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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負有什麼義務?

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負有什麼義務?

1、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

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時負有什麼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收到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日期和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按期返還借款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容忍義務

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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