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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費管理辦法及解析

工會會費管理辦法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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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費管理辦法及解析

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自然是屬於其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工會經費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的,它的來源的合法性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有五個方面: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繫,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户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

(1)強制性。行政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強制執行。《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經費。未按規定撥繳或者逾期撥繳工會經費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額千分之五滯納金。”“各級工會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向上級工會上繳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繳、欠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2)無償性。企事業、機關的行政方面向工會撥繳經費是無償的。撥繳工會經費是國家為了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税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國總工會對基層行政方面向工會撥交的經費,規定自上而下逐級上解形成各級工會的經費來源。各級工會經費留成比例為:基層工會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於60%,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市、縣總工會的分成比例不超過35%,具體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決定;5%上交全國總工會。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

4、人民政府的補助。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一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20xx-20xx

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基層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勤儉節約的有關規定和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要堅持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羣眾服務的方向,確保工會經費取之於職工用之於職工,把更多工會經費用在職工身上,為職工羣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職工羣眾和工會會員。

基層工會的經費收支管理,要貫徹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基層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要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户,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經費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五)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佈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範圍

基層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託税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後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五)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六)基層工會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會經費支出範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餘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2.文體活動方面。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業餘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遊秋遊等集體活動。

3.宣傳活動方面。用於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閲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於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費用及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二)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羣眾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温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並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餘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於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四、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

(一)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二)不準將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羣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1.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户,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户併入單位行政賬户,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本通知下發後,全總20xx年10月28日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發〔20xx〕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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