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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訂立時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訂立時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在訂立借款協議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借款合同訂立時注意事項

(1)簽約對方為個人

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週歲或者16至18週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繫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身份關係證明。

(2)簽約對方為企業

① 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如果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

② 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有授權,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③ 企業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查看企業名稱是否與擬籤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一致;查看註冊資本是否與擬籤合同標的額相稱; 查看企業經營範圍是否在擬籤合同業務的經營範圍內;查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④ 資信審查。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資料,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税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

標籤: 訂立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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