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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採購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採購合同注意事項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

簽訂採購合同注意事項

如果合同主體不合格,那麼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在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認真搞好主體審查,看對方有沒有資格做這筆交易。看對方的營業執照,瞭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

一般來説,重要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或企業法人,但是,對於具體的業務談判,出面簽約的可能是某業務人員或推銷員等,這時候,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瞭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瞭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範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

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一定要一絲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對簽約的另一方進行資信調查,瞭解對方具體情況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有時候,名片頭銜很大,實際上卻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貿談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開,若與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資信情況,更要調查子公司的資信情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2.起草合同文本。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需要一個過程。有時候,僅僅是因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區別。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並安排條款的程序或解釋有關條款。所以,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並儘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文本還需要做許多工作,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計劃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及乙方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而且還要全面而細緻地討論和研究所提出的條款。搞清楚在哪些條款上不能讓步,在哪些條款上可作適當的讓步,以及讓步多少等等。這樣,雙方就擬定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的談判時,就掌握了主動權。

3.合同必須有嚴密的條款。

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合同太籠統了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國北方某企業向南方某公司購買了一批奔騰機芯的電腦,註明原機主要部件須為進口產品,而南方電腦公司提供的機器除機芯為進口產品外,其它部件均系國內組裝產品。因為原合同用語“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確切,導致了本想購買一批進口主機的北方企業買了一批國內組裝產品。

(1)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準必須明確規定。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標準的,按照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專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問題必須寫明。例如,北京有一個單位與一家蔬菜公司簽訂的合同只有7個字:“大白菜20萬斤。”但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白菜損失了一大部分。在雙方交涉過程中,因購貨方沒有明確質量標準,只能自食苦果了。

簽訂合同時,對於雙方在買賣過程中所牽連到的商品,它的名稱必須準確而規範。若國家統一了名稱的用國家統一的名稱,若沒有國家統一名稱的談判雙方應該統一名稱,必要時還要留存樣品。因為有時候一物異稱,異物同稱的現象是很普遍存在的。

(2)籤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覆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複,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

(3)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

在現實中許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尤其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卻寫得十分含糊籠統。這樣,即使一方違約,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由於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關的,規定了雙方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也是對簽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的保障,否則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若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通過雙方協議仍不能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違約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保修、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不合格的,在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仍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不明確如何處理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理想的合同應該是條款明確具體,以便於履行。但在現實中,一方是口頭合同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有些書面合同由於種種原因致使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引發了不少糾紛。那麼,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時該怎麼辦呢?

新《合同法》第61條明確規定對於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應當先協商,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協議的,依照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用第61條的辦法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一定隨意性,也就是標準有點“軟”,如果依此不能明確有關條款的含義,那就要來“硬”的,即用《合同法》第62條來解決。第62條是針對那些常見的條款和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約定得欠缺或不明確所提供的一個法定硬標準,是確定當事人義務的法定依據。根據這條規定:

一是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這些標準的,按產品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現在我國大多數產品都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如果當事人對產品的質量有特別的要求,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有些產品確實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按產品通常標準來確定,如我國以前對礦泉水沒有統一標準,但若礦泉水連普通自來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礦泉水通常標準的。所以,當出現質量約定不明時,供貨方不要以此為自己不合格的產品來辯解,購貨方也不必為沒有標準而為難。

二是履行地點不明確時,按標的性質不同而定:接受貨幣在接受方,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可以確定由誰負擔,貨物的所有權何時何處轉移,貨物滅失風險由誰承擔等,在訴訟中,也是確定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所以簽訂合同對履行地條款要特別注意。

三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這裏特別提醒債權人要注意訴訟時效,關於隨時履行受不受訴訟時效的制約目前仍有爭議,不過你在時效以內主張權利。

四是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是履行義務過程中各種附隨發生的費用。在合同中應該考慮各種費用的分擔,如果沒有約定,視為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以上着重介紹了各種條款不明的法定標準,這些標準是根據長期交易形成的規律確定下來的,不管對誰有利和無利,都得按這個規定去履行。當然的辦法是把合同訂得明確一些。

三、合同生效期

我們在訂立合同時,經常看到這樣一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這類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經濟交往中,還有許多合同並非一訂立就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雙方對合同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訂立合同後合同何時生效,對於當事人主張權利履行義務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合同生效後才能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權利的同時,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二是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新《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總括起來可分為三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登記,自辦理登記手續後,轉讓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條件,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某一條件,只有具備了此條件,該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贈與人被贈與人約定,當被贈與人結婚時將房屋贈與他。那麼“被贈與人結婚”就是此房屋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當具備了這一條件時,該贈與合同才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時生效。在人壽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在繳費滿了3個月,合同生效。3個月繳費期滿,即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不過,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了,但由於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些合同有: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麼什麼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需要由第三人來確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它不完全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因而其效力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須經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確定是否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它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有效、無效都取決於第三人是否追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三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於還不具備完全的締約能力。所以其民事活動一般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如一個12歲的小學生將家裏價值100元的“愛華”單放機拿到一家玩具店換回一套價值400元的變形金剛玩具,那麼這個以物換物的交易是否有效呢?這就取決於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家長的意思,如果孩子的家長認可,那麼這就是一個有效合同;如果家長認為這樣交換吃虧了,這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這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當然,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如果訂立的是純獲得利益的或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如孩子們之間相互送禮物等,就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便直接有效。

二是《合同法》規定的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代理人是否追認。這也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從常理上講,自己的財產未經許可,隨隨便便就處理掉了,肯定是無效的,但考慮到現實情況,《合同法》也將此類合同劃為效力待定之列,實際上是賦予權利人更多的選擇。如果權利人認可,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認可,合同就無效。

瞭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關規定,我們在訂立合同時,要充分考慮所訂合同是否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是否需要特別約定,然後根據合同的性質、特點,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最能保障合同目標實現的生效時間和生效期限,簽好合同,用好合同,來切實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權益。

四、合同履行堅持的原則

履行經濟談判協議,要求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要實現這一點,必須貫徹實際履行的原則。兩者缺一不可。

所謂實際履行,就是要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履行,協議怎麼規定,就怎麼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準來代替,也不能用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辦法來代替合同原定的標的履行。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協議,必須按合同規定承擔其全部責任,向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此時,協議並沒有中止,違約方仍然要執行實際履行的義務。所以原則上罰款不能代替標的履行。除非不具備實際履行的情況,才允許不實際履行。這種情況包括:

1.以特定物為標的協議,當特定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協議的標的已不可能。

2.由於債務人延遲履行標的,標的交付對債權人已失去實際意義,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為免於停工待料,設法從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時,如再供貨,對需方已無實際意義。

3.法律或協議本身明確規定,不履行協議,只負賠償責任。如貨物運輸原則一般均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時,只由承運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不要求做實際履行。

所謂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協議的當事人,不僅要嚴格按協議的標的履行協議,而且對協議的其他條款,如質量、數量、期限、地點、付款等都要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屬適當履行的內容,如果雙方事先在協議中規定得不明確。一般可按常規作法來執行。但這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用的。嚴格來講,適當履行原則本身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儘量做到具體明確,以便雙方遵照執行。

實際上,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條款去履行。

五、合同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保證協議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關係。擔保是指在談判時,一方或雙方請保證人以其他的方式來保證其切實履行協議的一種形式。擔保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保證。是保證人擔保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的作用:一是監督被保證人認真履行合同;二是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有權請求被保證人繼續按約履行合同。所謂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都負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義務。保證人賠償被保證人違約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所賠償的損失。

2.定金。定金是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20%)內,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擔心對方當事人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定金,這就是經濟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二是一種擔保形式。它是在沒有第三人蔘加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協商約定的法律關係。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所以,定金即有擔保作用,又可以補償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卻沒有這樣的作用,給付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後,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或抵作賠償金、違約金;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經濟責任後,應如數返還預付款,但無須雙倍返還。

3.質押。質押是指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協議擔保的一種扣留措施。這種擔保形式常常用於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項目的合同關係。如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給承攬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過領取期限仍不領取,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之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的這種權利,叫做留置權。

5.抵押。抵押也屬於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為履行協議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提供抵押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稱抵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當事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協議,接受抵押人有權依法變賣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但是,不能把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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