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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圖書管理規定(通用3篇)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通用3篇)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 制定目的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通用3篇)

圖書資料是指由公司統一購進、管理的圖書、刊物和報紙。圖書資料主要用於促進公司經營業務合理運作,提高本公司所有職員專業水平,使公司在經營道路上創造出自己的經營風格。為便於圖書的管理並使圖書能在短期內充分循環流通,便於廣大員工借閲,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圖書的購進、保管、整理、外借與歸還等管理業務均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管理機構

本公司圖書的購進、保管、整理、外借與歸還等管理業務統一由_____部門負責。圖書資料由_____部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辦理圖書資料的登記、分類、編目、借閲等工作

第四條 具體管理規定

一、購進圖書

1._____負責對圖書市場的調查研究,尋找合適的圖書。

2.購買圖書由_____根據“購買圖書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申請要求進行,並由_____主任對購買圖書的各個一切進行控制與檢查。圖書資料的購買由各需求部門經_____審批後辦理,圖書購買後需經_____登記簽字後,財務部門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3._____必須逐月、逐年制定圖書購買計劃。圖書採購人員按計劃實施採購。

4.如果屬購進圖書,則在接收圖書時支付現金,結清圖書書款,並注意控制預算,不得超支。如果屬捐贈圖書,則應在接收_____圖書時開具收納憑證。

5.對員工或外部機構捐贈圖書應表示感謝,感謝信的格式可由公司統一規定。

二、保管圖書

1.圖書的整理

(1)凡新購進的圖書按圖書的分類科目進行分類整理,並貼上標籤,進行編號。

(2)設專職圖書保管員,對圖書進行分類、整理與借閲工作。

(3)所有圖書都必須按圖書管理卡要求進行登記,註明購入時間、著作名稱、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稱、出版年月日以及必要的項目,並且把卡片分類放入各索引櫃內,以便於檢索。

(4)每冊圖書都必須附上借閲卡及裝卡紙袋,並把裝卡紙袋貼在封底的內側。

(5)所有圖書都必須在封面、目錄和第一頁上,以及在圖書中間的兩至三處,加蓋公司印章。

(6)所有新進圖書,都必須在登記冊上做好登記,寫明新進圖書日期、著作名稱、作者、出版社、分類與編號、頁數、價格等重要項目。

(7)每年按圖書管理卡,對書架中的全部圖書進行一次清點與核對,在清點與核對前,停止外借,並要求全部借出圖書都返回書架。

(8)如果圖書丟失,或者需要捐贈與處理,必須填寫報廢報損單,向圖書室_____做出報告,按_____指示行事。

(9)必須經常整理圖書管理卡,把那些已經不存在或清理掉的圖書的管理卡剔除出來。

(10)_____必須每年整理出一份圖書總目錄,提供給各部門主管,並且按月把新進圖書情況通知各部門。

2.圖書室環境管理

圖書室應做好防潮、防火、防鼠、防蟻工作,以延長圖書的使用壽命。

三、圖書的借閲

1.圖書資料的目錄及借閲情況由行政管理部的具體管理人員按日更新後在內部網上公佈。公司職員可通過內部網查詢圖書使用情況。圖書原則上只借給本公司員工,除_____允許的情況外,借出圖書不得轉借其他人。

2.借閲圖書工作由_____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負責。

3.凡欲借閲本圖書室書籍、雜誌者,應先向管理人員登記並取書。

4.公司職員借閲使用圖書期要愛惜,不得污損圖書資料。圖書管理人員在收回圖書資料是要認真檢查,發現污損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5.圖書資料一般借閲期限為_____個月,對於不按時歸還的,圖書管理人員要及時催還。

四、圖書的歸還

1.圖書歸還期限

(1)定期性報刊雜誌,原則上於_____周內歸還,月刊則可於_____周內歸還。

(2)一般書籍在_____個月內歸還,逾期者不續借。

(3)每次每人限借雜誌_____本、書籍_____本,限期已至未歸還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可進行適當罰款。

2.圖書遺失和損壞的處理

(1)對於所借的書籍與雜誌應妥善保管,若有較嚴重損壞須負責賠償。

(2)如丟失圖書資料,需照價賠償。

3.離職時,必須還清所借書籍、雜誌。

第五條 附則

本規定經_____批准後生效,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___。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____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

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____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________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户、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________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________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

(一)、

(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________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________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户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____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户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____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________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户的名稱羌槍芾恚握氈竟娑ㄖ葱小a;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一九八________年____月二十____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法律和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國家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經濟效益。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税收,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保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區____路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安全保衞服務;押運服務;特種保安服務;保安犬的服務;保安諮詢;提供保安駕駛員和代駕服務;勞務服務;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設計與安裝;開、修鎖服務;安全技術防範新產品的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消防工程的設計與安裝及器材的銷售維修服務;民用爆炸物品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非公機構公章刊刻;打印機維修;物業管理服務;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機構經營);銷售:安保器材,鎖,免疫、犬飼料,保安裝備,保安服裝,辦公設備及電腦耗材,汽車配件,保安裝備,日用百貨(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的為準)。

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中涉及須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經有關部門批准,領取許可證。

第九條、營業期限: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註冊資本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貨幣資金_____萬元,佔資本總額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三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一)______市公安局出資_____萬元;

(二)_____市保安總服務公司出資______萬元。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權;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諮詢;

(六)被推選擔任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其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關有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

出資資額:

出資時間:

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九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需要股東表決通過。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須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的三月份舉行。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提議時;

(二)執行董事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於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議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營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三)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四)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查驗證。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大會_______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閲。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_______%--_______%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決定可在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四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_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並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_______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清算組織將清單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任何股東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股東簽名:

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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