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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在訂立借款協議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主體資格問題

1、借款人身份核實

(1)簽約對方為個人

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週歲或者16至18週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繫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身份關係證明。

(2)簽約對方為企業

① 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如果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

② 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有授權,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③ 企業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查看企業名稱是否與擬籤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一致;查看註冊資本是否與擬籤合同標的額相稱; 查看企業經營範圍是否在擬籤合同業務的經營範圍內;查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④ 資信審查。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資料,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税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借款合同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為了賭博、吸毒、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的,法律不予保護。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4、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社會集資或者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三、儘量要求提供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1、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債務人償還借款的經濟實力,由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下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① 國家機關(國務院專門批准的除外);

②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

③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但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④ 公司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企業;

2、抵押、質押

(1)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① 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

② 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③ 林木;

④ 航空器、船舶、車輛;

⑤ 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3)以下幾類財產不能抵押:

① 各級國家機關的財產;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既有保證人又有抵押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逾期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六、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標籤: 借款 合同 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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