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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報告

司法局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報告

我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報告,請予審議。

司法局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報告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的監督指導下,我市始終堅持把開展人民調解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樹立調解新理念,構建調解新格局,探索調解新機制,在完善組織建設、加強業務指導、強化調解效力等方面付諸了大量努力,着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之外,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抓好“三項建設”,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

1.以建立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為目標,抓好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一是健全和完善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結合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在每個行政村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自然村成立人民調解小組,同時在每個村和社區配備人民調解信息員,形成了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民調小組、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四級調解網絡體系。二是加強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着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小型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尤其是在勞動爭議多發、高發企業設立調委會,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作用。三是穩妥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比如,今年全市成立了12個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拓寬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渠道,深化了人民調解機構的網絡建設。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3932個,其中鄉鎮(街道)調委會149個,村(居)調委會3548個,企事業單位和行業性調委會等其他調委會235個,共培養、發展人民調解員16356人,糾紛信息員31000餘人,逐步形成了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

2.以提高社會矛盾化解能力為前提,抓好人民調解隊伍素質建設。

一是建立了一支專業化和社會化結合的調解隊伍。選舉、聘任調解員時,優先考慮有社會經驗、懂法律知識的同志,聘請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學教師、退休法官及檢察官等為兼職調解員;廣泛吸收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經驗豐富的退休幹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熱心調解工作的志願者加入調解隊伍。

二是加強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至今,每年都要組織全市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各縣(市、區)也建立了培訓師資隊伍,對調解員實行崗前培訓、定期輪訓,並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活動,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調解技能。在此基礎上,逐步推行持證上崗制、首席人民調解員制,推進調解員隊伍的職業化。

三是廣泛整合社會資源。下大力氣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資源,把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制宣傳等部門整合為調處重大民間糾紛的主要力量,在全市146個鄉鎮(街道)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優勢。

3.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為根本,抓好人民調解法制化、規範化建設。一是統一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業務規章制度。要求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時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合理、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三項基本原則;要求調解組織基本達到“五有”(工作場所、標牌、印章、調解文書、統計台賬)和“四落實”(組織、制度、工作、報酬)的標準,並逐步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統計、排查、信息反饋、回訪記錄、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將全國統一的人民調解工作標識、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紀律、糾紛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調委會人員名單、調解受理範圍和調解流程、調解場所秩序等內容統一製成上牆板面,接受羣眾監督,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二是保障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市委常委會於通過了由各縣(市、區)財政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意見,市司法局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縣(市、區)財政將人民調解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從而在制度上對人民調解經費給予保障。

三是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直接部門。國債投資司法所建設五年來,市、縣兩級財政共撥付配套資金537.3萬元,完成了146個司法所的建設工程。從調整的縣鄉機構改革富餘人員和招錄的公益性崗位中,為司法所充實工作人員,基本達到了規範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個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積均達到100m2以上,已有89個司法所達到省級規範化司法所標準,佔到總數的60%。

(二)推動“三個創新”,拓寬人民調解服務領域

1.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

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積極開展專項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推動人民調解向深入發展。以“人民調解年”活動為契機,狠抓民間糾紛排查預防長效機制建設,建立了由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縣(市、區)司法局按照糾紛的難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確定專人進行調處的逐級調處制度;開展了“重大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建立了重大民間糾紛預警和調處機制、考評督辦機制;開展了“我為和諧做貢獻”主題實踐活動;開展了“紀念《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二十週年”人民調解專項活動;XX年開展了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設立了由基層、公證、律師、法律援助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對於重大疑難糾紛,通過調動司法資源,及時調解矛盾糾紛。

2.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領域,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服務範圍。

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各類社會矛盾凸顯,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主動參與企業改制、土地流轉、移民安置、徵地拆遷、“三農”問題等熱點、難點問題,及時預防、調處、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和一批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中南鐵路平順段開工建設過程中,因佔地、拆遷賠償等問題引發大量矛盾糾紛,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經過反覆調解,終於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賠償;長子縣成功調解了石哲鎮48户村民與特高壓變電站工程的徵地補償糾紛,保障了重點工程的順利推進。目前,全市正着力開展專業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工作,依靠專業化隊伍、運用專業化知識,有效化解醫患、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賦予人民調解新的內涵。

3.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方法,進一步增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積極整合人才資源,着力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和時效性,逐漸形成了“大調解”工作格局。襄垣縣司法局組建了由司法助理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擔任調解員,公安、法院等單位同志擔任法律顧問的“襄垣縣人民調解中心”,案件範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移交的民事案件、輕傷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現已成功化解了西營鎮磚窯集體上訪案件等多起影響較大的案件,XX年7月23日召開的全省行業調解現場會上,得到了與會代表的高度評價。

此外,在全市推行了“一方針、二並舉、三調處、四制度、五結合”的“12345”工作法,即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將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並舉,解決思想問題與實際問題並舉;對一般糾紛及時調處,突發糾紛預案調處,疑難糾紛會診調處;在調處過程中嚴格執行預警制度、報告制度、銜接制度、回訪制度;並將內調(廳內)與外調(廳外)、動調(走出去)與靜調(請進來)、法調(法律)與情調(情理)、冷調(緩處)與熱調(及時)、軟調(肯定)與硬調(批評)有機結合起來。

(三)強化“三種宣傳”,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影響一是發揮新聞媒體宣傳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普法宣傳教育相結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刊登典型案例,宣傳在羣眾中反響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已成功調解的案件,以案釋法,達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託專項活動擴大宣傳。開展了“我為和諧做貢獻”活動,組織全市基層調解“雙十佳”先進事蹟報告團,在全市13個縣(市、區)進行了巡迴演講報告。開展了“紀念《人民調解組織條例》施行二十週年”人民調解專項活動,13個縣區司法局、146個司法所、32個法律服務所、3932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共萬餘名工作人員進行了聲勢浩大的宣傳。

三是發揮先進典型的表率引導作用。近幾年,我市人民調解工作湧現出龍曉霞、蘇建國等一大批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先進典型,受到國家、省、市多項表彰獎勵。,市委、市政府專門召開基層調解工作“雙十百優”表彰大會,對在基層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基層調解組織和優秀調解員給予隆重表彰和獎勵,在全市營造了學先進、促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市的人民調解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績,但是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一是少數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範。二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及新型經濟組織的調解組織建設還不夠到位,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相對滯後。三是仍有部分縣(市、區)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經費落實困難,基層調委會尤其是村(居)調委會工作經費和人員補貼沒有保障,硬件設施欠缺,調解人員應得的補貼得不到兑現,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三、今後重點工作

XX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規範了人民調解問題。我市的人民調解工作將以此為契機,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人民調解法》將在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要廣泛開展《人民調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開展行之有效的人民調解專項活動,深入、廣泛宣傳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為廣大人民羣眾積極參與調解、主動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同時也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是要健全組織,完善制度,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重點抓好企事業單位、外來人口聚集地、集貿市場等調解組織的建立,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切實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調解組織網絡。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四落實”和“六統一”的要求,完善軟硬件設施,健全各項制度,規範格式文書和工作流程。

三是加強領導,強化保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人民調解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逐步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投入,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撥出專項資金保證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多次深入基層視察監督人民調解工作,今年9月15日又對全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項調研,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希望今後繼續給予此項工作更多的關心、支持和監督。我們堅信,在市委的正確領導和市人大的有效監督下,全市的人民調解工作一定能夠充分發揮“金鑰匙”和“減壓閥”的積極作用,為創建平安、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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