

三、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並規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的開支標準按全國總工會關於基層和縣以上工會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執行。

工會法對工會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體現了工會經費獨立原則和工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原則。制定工會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依照國家和地方財政的有關開支標準。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保證工會經費收繳的規定。

1992年工會法規定了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繳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繳經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統計,全國的經費收繳率大約為55%左右。主要原因有:第一,1992年工會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經費的撥繳未作具體規定,對私營企業的工會經費問題未涉及,這些企業是否應當撥繳工會經費尚無法可依。第二,法律對繳納工會經費無強制性規定,對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行為也沒有規定相應的制約措施,一些企業行政方面故意少繳,或者拒繳工會經費。第三,部分國有企業虧損嚴重,依法撥繳工會經費有實際困難。

經過反覆研究,認為工會法既然規定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均要按照2%撥繳經費,就應當有相應的手段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就要保證經費的收繳。因此,工會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令。如果債務人對此提出異議的,則進入審判程序。如果債務人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的,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的規定辦理。

這裏應當指出,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目前一些企業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撥繳工會經費,在採取強制撥繳措施時應對這一情況予以考慮,因此,工會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説,對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確實有困難的,應當予以特殊考慮。人民法院對工會申請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進行審查,經審查,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免予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工會經費民主管理制度的規定。

一、工會獨立管理經費是歷史形成的,是由工會組織的性質和工作特點決定的。在舊中國,工會籌集經費並獨立進行管理是工人階級開展鬥爭的需要,也是工會賴以生存的需要。建國以後,工人階級和工會的地位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工會只有獨立管理經費,才能真正做到獨立負責地開展活動,才能用工會的經費,為職工辦好事、辦實事。工會經費獨立原則,主要表現為工會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全國總工會制定,建立自己獨立的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工會經費預算是指經過一定程序審核批准的工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通過經費預算,可以把資金的需要與可能結合起來,促使工會工作和事業活動有計劃地進行。工會經費預算由三部分組成,即基層工會經費預算,它是工會經費預算的基本環節;本級工會經費預算,是指有經費留成的縣、(市)以上各級工會的預算;單位經費預算,是指有經費留成工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和縣以上工會機關的經費預算;工會財務體制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工會決算是工會預算執行的總結,它反映着年度工會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也是工會活動在財務上的集中反映。通過編制工會決算,可以從財務上總結一年來的工會組織各項活動的主要經驗和問題,為工會決策提供可靠的資料和數據信息。因此,在年終認真及時編制決算,是整個工會工作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工會決算的組成與預算的組成相一致。工會決算的編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複雜程度高,要做好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如進行年終清理,要檢查收入,核實支出,以確保數字完整、準確。

工會經費審查制度是指對工會各項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工作的規範和準則。它是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需要,是工會經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審查工會經費的預算、決算編制是否合理;經費使用是否妥當;各項財務制度是否堅持;有沒有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是否按規定報告工會經費收支情況等。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各級工會設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級工會的經費審查工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羣眾對工會各項經費的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該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是:第一,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的有關會議,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第二,經費審查委員會有權從被審查部門或單位調閲各種帳冊、單據、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第三,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在進行經費審查中,遇有拒不接受審查或有意設置障礙,經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仍堅持不改,阻撓破壞,情節嚴重者,可以建議追究有關責任。第五,對同級工會的預算、決算及時審查,對重大項目和案件的審查,每次審查完畢,須將審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同級工會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第六,在履行職責和執行任務時,應主動與同級工會委員會聯繫,共同研究工作,各級工會組織對經費審查人員的工作,應提供方便,給予支持,務必使經費審查人員不受打擊報復。第七,經費審查人員要加強學習,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會財務制度進行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第八,與財務部門加強聯繫,密切協作。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必須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審查監督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三、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工會的經費要接受工會外部的監督,這是這次工會法修改中增加的規定。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既然法律規定了政府要給予補助和企業必須撥繳經費,就應當規定對工會的經費要接受外部審計監督,不能自己審計自己,建議增加有關審計監督的規定。這一款中規定得比較原則,只規定了工會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應當説,國家監督的形式是多種的,其中對經費最主要的監督形式是國家審計監督。依照審計法的規定,除了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監督的範圍,還規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審計的也在國家審計監督的範圍之內。因此,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國家的審計監督,當然也還應當包括其他的監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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