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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通用3篇)

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通用3篇)

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女,漢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村民組,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發生工傷傷害事故,經治療後仍將構成九級或以上傷殘,為妥善解決乙方工傷致殘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確認,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由於甲方未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續治療費、醫療期工資、醫療期護理費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萬元整)。

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項後,乙方與甲方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工傷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不包括要求支付乙方上班期間未結算工資)。

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款項後,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的,除按約定金額履行支付義務外,另按協議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

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均認可本協議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均應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本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特別授權代理人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乙方可由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簽署)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益陽)電子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女,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______區______鎮______村______村民組,身份證號:______。

鑑於乙方於20__年8月21日發生工傷傷害事故,經治療後仍將構成九級或以上傷殘,為妥善解決乙方工傷致殘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確認,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由於甲方未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續治療費、醫療期工資、醫療期護理費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合計人民幣60000元整(大寫:六萬元整)。

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項後,乙方與甲方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工傷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不包括要求支付乙方上班期間未結算工資)。

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款項後,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的,除按約定金額履行支付義務外,另按協議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

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均認可本協議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均應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本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特別授權代理人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乙方可由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簽署)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工傷認定勞務合同書 篇3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9日作出的(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撤銷(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予以改判;

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6萬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4萬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1.2萬元、支付上訴人工作期間業務發展費用報銷款9107.53元,合計:_________________¥135107.53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關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工作底稿》、《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認定錯誤。

一審中查明:_________________蔡※※為被上訴人的高管,職務為市場總監兼業務管理部負責人;王※※系被上訴人工作聯繫人,公司的多份文件中皆列明其身份。

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關於與蔡※※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載明:_________________雙方勞動關係自20__年4月30日起協商解除,而上述“工作底稿”系20__年4月16日由蔡※※簽署,蔡※※簽署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對“工作底稿”中的內容的確認系代表被上訴人的確認。

王※※於20__年11月1日轉發的電子郵件,附件為“_____20__年預算”(含《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郵件正文中説到:_________________“根據董事長11月1日的會議精神,20__年度的預算略有變化,以這套表式為準”,該預算表在上訴人與蔡※※的郵件往來中也進行過確認,顯然,該預算系公司行為,此後上訴人又從被上訴人處用優盤再次拷貝下這個預算表,打印後作為證據在一審時提交。

上述兩份證據原件系被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對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的內容予以否認,違背了禁反言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是濫用抗辯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一審法院卻認定上訴人不能提交原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顯然是未查明事實,枉法裁判。

二、關於上訴人的工資標準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直接採用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上訴人的工資標準,事實未查明事實,法律適用錯誤。

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直銷營業部負責人崗位聘任協議》及《保險營銷員合同書》,經查明因被上訴人未簽署蓋章,還未生效。而上述預算表中的“20__年度預算編制説明”第3條“管理費用中的人事費用是指從事行政管理責能人員的工資總額,包括各類社保、公積金及計提的三金”,預算“項目明細”中又列出了“員工工資”、“勞務用工費”、“負責人津貼”、“業務發展費”等一系列組成內容及標準。

但一審法院卻以兩份未生效的合同來確認上訴人的收入組成,並要求上訴人對其進行舉證,全然不顧上訴人的雙重身份——“營業部負責人”兼“保險營銷員”,並對公司作出並確認的預算表中關於上訴人的收入組成及標準不予理涉,裁判嚴重錯誤。

上訴人一審中主張了自己的工資標準,同時,上述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明確記載了上訴人開始兩個月工資為¥6000/月,此後為¥12000/月。但被上訴人對此均不予認可。

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舉證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

同時,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因此,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製作和保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一審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以查明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收入及標準。

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應當推定上訴人主張的工資標準成立。

三、被上訴人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上訴人依法應獲得經濟賠償金。

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得出“無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結論,同時也以此結論作為不支持經濟賠償金的理由。

上訴人一審訴訟中主張是被上訴人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因為被上訴人停止了設立之中的無錫營業部,同時也未向上訴人提供其他工作崗位,事實上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一審中,被上訴人的答辯時甚至認為雙方自始就沒有建立過勞動關係,並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之一《關於※※保險公司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停止經營的通知》也載明:_________________“各分支機構所有員工停止上班,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也證明了上訴人的主張是屬實的、無爭議的。一審法院卻武斷的作出判斷。

顯然,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四、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墊付的應報銷業務費用。

一審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報銷墊付的業務費用,被上訴人不予認可。

但是,上述工作底稿中被上訴人已經明確上訴人已經將票據提交被上訴人,且對用途及發生時間進行篩選,剔除不能報銷的費用後,確認應報銷款項為¥9107.53元。同時,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之一《工作了結的説明書》中也載明瞭上訴人墊付的業務費用未得到報銷,説明被上訴人對此事實是認可的。

上述工作底稿審計的事項是“資產負債審計”,通俗的説就是被上訴人對外的負債,被上訴人拒絕支付報銷的款項,也就是不履行債務,則應當出示報銷款項已經支付給上訴人的證據,因為墊付業務費用發生的票據原件已經由被上訴人一方持有。

一審法院仍然以上訴人未提交業務費用的相關票據為由駁回上訴人要求獲得報銷款的請求,顯然是錯誤的裁判。

一審法院在案件事實未查清、法律適用不當的情況下,就草草駁回上訴人相關訴請,實在是有失法律之公允;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以求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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