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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和注意事項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和注意事項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和注意事項】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和注意事項

技術轉讓就是一方將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術讓與另一方使用的行為。技術轉讓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內容複雜,為了明確責任,分清權利義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技術轉讓合同。那麼該如何訂立技術轉讓合同呢,合同基本條款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的文本結構為:標題、正文、落款、附件。正文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登記機關,登記日期、期限,當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標的及技術要求,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合同計劃、進度,驗收標準、方式,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附件包括與技術轉讓合同有關背景資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任務書或計劃書、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相關圖紙、照片等。

讓與人與受讓人進行技術轉讓,應當簽訂書面的技術轉讓合同,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應包括的主要條款有:

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專利項目的名稱;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4)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5)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6)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7)價款及其支付的方式;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9)爭議的解決辦法;10)其他約定的事項。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專利項目的名稱;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4)發明創造的性質;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6)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7)價款及其支付方式;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9)爭議的解決辦法;10)其他約定的事項。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專利項目的名稱:3)發展創造的名稱和內容;4)實施許可的範圍;5)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6)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7)技術服務的內容;8)驗收標準和方法; 9)使用費用其支付方式; 10)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1)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2)爭議的解決辦法; 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其他約定事項。

技術祕密成果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轉讓項目的名稱;3)技術祕密成果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4)技術情報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5)技術祕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6)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7)驗收標準和方法;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10)技術指導的內容;11)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12)爭議的解決辦法;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14)其他約定的事故。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祕密,該項技術祕密應具備以下條件: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祕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根據技術轉讓的特點,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祕密的有效性。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祕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祕密,也就不存在轉讓的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轉讓技術或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就是違約;技術祕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技術轉讓合同可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包括一方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二是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

5)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範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

6)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複雜,涉及轉讓技術的範圍、轉讓的對象、受讓人使用技術的方式和範圍、技術的保密、使用費的支付等,為了明確責任,分清權利義務,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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