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負有什麼義務?
-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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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
我國《合同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收到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日期和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按期返還借款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容忍義務
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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