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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税

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税

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税。有網友諮詢了以下幾個問題: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銀行匯票承兑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協議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税。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須繳税?”近日,某企業的財務人員打電話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諮詢,對此,税務人員解釋如下:

在企業所得税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徵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徵税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裏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説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税的徵税範疇,不繳納印花税。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納税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税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税而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税目徵收營業税。而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税收層面上來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並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於印花税的徵收範圍。

標籤: 印花税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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