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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最新四川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方税務部門統-代徵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xx〕187號)等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收繳機制,為繳費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於四川省工會經費的管理辦法。

最新四川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20xx年最新四川省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方税務部門統-代徵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xx〕187號)等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收繳機制,為繳費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各級地方税務部門代徵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全(以下簡稱“工會經費”),包括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款和紙質憑證繳款形式繳入四川省各級國庫部門(包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以下簡稱“國庫”)的工會經費的業務管理及操作。

具備條件的地區應推行市級集中匯繳。

第二章 賬户開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憑相關手續向國庫申請開立“工會經費匯繳户”,並按規定在國庫預留賬户印鑑。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會計科目下為工會設立“工會經費匯繳户”,用於歸集或劃轉統一代徵的工會經費。

第四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在商業銀行開立“工會經費集中户”(專用存款賬户),用於工會經費的轉入、彙集、分成、結算,以及辦理工會經費退付業務。該賬户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

各級地方總工會在商業銀行開設、變更、撤銷“工會經費集中户”按相關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審批同意後,將賬户户名、賬號和開户銀行報同級國庫備案。

第五條 國庫部門根據工會開具的支付令,辦理“工會經費匯繳户”向“工會經費集中户”的款項劃轉。

第六條 税務及國庫在19901科目下分別設立明細科目:1990101系統工會經費和1990102機關工會經費用於核算工會經費收入。該科目類型為預算外。

第三章 票證與申報方式

第七條 地方税務部門代徵工會經費統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務局印製的税收票證進行徵收和繳庫。税收票證按照《税收票證管理辦法》管理。

第八條 實行財税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繳費的,使用電子憑證作為國庫部門記賬依據;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繳費的,使用地方税務部門填開的税收票證辦理繳庫。

以上繳費方式所產生的電子憑證和税收票證是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的有效憑據,可作為税前扣除的依據。繳費單位如需開具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可到其上級工會開具。上級工會開具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時,必須在收據上註明税收票證或電子税票號碼。

第九條 地方税務部門使用地税徵管信息系統採取與税收徵管同步的方式按期代徵工會經費。繳費單位在納税申報的同時,一併如實申報工會經費,具體方式由各級地方税務部門與工會協商確定。為方便納税人,繳費單位繳納税款和工會經費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方式。

第四章 匯繳、款項劃轉與對賬

第十條 國庫收到劃繳的工會經費後,應於當日最遲於次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根據税票信息辦理相關手續,將款項歸集到“工會經費匯繳户”,並向同級地方税務部門反饋入庫流水和報表信息。地方税務部門應及時核對,若發現差錯應及時提出更正。

第十一條 同級國庫應定期與同級地方税務部門進行收入對賬、與工會進行庫存對賬。

月度、年度終了,國庫應打印預算外收入(工會經費)月報表、年報表一式三份作為對賬單,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地方税務部門。地方税務部門核對後在對賬回單上籤署對賬結果、對賬日期,並加蓋對賬預留印鑑,於收到後2個工作日內將其中一聯返還國庫。

地方税務部門應於月度、年度終了4個工作日內,將對賬單其中一聯附收繳明細清單及工會經費代徵相關的電子數據提交同級工會。

月度終了,國庫應制作“工會經費匯繳户”月度對賬單一式二份(附分户賬),並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工會。工會應於收到後4個工作日內核對簽章完畢,-份留存,一份退回國庫。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核對無誤的當期收入數據,開具中國人民銀行電匯憑證並加蓋預留印鑑,交由國庫辦理款項劃轉。國庫審核憑證要素無誤後,於當日最遲於次日辦理款項匯劃業務。

各級地方總工會收到款項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會經費的分成撥付,實行市級集中匯繳的市州工會應在收到款項後的15個工作日完成工會經費的分成撥付。

年末“工會經費匯繳户”款項餘額應及時劃轉,確保年末賬户款項餘額為零。

第五章 更正與退付

第十三條 在辦理工會經費收繳時,如有差錯,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由出錯方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代徵後原則上不辦理退付。因特殊原因,確需退付的,由繳費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地方税務部門核實並加蓋公章,自地方總工會審核查證後,通過“工會經費集中户”辦理。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負責做好工會經費收繳的宣傳解釋、調查摸底工作,積極協助地方税務部門做好工會經費的收繳、催報、催繳等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地方税務部門和地方總工會對重點單位工會經費的申報、繳納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聯合檢查。對欠繳、漏繳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催繳無效的,由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中請支付令。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收納劃繳工會經費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應與同級地方税務部門、國庫建立工會經費代徵代收工作管理機制,明確各自職責與分工,相互協作、積極配合,共同推進代徵代收工作順利開展。工會應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代徵代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代徵代收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章 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根據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委託代徵的地方總工會應向被委託的地方税務部門按代徵總額的一定比例撥付工作經費。各級地方總工會應根據實際繳庫的工會經費總額的2‰向同級國庫撥付代收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 工作經費用於工會經費代徵代收工作過程中所需軟件開發、設備及耗材購置、人員聘用、系統維護、核算管理、會議、宣傳及培訓支出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原《四川省工會經費或籌備金專用繳款書(代委託收款憑證)》於20xx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總工會、四川省地方税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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