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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澇災害應急預案2篇

洪澇災害應急預案2篇

本文目錄洪澇災害應急預案防禦洪澇災害應急預案

為確保我市在遭受可能發生的特大洪澇等自然災害時,能夠及時高效有序地開展救災應急工作,提高應對特大洪澇等自然災害的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特制定本預案。實施特大洪澇災害救災應急預案,應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綜合協調的原則,切實做好災害監測、災害預防、災害應急、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洪澇災害應急預案2篇

一、特大洪澇災害救災應急預案的啟動

(一)預案啟動條件。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預案予以啟動:

1、一次性災害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農作物絕收面積3萬公頃以上;

2、一次性災害因災死亡10人以上;

3、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達全市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

4、全市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或即將轉移安置災民人數達8萬人;

5、已發生66公頃以上堤垸潰決性洪澇災害,且成災人口在1000人以上;

6、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啟用我市境內蓄洪垸蓄洪,需轉移安置災民1萬人以上。

(二)預案啟動方式。市氣象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分別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特大洪澇災害預警報告,由市長批准啟動預案;對已經發生的特大洪澇災害,分別由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市長批准啟動預案。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救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責任制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災指揮部,由市長擔任總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市警備區首長擔任副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祕書長擔任指揮部祕書長。指揮部成員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發展計劃委、市經委、市農辦、市委宣傳部、市衞生局、市農業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電信公司、市移動通信公司、市郵政局、市電業局、市糧食局、市廣播電視局、長沙警備區、武警長沙支隊等組成。指揮部領導全市救災工作。

指揮部下設救災辦公室,在市民政局辦公,由市民政局局長擔任救災辦公室主任。救災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

(二)負責指導搶險救災,安置疏散災民,設置避難場所,做好疏散點食宿物品的供應工作;

(三)負責發佈全市災情信息,接收、調撥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特大洪澇災害救災的應急預案。

三、市有關部門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救災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區、縣(市)制定救災預案;根據水利、氣象、水文部門預測的雨水情況,分析研究災情和發展趨勢,按規定程序對外發布災情;檢查督促受災地區救災措施的落實,做好有關災情統計工作,負責受災地區的救災、勘災和災民的生活救濟;負責救災款物的籌集和儲備,制定救災款物分配方案,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做好救災及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開展救災政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災和減災意識。

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局:負責對災區氣候、雨情、水情、汛情的預報和監測。按期發佈氣象預報,及時提供氣象資料,特別是災害性氣候的預測預報;做好水位檢測,分析預測未來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現的險情。組織災區重要水利、供水等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市交通局:負責救災應急交通運輸工作。負責轉移災民和財產所需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組織救災物品的運輸。保障救災運輸道路暢通,協助實施交通管制。市經委、市物價局、市糧食局、市商貿局、市石油公司、市煤炭公司、市供銷社:負責救災物資供應。管好國家和地方儲備糧、油,保證災民糧、油供應;做好與災民生活相關的急需品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保證災區市場物價穩定。市農辦、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協調安排歸口管理的救災物資,研究制定災區恢復家園的各種優惠政策措施(特別是因災全倒房户優惠政策),對減輕農業災害損失進行管理指導。市衞生局、市藥監局:負責災區防病治病和衞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衞生監督工作,報告、發佈疫情信息,負責疾病防治經費、藥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災藥品的質量監督。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和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趁災打劫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重點目標安全,做好交通疏導、交通管制以及救災物資牽引等工作。

市發展計劃委、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計劃制定和經費的預算、下撥。市級救災資金預算為200萬元/年。市電業、電信、移動通信和郵政部門: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通信等設施搶修工作,保證災區電力供應、通信及郵路的暢通。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款物使用的審計和監督。對救災款物

接收、使用和發放實行審計和監督,對違規違紀問題及時查處,保證救災款物及時足額到位。

市委宣傳部、市廣播電視局:負責救災宣傳工作。宣傳救災政策,報道抗洪救災和賑災募捐工作中的先進典型。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指導災民搞好搶種補種等災後生產,做好災區種苗供應和動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四、救災應急的反應和行動

特大洪澇災害發生後,救災應急做出如下反應:

(一)市人民政府召開救災指揮部成員會議,通報全市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更大災害,部署全市救災工作。

(二)立即將我市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請求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救災主管部門領導現場察看災情,給予援助,並爭取國家的支持。

(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組織若干工作組,進駐受災嚴重地區指導救災工作。市直各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好支援災區工作。

(四)發佈災情。市民政局彙總災情後,報市救災指揮部審定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五)根據災害情況市救災辦組織社會募捐,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能組織募捐。

(六)實施緊急安置救助辦法

1、災民安置。實行以地方安置為主,市支持為輔的安置原則。災民安置主要採取借住公房、非受災户對口接收受災户、投親靠友、興建庵棚、搭建帳篷等辦法,實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臨時安置和長期安置、集中建房與分散恢復相結合。

2、物資調撥。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市)負責所轄鄉鎮的物資調撥。同時,市按照就近原則,建立五個市級救災物資補充供應點,即市民政局點,瀏陽市點,長沙縣點,寧鄉縣點,望城縣點。

3、物資調運手續和結算。凡市救災辦統一安排調運的物品,憑市救災辦公室調撥通知單結算。市財政局從本地救災預算資金中劃撥資金給救災辦負責結算。

五、災後救濟工作

(一)及時召開生產自救工作會議,迅速組織恢復生產、搶種補種工作。

(二)認真組織查災核災工作,重點核查因災造成房屋倒塌特別是全倒户、農作物絕收等特重災民的損失。

(三)根據核實後的災情,制定災民救濟方案。

(四)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救災優惠政策。

六、救災資金、物資籌集來源

救災資金、物資的來源包括:中央、省下撥的救災資金、物資;市財政預算的救災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物資。各區、縣(市)應安排專項救災經費與市下撥的救災經費配套。

救災款物安排原則是:統籌安排、分類指導、突出重點。根據災情,24小時內首先確保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災情穩定後重點安排災民口糧救濟、住房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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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洪澇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澇災害防禦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澇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自治區範圍內突發性洪澇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洪澇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颱風暴潮引起的洪澇災害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洪。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防災減災為中心,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應對洪澇災害,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不斷提高洪澇災害防禦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統籌防汛抗旱工作,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

1.4.5 堅持依法防災、羣眾參與。堅持依法防汛抗洪,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羣結合,平戰結合。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依法保護水資源,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防汛指揮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 自治區防指

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的防汛工作,其辦事機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防辦)設在自治區水利廳。

2.1.1 組成

自治區防指指揮長由自治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廣西軍區副司令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祕書長和自治區水利廳廳長任副指揮長,自治區水利廳1 名副廳長任祕書長,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衞生廳、廣電局、信息產業局、水文水資源局以及自治區氣象局、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廣西海事局、廣西軍區、武警廣西總隊、空軍南寧指揮所、廣西電網公司、柳州鐵路局、廣西紅十會等單位各1 名負責人為自治區防指成員。

2.1.2 職責

貫徹實施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防汛法規、規章和制度,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禦洪水方案;執行國家防總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命令,及時提出防汛工作具體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時掌握全區汛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災減災措施;統一審核、發佈汛情、工情、災情信息;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地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區防汛物資和隊伍;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1.3 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區防汛工作的宣傳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宣傳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汛規劃制訂和防汛設施建設工作,及時下達防洪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並協調防洪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籌措。

自治區經委: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所需緊急調用物資的調運,並負責經委系統防洪救災的協調指導。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搶險治安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衞工作,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破壞防汛設施的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洪引發的羣體性治安事件。在緊急防汛期,協助組織撤離被洪水圍困的羣眾,必要時對防

汛部門確定的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防汛搶險人員和救災物資運輸車輛優先通行。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洪澇災害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與自治區防辦共同發佈災情及救災信息;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區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和安排抗洪搶險、水毀水利工程修復資金,及時會同自治區水利廳制定特大防汛經費分配方案,及時下達到各受災地區並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因強降雨引發的重大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勘查和預防工作(水庫庫區地質災害的監測、勘察和預防工作,由水庫主管部門負責)。在緊急防汛期,協調解決採取緊急措施所需的取土佔地問題。

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城市排澇網絡建設與管理,協助水利部門編制城鎮防洪排澇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自治區交通廳:負責所轄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道路暢通;督促公路(橋樑)、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做好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協調組織運力,優先運送防汛搶險、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組織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防洪排澇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檢查、監督河海堤防、水庫、閘壩、水電站等各類防洪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運行情況,擔負防洪、興利調度;制定並監督實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歲修、應急處理和水毀修復計劃。

自治區農業廳:及時收集、整理和報告洪澇災害中農業受災情況,指導農業防汛救災工作,負責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自治區衞生廳: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飲水、食品衞生安全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自治區防指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衞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和食品衞生監督,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自治區廣電局:負責按照自治區防指要求及時組織指導廣播電台、電視台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向公眾發佈雨情、汛情、災情等信息,跟蹤報道防汛搶險和救災活動,宣傳防汛搶險、抗災自救知識。

自治區信息產業局:優先指配防汛無線電通信頻率,組織無線電干擾排查工作。

廣西水文水資源局:及時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雨情、水情報告和洪水預報。

自治區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在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並向自治區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天氣監測和預報信息。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負責做好汛期公用通信網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協調區內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

廣西海事局:加強通航秩序和通航環境管理,負責管轄區範圍內的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航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發佈航行警(通)告;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管轄範圍內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組織、協調和指導所轄範圍內的水上搜尋救助。

廣西軍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協調駐桂友鄰部隊,執行抗洪搶險、營救羣眾、轉移物資的急、難、險、重任務。

武警廣西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洪搶險,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羣眾。

空軍南寧指揮所:負責空軍部隊參與抗洪搶險救災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廣西電網公司:做好所轄供電區域受災地區供電工作,優先安排防汛搶險緊急用電,負責本系統水電工程防洪安全調度工作。

柳州鐵路局:負責所轄鐵路運輸的防洪安全,確保行車安全和運輸暢通。組織實施鐵路防洪工程和設施的建設與維護,負責本系統防洪安全調度工作。組織運送防汛搶險和衞生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

廣西紅十會:參與災區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參與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和管理。

2.1.4 自治區防辦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國家防總的決定、調度命令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指示;負責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檢查防汛措施的落實;組織制訂區內主要江河防洪預案、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實施防汛責任制,參

與組織抗洪搶險工作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防汛通訊及調度現代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物資計劃儲備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經費的分配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及時準確掌握汛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必要時發佈雨水情信息、水情預報和汛情公報;提出全區防汛部署和決策建議,供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決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防汛重大事故。

2.2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有防汛任務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工作。市、縣級防汛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3 其他防汛指揮機構

在汛期,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要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汛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洪澇災害分級

按照災害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洪澇災害從輕到重依次分為4 級:一般(iv 級)、較大(iii 級)、重大(ii 級)和特大(i級)。

一般洪澇災害:沿江鄉村區域發生一般洪水;5 級堤防工程、一般海堤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一般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二級公路通行中斷,24 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較大洪澇災害:沿江一般城鎮區域發生較大洪水;4 級堤防工程、重要海堤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重要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一級公路通行中斷,24 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重大洪澇災害:沿江中等城市區域發生大洪水;3 級堤防工程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大中型水庫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鐵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一般航道通行中斷,24 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特大洪澇災害:沿江重要城市區域發生特大洪水;2 級以上堤防工程發生決口;重要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 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預防預警信息

4.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指揮機構。

2.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 小時內報到自治區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 分鐘內報到自治區防指,為防汛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4.l.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當江河出現超警戒水位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在每日8 時前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抄報自治區防指;自治區防指應在每日9 時前將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報告國家防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工程管理單位、工程防汛指揮機構和工程所在市的防汛指揮機構應在險情發生後立即報告自治區防指,並在2 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報到自治區防指。

(2)當堤防和閘壩、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發出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以及提供搶險物資和搶險隊伍支持。

2.水庫工程信息。

(1)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逐級上報自治區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2 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報自治區防指,小型水庫應在1 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3 小時內報自治區防指。

(2)當水庫發生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洪搶險預案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當水庫發生危及大壩安全的重大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下遊地區發出預警,並按防洪搶險預案果斷處置,以確保大壩安全。

(3)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羣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4.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羣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民政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對重特大災情,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 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自治區防指,並對實時災情進行核實後及時報告詳細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4.2 預防預警行動

4.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澇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防汛搶險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大中城市及時做好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的各種準備,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和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及水庫病險部位,要同時制訂工程搶險方案,並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5.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4.2.2 江河洪水預警行動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按照《水文情報預報規範》的要求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涉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門的規範程序執行。

2.當主要江河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由自治區防指或自治區防指授權有關地級市防汛指揮機構向社會公佈有關汛情、工情、災情以及搶險情況等;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市或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可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緊急情況下,水文部門每小時預報一次水情。

4.2.3 漬澇災害預警行動

我區鬱江、潯江、南流江、欽江等流域和沿海地區以及桂西巖溶盆地的低窪區為漬澇易發地區。有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降雨情況和水情預報,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並向社會發布。必要時,及時通知低窪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4.2.4 山洪災害預警行動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佈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人員和財產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

(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羣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告本地防汛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2.5 颱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預警行動

根據颱風暴潮預警信息,自治區防指應及時通知可能受颱風暴潮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加強值班,及時發佈有關信息,做好各項防範工作。

4.3 預警支持系統

4.3.1 洪水風險圖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鎮)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和水庫洪水風險圖。

2.防汛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羣眾安全轉移安置決策的技術依據。

4.3.2 防禦洪水方案

1.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江河防禦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2.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新的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江河、水庫和城市的防禦洪水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製訂、報批和備案。

4.經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必須堅決執行。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1.1 按洪澇災害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應急響應行動從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5.1.2 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實行24 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5.1.3 自治區防指負責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鬱江、柳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的防洪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自治區防指視情況直接調度。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5.1.4 洪澇災害發生後,由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澇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較多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1.6 對跨區域發生或可能影響鄰近行政區域的洪澇災害,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5.1.7 因洪澇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處置,並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5.2 ⅰ級應急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ⅰ級響應:

1.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多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洪水;

3.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特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大洪水;

4.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大中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大中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6.颱風在我區登陸。

5.2.2 ⅰ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

(1)宣佈相關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

(2)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成員、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會商會,作出防汛應急工作部署,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國家防總,並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聽取彙報並作出部署。

(3)視情況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前線指揮部,現場組織指揮防汛搶險工作。

(4)自治區防指負責人在自治區防汛指揮中心指揮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並在12 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根據需要隨時在廣西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滾動發佈汛情,報道汛情及抗洪搶險情況;做好江河、水庫洪水調度;緊急調配防汛搶險物資。

2.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自治區氣象、水文部門加強對天氣和水情的預測預報,必要時實行每

小時一次滾動預報。

自治區水利廳派出工作組到一線協助做好水庫、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度汛和應急搶險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資金。

自治區交通廳及鐵路、民航部門為防汛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

自治區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羣眾。

自治區衞生廳及時派出醫療衞生專業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以及衞生防疫工作。

自治區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

先期啟動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本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動員部署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關注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工作,或駐點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工作,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災救災工作。密切保持與自治區防指的溝通,及時上報信息和工作情況。

5.3 ⅱ級應急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ⅱ級響應:

1.某條主要江河發生大洪水或數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3.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風力8 級以上的強熱帶風暴或颱風正面襲擊我區,或受颱風影響併發生較大洪水。

5.3.2 ii 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

(1)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成員參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情況嚴重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聽取彙報並作出部署。

(2)自治區防指負責人在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中心指揮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按照權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調度。

(3)自治區防指在24 小時內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

(4)根據需要在廣西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及時發佈汛情通報。

2.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自治區水利廳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應急資金。

自治區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災民。

自治區衞生廳派出醫療和防疫隊伍赴一線協助開展防病治病工作。

自治區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

先期啟動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本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職權,根據情況可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關注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

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工作,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災救災工作。密切與自治區防指的聯繫,及時上報災害信息和搶險救災情況。

5.4 ⅲ級應急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ⅲ級響應:

1.數條主要江河同時發生一般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江河發生較大洪水,或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漫溢;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較大洪水或數個重點防洪市(縣)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小(一)型水庫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水位洪水,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設計水位洪水;

4.熱帶風暴正面

襲擊我區或強熱帶風暴嚴重影響我區併發生較大洪水。

5.4.2 ⅲ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或祕書長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參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密切監視汛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自治區防辦在24 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根據需要在廣西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佈汛情通報。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搶險救災應急資金,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本級應急預案和自治區防指要求做好處置工作。由防汛指揮機構指揮長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派出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工作,並將防汛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自治區防指。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在當地電視台等媒體發佈汛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衞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衞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5.5 ⅳ級應急響應

5.5.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啟動ⅳ級響應:

1.某條主要江河發生一般洪水,或某條主要江河發生低於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江河重要支流、某條中型江河河道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2.某個重點防洪市(縣)發生一般洪水;

3.小(二)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小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4.熱帶風暴嚴重影響我區併發生較大洪水。

5.5.2 ⅳ級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祕書長或自治區防辦主任主持召開有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蔘加的會商會,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對防汛工作的指導,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正、副指揮長,並通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2.相關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本級洪澇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做好處置工作。由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主持會商會,具體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並將防汛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

5.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羣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佈防,必要時動用部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峯,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職權,在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5.6.2 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移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5.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建設、環保等各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預報降雨量達到臨界雨量,或者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或國土資源部門及時發出警報。當地人民政府應對是否緊急轉移羣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和財產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羣眾,應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人員後其它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當

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5.6.4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紅水河、黔江、潯江、桂江、鬱江、柳江、南流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自治區防指,其中幹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垮壩應由自治區防指立即報告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羣眾轉移,並視情況組織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5.6.5 強降雨引發的地質災害

由強降雨、山洪災害引發的地質災害,按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處置。

5.6.6 颱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

颱風暴潮引發的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按前述響應措施分別處置。

5.7 信息報送和處理

5.7.1 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信息實行逐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5.7.2 防汛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5.7.3 屬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處理,由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對重大險情、災情,經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抄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

5.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採用和發佈的洪澇災害、工程搶險等方面的信息,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5.7.5 自治區防辦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防總,並及時續報。

5.8 搶險救援

5.8.1 洪澇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的處置,應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5.8.2 出現洪澇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本級的應急預案,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迅速組織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5.8.3 根據險情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的請求,自治區防指提供搶險物資、人員和技術支援,必要時按程序協調部隊參與搶險救援。

5.9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5.9.1 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使用。

5.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5.9.3 出現洪澇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做好羣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5.9.4 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佈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

5.9.5 對轉移的羣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羣眾,保證基本生活。

5.9.6 出現洪澇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衞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

救護所。

5.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10.1 出現洪澇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5.10.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11 新聞發佈

5.11.1 全區汛情及防汛動態等信息,由自治區防指統一審核和發佈;涉及洪澇災情的,由自治區防辦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審核和發佈。

5.11.2 各市、縣(市、區)的汛情及防汛動態等信息,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審核和發佈;涉及洪澇災情的,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民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發佈。

5.12 應急結束

5.12.1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險情基本消除時,防汛指揮機構可視汛情,宣佈解除相應的應急響應。

5.12.2 依照有關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12.3 應急響應工作結束後,防汛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恢復當地的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6.l.2 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6.l.3 發生洪澇災害後,通信部門應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l.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佈信息,通知羣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發生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 34 — 員趕赴現場,研究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或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防汛搶險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6.2.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羣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伍。羣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除全力參加搶險外,還擔負技術指導任務。

自治區防辦組建自治區防汛機動搶險總隊,下設具有不同業務特長的支隊,作為自治區級專業搶險隊伍。各市根據情況,組建市級防汛搶險專業隊伍。

3. 防汛機動搶險隊的調動:自治區防汛機動搶險總隊下設的各支隊,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調動。需要其它市防汛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支持時,由需要調動搶險隊的市防汛指揮機構向自治區防辦提出調動申請,自治區防辦協調調動。

4. 部隊參加搶險的調動: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參加的,由自治區防指根據需要向廣西軍區或武警廣西總隊提出申請,由部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參加的,應通過同級防汛指揮機構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6.2.3 供電保障

供電企業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以及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海事部門負責大洪水時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無障礙通行。

6.2.5 醫療保障

醫療衞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

衞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洪澇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衞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2.7 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1)防汛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它單位應儲備防汛搶險物資。

(2)自治區防辦儲備的防汛物資,重點支持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

2.物資調撥。

(1)自治區級防汛物資的調撥:由自治區防指根據需要直接調用,或由市防汛指揮機構向自治區防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調用。

自治區防指直接調用的防汛物資,由自治區財政負責安排專項經費補充;市防汛指揮機構申請調用的,由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補充。

(2)當儲備物資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聯繫緊急調運,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徵集。

6.2.8 資金保障

1.自治區財政根據洪澇災害程度、水毀工程情況,安排資金用於防汛設施的修復補助。

2.自治區財政設立專項防汛歲修資金或搶險救災應急資金,專項用於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6.2.9 社會動員保障

1.在汛期,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洪澇災害的發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2.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6.3 技術保障

6.3.1 自治區防指要依託國家防汛指揮系統,建設全區防汛指揮系統,並與國家防總、流域機構和全區14 個市防汛指揮機構互聯互通,提高防汛調度指揮決策水平。

6.3.2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洪澇災害時,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災工作。

6.4 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 公眾信息公佈

1.汛情、工情、災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經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並呈上漲趨勢;或出現跨市的大範圍嚴重洪澇災害,並呈發展趨勢;或出現其它在全區有重要影響的汛情,由自治區防指統一發布。其他汛情按管理權限,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發佈。

6.4.2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防汛人員培訓。自治區防指負責自治區、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3.部隊的培訓工作由部隊根據需要統一安排,自治區和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4.3 演練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根據業務特點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自治區防指一般每2~3 年組織舉行一次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抗洪搶險演習。

7 善後工作

洪澇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1 救災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門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羣眾,做好受災羣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羣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乾淨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切實解決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問題。衞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 水毀工程修復

7.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

7.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農田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4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恢復生產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5 防汛工作評價

ⅰ、ⅱ級響應結束後,自治區防指應對本次防汛處置工作進行定性、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形成評估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8.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8.l.2 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 40 — 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颱風暴潮引發的洪澇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8.1.3 一般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 年一遇的洪水。

8.1.4 較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 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 年一遇的洪水。

8.1.7 洪澇災害:因降雨、潰壩及風暴潮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8.1.8 全區37 個重點防洪市(縣):南寧、柳州、桂林、梧州、貴港、玉林、來賓、賀州、崇左、百色、河池、欽州、北海、防城港、平南、桂平、蒼梧、藤縣、龍州、寧明、扶綏、邕寧、橫縣、武宣、象州、融水、融安、柳城、平樂、靈川、全州、昭平、北流、容縣、博白、宜州、合浦。

8.1.9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颱風、風暴潮、災害性強降水來臨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發佈汛情公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行使緊急處置權、調用權和決定交通管制。對不服從緊急處置和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實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自治區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

一般情況下每5 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及時修訂,由自治區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市防汛指揮機構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各市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洪澇災害應急預案。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水利廳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

8.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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