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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項

各單位在簽訂聘用合同時要認真閲讀聘用合同書前面的“説明”,按其要求籤訂,並注意以下事項:

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項

1、聘用合同要求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訂,原則上不要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簽訂,以增強聘用工作的嚴謹性,防止出現問題。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職責可以直接填寫,也可以採用打印紙條,粘貼在合同書上,再蓋上騎縫章的方式填寫。本單位聘用制實施方案中規定了各崗位工作職責的,也可以填上“按《××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工作執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時間由推聘領導小組根據年齡、學歷或學位、職稱、業務水平、工作表現、是否重點關鍵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種等因素研究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4、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事業單位新進受聘人員或續訂聘用合同時調整工作崗位的受聘人員,雙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見》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簽訂聘用合同時,對見習期內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到其見習期結束時止。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與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原在編職工不再約定試用期。初次安置的軍轉幹部、隨軍家屬、復退軍人和退役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5、聘用崗位根據各人實際從事的工作填寫管理、專業技術、工勤之一,明確其聘用關係和崗位類別,不必寫明具體職務和級別。對身兼數職的人員,應在其主要從事的工作中選擇確定一個崗位並在聘用合同中明確。

6、違約金由各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約定,一般以5000—10000元為宜。

7、按政策規定屬於緩籤合同的人員請報區主管部門和區人事局審核確認。

8、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請,單位同意的,請在簽訂聘用合同前報區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彙總後報區人事局審批。

9、合同鑑證採取自願原則,需要進行合同鑑證的單位請向區人事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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