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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風險應急預案(精選4篇)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精選4篇)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 篇1

為有效防範和化解代理保險業務發展中產生的風險,明確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與流程,維護郵保合作雙方的信譽和客户的合法權益,預防並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給雙方帶來的損失,妥善解決突發事件,經郵保雙方協商,特制定本預案,並共同遵照執行。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精選4篇)

一、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定義

(一)突發事件的定義

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是指網點在日常開展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突然產生的可能危及網點正常經營的,可能造成郵保雙方聲譽損失的,或是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及政府部門、監管部門認為應當採取應急處理機制的非常態事件。

(二)突發事件分級定義

根據客户投訴涉及的投訴人數、社會關注度、案件影響範圍、投訴緊急嚴重程度的不同,對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實行分級響應,具體分為以下三級:

1.三級突發事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三級突發事件:

(1)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的羣體性投訴事件;

(2)客户情緒較為激動,有可能導致事件升級的情況。

2.二級重大突發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二級重大突發事件:

(1)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的重大羣體性投訴事件;

(2)市級以下(含市級、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電台、電視台、報紙的媒體曝光事件;

(3)當地政府部門、監管部門介入,要求解決處理的突發事件;

(4)三級突發事件的升級,指網點無法處理的投訴事件,需由上級機構解決。

3.一級特大突發事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一級特大突發事件:

(1)10人(含)以上的重大羣體性投訴事件;

(2)省級及省級以上電台、電視台、報紙的媒體曝光事件;

(3)出現圍堵網點、暴力威脅等事件。

二、突發事件處理原則

(一)預防為主原則

要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完善轄內應急預案,提前明確各級機構及合作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聯繫人和責任人,涉及的相關場地、設施、物資應提前準備到位,共同作好突發事件處理準備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立足於防範,建立與客户、媒體和監管機構溝通機制,對於異常情況要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

(二)及時處理原則

各級員工要高度重視在目前形勢下可能產生的客户風險,對於客户異議或投訴,應及時受理,妥善解決客户問題。同時要保持與客户緊密溝通,及時上報上級部門事態的進展和處理情況,果斷、合理地加以控制和處理,避免客户投訴的升級。

(三)分級應對原則

各級機構要根據應急預案要求明確本級機構處理突發事件的職責和權限,建立以“營業機構溝通安撫防線”、“防止聚眾快速反應防線”和“靈活處理個案防線”三道防線確保對此類突發事件的穩妥、有序處理。

(四)分工配合原則

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客户投訴及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是問題處理和客户理賠的主體。保險公司要編寫統一話術及培訓課件,為郵銀代理保險業務人員提供培訓支持。在郵銀營業機構提出客户安撫需求後,保險公司要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處理。雙方共同分析客户投訴情況,最終做出投訴處理方案,並及時反饋客户投訴處理進展情況。

XX企業和郵儲銀行是保險產品的代銷機構,是郵銀渠道保險客户投訴的第一接待人,要切實成為第一道安撫防線,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客户安撫工作,不得推諉責任,不得使用對客户情緒產生負面影響的言論和行動,但不能替代保險公司成為為客户投訴和危機事件處理的最終責任人。

(五)嚴格保密原則

在客户投訴處理過程中,與保險公司保持統一處理口徑,嚴格保密,不得代表保險公司擅自承諾客户,不得擅自將處理流程及處理結果向第三方透露,以免引起媒體的關注和其他客户的恐慌。

三、應急管理指揮中心組織架構與職責

(一)市、縣(區)工作小組

市、縣(區)郵銀雙方要聯合成立以“代理保險應急管理指揮工作組“(以下簡稱“市縣工作組”)。

市縣工作組負責按照上一級工作組要求細化制定本地保險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合作保險公司同級機構建立應急處理工作組、明確轄內各級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明確操作流程、明確相關政策、提前準備遠離營業網點的一個相對獨立應急事件處理場所;做好對基層網點的應急處理技能的培訓工作;及時預防、發現、報告、協調處理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執行、落實上級工作小組的各項工作要求。

(二)營業網點

網點以網點負責人為處理突發事件第一責任人,負責本網點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營業網點直接面對投訴客户,對突發事件能否快速、妥善解決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按照上級工作組制定的應急預案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選擇遠離營業區域,合適的突發事件處理場所;做好應急處理的話術培訓;明確突發事件時各崗位的職能與分工,並做好相關演練工作;在安保、通訊及其他方面做好應急事件準備工作;及時預防、發現、報告、處理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執行、落實上級工作小組的各項工作要求。

四、突發事件處理要求

(一)加強預警分析

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工作敏感度,實時瞭解客户對保險產品的反映和情緒變化,特別是出現以下情況時,做好應急準備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1.7日內單個網點出現超過3件(含),縣市區內超過5件(含)對單隻產品投訴;

2.7日內單個網點出現超過3件(含),縣市區內超過5件(含)出現單隻產品非正常退保;

3.當地媒體有銀保產品曝光事件(含對保險公司或對其他銀行)發生;

4.網點發現有主動詢問保險產品的人員;5.敏感時期,如兩會期間、3.15前後等。

(二)突發事件處理要求

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等級,分別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三級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及處理時限要求

(1)現場接待人員或網點負責人將客户轉移至提前準備的非營業區域的突發事件處理場所,防止事態蔓延波及非相關人員,確保網點正常運營。

(2)穩定客户情緒,防止客户事件擴大。通過詳細瞭解客户投訴意見,根據客户現狀,對代理保險產品進行講解,儘可能使客户瞭解並認可產品。

(3)客户堅持賠付或退保,並無法勸退的,要在安撫客户的同時及時上報縣級工作組。縣級工作組要立即連同相關保險公司人員在接到網點上報1個小時內赴現場,安撫客户離開營業網點,在保險公司的應急事件處理場所進行處理。

(4)網點人員要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客户材料收集、轉交工作,或協助進行投訴處理所需的調查取證工作,確保儘快瞭解事件的原因真相,縮短處理環節,銀保雙方共同妥善解決突發事件。

2.二級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及處理時限要求

(1)當出現二級突發事件時,網點應在安撫客户的同時立即上報縣級工作組。

(2)縣級工作組收到網點上報信息後,應立即安排人員會同相關保險公司負責人1小時內到達現場,安撫客户到保險公司的應急處理場所解決客户投訴,同時上報市級工作組,市級工作組協調保險公司共同處理客户投訴等突發事件。要做到問題當地解決,避免問題擴大化。

(3)對政府、監管部門介入的突發事件,市級工作組要在1個工作日內瞭解事件經過、原委,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政府、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3.一級特大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及處理時限要求

(1)一級突發事件發生時網點要立即上報,雙方工作組責任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同時,縣級工作組要在接到網點上報信息後立即向市級工作組報告。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省級工作組,省級工作組應協同省級保險公司負責人應在接到網點上報8個小時內赴現場進行處理。

(2)當出現圍堵網點或暴力事件,網點人員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網點負責人於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上報上級工作組,各級人員須在首先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疏導和勸服客户,以及現場資料的錄像保存工作。

(3)一級事件發生後每小時向省級領導小組彙報一次。

(4)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做好危機事件對當地監管部門的上報工作。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 篇2

為確保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安全,按照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險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__]30號)和省人社廳《關於轉發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險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__]106號)要求,結合我縣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成立基金風險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以主管局長為組長、各科科長為組員的基金風險處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處理基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風險處置工作。

二、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監管

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內控制度,形成科室之間、崗位之間和業務之間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

三、加大對醫療保險待遇審核的監控力度

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對醫療保險業務風險點的監控,加強對待遇審核和發放環節的監督,嚴格按政策辦理各項業務,防範醫療保險欺詐行為。

四、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

利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構建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將統籌基金累計結餘作為醫療保險基金風險預警監測的關鍵性指標,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的分析。當統籌基金結餘預計不足以支付下年度醫療保險待遇時,啟動基金預警預案,及時報縣政府和市人社局採取相應措施籌集資金,確保為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發放醫療保險待遇。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地處置存款保險風險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存款保險風險突發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防止風險擴散和蔓延,確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的穩健發展,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助推地方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條編制依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投保機構是指地方一級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目前具體是轄內1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本預案適用於轄內投保機構因下列事項引起嚴重後果,確需相關部門緊急支持和處置,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投保機構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發生集中擠兑存款事件,短期內存款嚴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機構出現擠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風險,有可能波及到本投保機構。

(三)備付資金持續匱乏,並無法按常規途徑進行補充,難以保證正常業務資金需求。

(四)新聞媒體對本投保機構負面報道增加,可能引發存款保險突發風險的。

第四條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工作由舟曲縣政府統一領導,相關單位按照縣政府要求具體負責。

(二)及早預警,及時處置。對存款保險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並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採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將風險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防止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籌劃落實各項防範化解風險措施,相互協調,共同控制和化解風險。

(四)依法處置,科學穩妥。在處置突發存款保險事件過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辦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違規手段使問題複雜化。必須積極主動,有效控制局勢,做到指揮統一、宣傳解釋統一、行動步驟統一,未經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五)防化結合,重在防範。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和投保機構應加強風險監測,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不斷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應對存款保險突發風險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應急處置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領導組織機構

成立舟曲縣存款保險風險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金融的副縣長任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和領導存款保險風險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由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黨組書記、行長任主任,舟曲縣政府金融辦主任任副主任。

領導小組成員包括:舟曲縣人民政府、舟曲縣金融辦、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舟曲縣銀監辦、舟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財政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國税局、地税局等有關單位。

第六條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對存款保險風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總體領導及具體部署,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情況,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妥善協調處理各方面關係,控制事態發展,確保處置效果。

(二)負責對外信息發佈和説明解釋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響,降低風險損失,防止事態擴大。

(三)負責制定存款保險風險應急計劃並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四)負責日常對投保機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負責對風險處置的事後調查和責任追究。

第七條 投保機構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存款保險突發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將預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在發生突發風險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二)在出現存款保險風險突發事件時,負責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突發存款保險風險事件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三)要確定1—2名信息聯絡員,負責相關事宜的聯絡和溝通、指令傳達等工作,聯絡員變更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三章風險監測和防範措施

第八條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制度

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和轄內投保機構應建立存款保險突發風險預警監測報告制度,對日常的流動性狀況進行持續跟蹤監測。密切關注社會、經濟動態,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或非現場風險排查,及時掌握風險底數,對各類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解決。

第九條建立健全壓力測試製度

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要建立健全壓力測試製度,定期對轄內投保機構壓力測試相關制度進行現場評估,且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壓力測試,及早發現風險隱患,向投保機構進行風險提示,重點防範流動性風險的發生。

第十條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各投保機構要嚴格執行《甘肅省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將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反映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突發事件防範

對以下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突發事件,投保機構要高度重視,對因突發事件影響本機構存貸款業務、不良貸款、撥備準備、流動性等情況做全面評估,並在事件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評估報告。

(一)已發生或可能波及到轄內的較嚴重的自然災害;

(二)已發生或可能波及到轄內的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

(三)可能引發突發性流動性風險的各類謠言;

(四)投保機構撤併及發生被搶被盜案件;

(五)高級管理人員犯罪、潛逃及意外死亡;

(六)其他金融機構已發生擠兑或停付、限付;

(七)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四章風險處置程序與措施

第十二條啟動風險處置預案條件

投保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流動性風險發生,應該啟動風險處置預案:

(一)大批儲户圍堵營業機構,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貸投放因素,備付金連續5天低於1%,且存款持續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顯上升,連續數日超出該機構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內存款異常大幅下降,10日內存款餘額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連續異常轉移資金,導致出現較大支付缺口;

(六)備付金嚴重不足,已不能進行正常的資金清算;

(七)超過貸款總額2%的單一客户資信下降,貸款短時間內成為不良;

(八)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認為應進行風險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及時報告反映

投機構發生存款保險突發風險後,在1小時內(不論是否工作日)報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接到專報後立即報送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

第十四條及時啟動預案

投保機構發生流動性風險時,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立即啟動流動性應急預案,實施處置預案,積極採取措施,保證存款支付。

第十五條處置風險的操作順序

(一)若發生業務性臨時頭寸不足,可採用以下處置措施:

1、賣出所持國債及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2、回收拆出資金(不論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貸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向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

5、清收對管理人員及其關係人發放的未到期貸款;

6、向人民銀行申請短期頭寸性再貸款;

7、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

(二)若發生擠兑事件,可以根據情況依次實施以下救助措施:

1、政府出面組織相關部門、涉農經濟組織向投保機構入股;

2、地方政府緊急墊付資金;

3、向人民銀行申請金融穩定再貸款;

4、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的自救措施

在發生存款保險風險後,投保機構要落實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員工的思想穩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擠提存款;

(二)動員員工向親屬、鄰居等有密切聯繫的社會公民做好解釋工作,穩定他們在投保機構的存款;

(三)適時組織開展送貸上門等支農便民服務,展示投保機構資金實力,及時消除公眾疑惑。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的應對措施

在發生流動性風險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應對措施:

(一)人民銀行、銀監辦要進駐被處置投保機構,監督其合法合規辦理各項金融業務,確保現金供應,同時要組織協調好其他金融機構資金調度,確保支付;

(二)公安司法部門要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及時處置各種突發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打擊各類破壞金融秩序行為,依法對經濟金融犯罪進行司法處置;打擊逃廢債行為,幫助法人銀行依法清收不良貸款,提高投保機構的支付能力。

(三)政府部門領導必要時親臨現場做好協調解釋工作,擇機發表電視講話,平息事態;

(四)税務部門要給予投保機構税費減免等優惠措施,提高資本補充能力。

第十八條建立日(周)報制度

投保機構對存款保險突發風險的發展情況、採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報形式向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九條開展綜合評估

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轄內投保機構存款保險風險成功化解正常後5日內,對風險產生的原因、造成的後果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學性和以後的改進措施等方面,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形成評估報告,提供給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五章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權限、職責對金融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置投保機構存款保險風險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由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沒有及時發現引起突發性風險苗頭,沒有按要求制定突發風險處置預案的部門和人員;

(二)不服從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指揮、調度,或對存款保險突發風險防範處置不當、工作失職瀆職的部門和人員;

(三)發生存款保險突發風險後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部門和人員;

(四)故意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存款保險突發風險情況,報告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導致錯誤信息傳遞、造成不良後果的部門和人員;

(五)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規定,導致泄密、失密,並造成風險加劇的部門和人員;

(六)在風險處置中進行誤導性宣傳的金融機構,以及散佈虛假消息、惡意誇大風險、直接或間接參與擠提,造成風險蔓延的金融系統員工;

(七)採取惡意謠傳、鼓動擠提等惡性行為直接或間接引發流動性風險,或在存款保險突發存續期間散佈虛假消息、擾亂社會秩序而導致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單位和個人;

(八)因管理層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存款保險風險的管理人員;

(九)風險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十)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認定應追究責任的其他有關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舟曲縣支行負責解釋。

保險風險應急預案 篇4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應對保險業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確保全省保險業正常運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中國保監會<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險業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促進和諧。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放在首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中國保監會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保監局)在中國保監會、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指揮、協調本省保險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在事發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和本系統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協同應對。加強隱患排查化解,合理預防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後,密切配合協作,迅速採取有效措施處置,防止事態升級。

(4)信息共享,及時報告。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開展應急處置技術交流合作,實現信息共享;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單位要第一時間報告,做好先期處置和有關工作。

(5)嚴守規定,保守祕密。嚴守保密規定,未經授權不得向外界提供應急處置相關信息,禁止利用信息牟取私利。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湖南保監局設立湖南省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省指揮中心),由湖南保監局局長任指揮長,其他局領導任副指揮長,各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祕書長為省指揮中心成員。

省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湖南保監局辦公室,由湖南保監局辦公室主任兼任省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省指揮中心

負責全省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響應;及時掌握突發事件情況,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協調保險機構調動資金、物資和工作人員;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必要時請求支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2.2.2省指揮中心辦公室

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完成省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省指揮中心成員單位

各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是本單位、本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主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2.4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湖南保監局各職能處室按照職責,負責行業內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以下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接受省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1)專家諮詢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制訂處置方案;

(2)綜合組:彙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分析事件進展;

(3)治安維護組:協助公安部門依法採取防範和緊急處置措施,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4)事件處理組:督促突發事件涉及的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5)現場處理與評估組:綜合分析現場情況,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後果,為專家諮詢組制訂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6)法律諮詢組:負責研究應急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7)信息發佈組:統一宣傳口徑,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佈會;及時蒐集輿論情況,做好闢謠工作,澄清事實,正確引導輿論。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各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應定期組織風險隱患排查,按規定向湖南保監局報告企業內部和轄內的經營風險狀況。

湖南保監局通過日常監測、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保險機構報告或投訴信訪獲取相關信息,對轄內保險業風險狀況進行評估,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信息溝通。當風險等級較高、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向有關單位發佈預警,向中國保監會和省人民政府報告, 通報有關金融監管部門。

3.2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應主動及時向湖南保監局報送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態勢及應急處置情況;保險從業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公司、行業協會或者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報告應採用書面形式,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背景、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信息來源,對事件原因和後果的初步判斷、對保險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影響,已經採取或者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處理的事宜等。事態緊急時,應立即以口頭形式報告,並在2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湖南保監局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通報制度,重要信息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省人民政府報告,並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通報。

4. 應急響應

4.1 事件分級

保險業突發事件按其種類、性質和危害程度等,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4.1.1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為Ⅳ級: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轄區、本公司保險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人身傷亡賠付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

(2)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集體退保或者起訴保險公司的,或者雖然不足10人但影響惡劣的;

(3)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從業人員集體上訪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的,或者雖然不足10人但影響惡劣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險業安全穩定的一般突發事件。

4.1.2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為Ⅲ級: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轄區、本公司保險財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7500萬元以下,或者人身傷亡賠付30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的;

(2)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集體退保或者起訴保險公司的;

(3)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從業人員集體上訪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險業安全穩定的較大突發事件。

4.1.3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為Ⅱ級: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轄區、本公司保險財產損失7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人身傷亡賠付4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8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被保險人集體退保或者起訴保險公司的;

(3)8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從業人員集體上訪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的;

(4)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現金流出現支付危機的;

(5)保險公司計算機系統或者網絡發生系統性故障,造成區域性業務中斷、對保險機構經營有重大影響,或者造成大量客户數據丟失,或者導致核心業務系統、財務系統無法正常工作,可能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

(6)其他危及湖南保險業安全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

4.1.4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級):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為I級: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轄區、本公司保險財產損失1億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5000萬元以上的;

(2)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險人集體退保或者起訴保險公司的;

(3)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從業人員集體上訪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的;

(4)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現金流出現支付危機,或者償付能力突然惡化可能導致破產的;

(5)保險機構計算機系統或者網絡發生嚴重系統性故障,造成全國性業務中斷,對保險機構經營有特別重大影響,可能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

(6)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經營或者資金運用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的;

(7)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嚴重危及保險機構正常運營和被保險人利益的;

(8)其他危及湖南保險業安全穩定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根據保險業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由省指揮中心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相關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出現羣眾大規模聚集、上訪的,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和説服工作。

省指揮中心辦公室建立與事發地保險機構的聯絡和聯動機制,及時瞭解相關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省指揮中心;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向省政府金融辦和相關部門通報情況,協調處置行動。

省指揮中心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形成原因進行分析研究,成立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根據事態發展情況指派專人進駐現場臨時辦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與事發地人民政府積極溝通協調,督促保險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落實中國保監會、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保險業突發事件的指示。

4.4 信息發佈

湖南保監局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4.5應急結束

省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態勢評估,認為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報請省指揮中心決定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湖南保監局和相關單位可根據需要保留部分機構和人員負責善後工作,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儘快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調查評估

湖南保監局和相關單位於應急結束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風險監測和防範機制的運行和效果,對有關法規和監管措施及其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對處置措施和結果的描述和評價,處置工作經驗和教訓等。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並及時更新突發事件應急通訊錄,明確各級各部門負責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重要崗位設置AB角。做好數據信息備份工作,保障信息系統、數據電文的安全儲存和傳輸。公文明確專人收發,在電腦信息網絡受阻、電子公文無法傳輸的情況下,確保紙質發文渠道的暢通。突發事件報告和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後信息暢通。

6.2經費保障

湖南保監局和各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經費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經費的來源、使用範圍、監督管理措施。

6.3其他保障

對於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涉及醫療衞生、治安維護等保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履行職能,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加強對保險業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處置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人員的應急能力。

7.2獎勵與責任

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和處置方面有工作失誤,未能積極預防和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

(2)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拒不服從湖南保監局和其他單位的領導和指揮,工作懈怠,延誤時機,給應急處置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導致保險業突發事件事態升級的;

(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違反報告制度、保密制度、新聞報道制度和相關保障措施要求的。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湖南保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湖南保監局印發,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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