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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颱風應急預案

預防颱風應急預案

1 總則

預防颱風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區政府對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區防禦颱風工作,建立防颱抗台工作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應急響應機制,保證防颱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國家防總《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導則》、《浙江省防颱風應急預案》、《寧波市防洪條例》、《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北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北侖實際,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區範圍內颱風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決策,合理調度,不斷提高防颱風的現代化水平。

1.4.2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以確保羣眾生命安全作為防颱首要任務,立足於抗災保安全,防患於未然。

1.4.3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按照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防颱風工作的責任主體。

1.4.4 快速反應,部門聯動。發生颱風及次生災害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響應,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及時、高效地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

1.4.5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一切部門和單位都要服從當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要服從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1.5 工作重點

(1) 組織危險地區、危險地段人員安全轉移;

(2) 組織出海船舶及時回港避風;

(3) 山塘、水庫、海塘、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

(4) 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防範和人員避險;

(5) 城鄉高層建築工地、廣告牌、鐵塔、行道樹、電線杆、天線等高空設施防風保安,城鄉低窪地區的防洪排澇;

(6) 風、雨、潮的預測預報和預警,並及時向公眾發佈颱風信息。

(7) 大工業、大項目建設開發地塊與周邊行政村、單位的結合部。

(8) 其他需要重點防範和處置的事項。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防汛防旱指揮部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區的防颱搶險救災工作。

2.2 街道、鄉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街道、鄉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負責當地的防颱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由當地黨委、政府部署防颱搶險救災工作,防指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2.3 其它防汛指揮機構

大工業、大項目單位和城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辦事機構,明確人員職責,按照區防汛防旱指揮部指令和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防颱搶險救災工作。

2.4 區防指組成

區防指成員由區人武部、區水利局、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氣象局、區公安分局、區監察局、區建築工務局、區教育局、區建設局、區經濟與發展局、區民政局、區交通局、區農林局(海洋與漁業局)、區城管局、區旅遊局、區衞生局、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貿易與糧食局、區供銷社、區供電局、區電信局、移動公司、保險部門、北侖電視台、開發導刊等組成。

2.5 區防指的主要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全區的防颱和搶險救災工作。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政府防汛指揮部的指示、命令;編制完善防颱預案,審定和批准洪水調度方案、重要水庫控制運用計劃等;協調部門、上下之間的工作;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準備工作;組織開展防汛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影響防汛安全的有關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督促或組織河道清障工作,提高防洪能力;負責發佈全區汛情通告,宣佈進入和解除緊急防汛期;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完善防汛指揮自動化系統,不斷提高決策指揮水平,逐步實現防汛規範化、現代化。健全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落實人員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設施,解決日常經費,常年開展工作。

2.6 區 防汛防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區人武部:組織指揮區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搶險救災;負責組織協調駐侖部隊、武警部隊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協助區政府做好搶險救災相關保障工作;組織民兵和應急小分隊的應急演練。

(2)區水利局:承擔區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根據《北侖區水利工程管理職責》有關要求,負責所轄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三大水系和主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及時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預報;負責水資源的調配,組織指導抗洪搶險工作和水毀水工程的修復。

(3)區委宣傳部:負責防汛防旱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4)區氣象局:負責暴雨、熱帶氣旋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負責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建立和完善預測預警體系;及時提供短期氣候預測、中短期天氣預報和有關實時氣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關氣象資料,並參加防汛防旱會商;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區發展和改革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防汛防旱基礎設施規劃、年度計劃和重點項目建設工作,指導省、市、區重點工程和其他工礦企業的防汛防旱工作,協調基礎設施災後重建。

(6)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教育系統防汛防颱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提高師生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加強對校舍危房(特別是外來工子弟學校場所)的檢查,密切注意颱風期間在校師生或參加其他活動師生的動態,確保人身安全。

(7)區公安分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盜竊、哄搶防汛防旱物資和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區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妥善處理因防汛防旱引發的羣眾性治安事件;負責保障搶險救災行動的道路通行,實施交通管制;協助組織羣眾撤離和安全轉移。

(8)區監察局:負責防汛防旱紀律執行和工作效能的監督檢查。

(9)區民政局:組織、協調全區旱、澇、台災害的救助、救濟和救災工作,管理、分配各級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核實災情,及時向區防指提供災情信息;指導災區做好羣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0)區財政局:負責籌措防汛救災資金,落實防汛防旱專項救災資金,及時下撥防汛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情況。

(11)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滑坡、山地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協助區、街道、鄉鎮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公佈區域內地質災害的易發區,制定落實地質災害的防禦預案。

(12)區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築、住宅和房地產等行業的防汛救災工作,落實在建工程的防汛防颱應急預案;指導沿海和山區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和質量控制;提供建設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13)區建築工務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防汛救災工作,制定落實在建工程防汛防颱應急預案。

(14)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區區管部分的市政、園林綠化、市容環衞等城市公共設施的防汛防颱工作;制定落實城區防汛排澇應急預案;提供城區災害損失情況。

(15)區交通局:負責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實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汛防颱監督管理;及時搶修水毀交通設施,確保防汛搶險、防疫、救濟救助人員、物資、設備的安全及時運送;制定落實防汛防颱救災工作預案。

(16)區農林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農業防汛防旱和災後農業救災恢復生產技術指導,提供農業災情;負責抗災種子儲備和抗災柴油等物資安排;協助街道、鄉鎮做好漁船和水產養殖户防汛防颱工作,負責漁民防汛防颱救災減災等安全知識教育;在台風影響期間協助街道、鄉鎮做好漁船返港避風、水產養殖户安全撤離等工作;提供水產養殖和漁船損害等災害損失情況。

(17)區衞生局: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衞生監督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區防指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治意見;組織衞生系統和醫療衞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18)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根據市、區防指和氣象部門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氣象資料,及時向社會公佈發佈氣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的宣傳報道,加強防汛防颱抗旱等知識的媒體宣傳教育;負責編輯防汛抗台圖片錄像資料。

(19)區供電局:負責排澇、抗旱、搶險用電的供應和電力系統的防汛防颱工作;及時調度解決抗災救災電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設施、搶險救災指揮機關的正常用電,落實應急電源;及時搶修水毀電力設施,保障電力供應;提供電力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20)區貿易與糧食局:負責落實防災救災成品糧的儲備、供應和調撥,保障市場供應;指導貿易與糧食系統防汛防颱工作。

(21)區旅遊局:負責旅遊景點、度假區防汛防颱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旅遊系統開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從事旅遊工作人員和遊客的防災減災意識。

(22)區電信局、移動公司:負責所轄通信設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防颱信息的及時、正確傳遞;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保證防汛防颱指揮通信聯絡暢通。

(23)區供銷社:負責全區供銷系統的防汛防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防汛物資、器材的儲備供應工作,提供供銷系統災害損失情況。

(24)保險部門:負責做好各自投保單位和居民受災損失理賠工作;在洪水來臨之前,督促投保單位和居民做好各類財產的防災工作,並積極開展防汛保險。

(25)北侖電視台、開發導刊:根據市防指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佈防汛信息,做好防汛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

(26)新礎⒋蟠、小港、霞浦、柴橋街道辦事處、白峯鎮、春曉鎮、梅山鄉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防汛工作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2.7 辦事機構

區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辦),負責區防指的日常工作。

3 影響颱風分級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按照台風影響範圍和程度,颱風預警等級分為ⅰ、ⅱ、ⅲ、ⅳ四個級別,分別代表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3.1 特別重大(ⅰ級)

6小時內可能受颱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已經受颱風影響,平均風力已達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3.2 重大(ⅱ級)

12小時內可能受強熱帶風暴或颱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陣風11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強熱帶風暴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陣風11-12級,並可能持續。

3.3 較大(ⅲ級)

24小時內可能受熱帶風暴或強熱帶風暴、颱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陣風9級以上;或者已經受熱帶風暴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陣風9-10級,並可能持續。

3.4 一般(ⅳ級)

氣象部門發佈颱風消息,熱帶低壓可能影響我市,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陣風7級以上;或者已經受熱帶低壓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陣風7-8級,並可能持續。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颱風及次生災害監測

氣象、農林(海洋與漁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颱風、暴雨、洪水、風暴潮及山地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及時向區防汛指揮部提供颱風、降雨、洪水、風暴潮的實時信息和預報成果及地質災害監測資料。

4.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庫、海塘、堤防和其它險工險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與安全監測監管制度。

4.3 山洪災害預警員落實

易發山洪和泥石流、山體滑坡等災害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社區、行政村,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確定預警員,落實預警職責。

4.4 防颱檢查

4.4.1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當在台汛前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防颱檢查,發現防颱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

4.4.2 城管、建設、供電、交通、建築工務、通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市政、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的防颱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4.3 區建設、農林(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街道、鄉鎮組織對危險區域人員、房屋和船隻、病險水利工程等調查,並登記造冊,報同級防指備案。

4.5 颱風及次生災害預警

4.5.1 颱風影響預警

氣象部門加強颱風監測和預報,及時對台風影響情況進行預警。各級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根據可能受颱風影響程度,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研究防禦對策,明確防禦重點,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社會發布。

4.5.2 降雨實時預警

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降雨監測,當出現強降雨時,應及時向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報告。區防汛防旱指揮部收到氣象、水文部門的降雨信息後,應立即向有關街道、鄉鎮和單位發出警報。有關街道、鄉鎮和單位得到降雨警報後,應立即向有關地區發出處置預警。

4.5.3 山洪災害預警

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有關街道、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的巡查預警員,在台汛期堅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巡查,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轉移羣眾,並報街道、鄉鎮或區防汛防旱指揮部。

4.5.4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當水庫大流量泄洪時,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向下遊發出預警。

(2)各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佈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4.5.5 水利工程險情預警

當水利工程發生險情或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按規定權限,通過廣播、電視、電話、警報等方式,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發出警報,當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羣眾轉移的有關工作。

4.5.6 內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水文部門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督促有關部門確定內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窪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5 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級別的確定,以氣象部門颱風預警、預報為主要依據,綜合海洋、水文等部門的預警、預報,充分考慮颱風的影響程度、危害程度及防禦能力等因素,分為ⅰ、ⅱ、ⅲ、ⅳ四級,ⅰ級應急響應為最高級別響應,其次是ⅱ級、ⅲ級,ⅳ級為最低級別響應。較高級別的應急響應包含較低級別應急響應的所有內容。

ⅰ級應急響應由防指指揮批准啟動(必要時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防指副指揮或指揮批准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防辦主任或防指副指揮批准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防辦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啟動。

5.1 ⅰ級應急響應

區防指指揮主持會商,防指全體成員參加會議。部署颱風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提出防禦目標、重點和對策建議;同時,發佈人員梯度轉移命令,根據需要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組織指揮重大險情的搶險救災工作;向市防指、區委、區政府彙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部署防颱工作。

區防辦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變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員轉移和船隻回港避風情況,做好江河洪水預報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調度,組織有關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監督指導重要江河和重點區域洪水調度,調配區級防汛搶險物資,聯繫人武部、公安、武警支援災區搶險救災。做好災情核查和信息發佈工作。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根據颱風影響程度,做好相應工作。

5.2 ⅱ級應急響應

區防指指揮或副指揮主持會商,召開防禦颱風緊急會議,防汛、水利、人武部、氣象、建設、民政、農林(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城管、交通、建築工務、教育、供電等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部署防颱搶險工作,落實防颱風各項措施。水利、氣象、農林(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協同街道、鄉鎮加強水庫、海塘、堤防、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做好洪水調度工作;加大監測力度、加密預報頻次,隨時將最新消息報告區防指及有關部門。漁船就近避風,船上人員及沿海(岸)養殖人員撤離上岸;對危險地區的各類人員實施梯度轉移。

區防指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派工作組到颱風影響地區檢查、督促和指導防颱救災工作。人武部、街道、鄉鎮各類搶險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準備搶險救災。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根據颱風影響程度,做好相應工作。

區防辦及時將有關防颱信息、災情信息報告區防指領導和區防指。

5.3 ⅲ級應急響應

區防指副指揮或防辦主任主持會商,水利、氣象、農林(海洋與漁業)、國土、建設、城管等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明確防禦重點,落實防禦對策,掌握有關地區人員轉移和船隻回港避風情況,監督指導颱風影響區域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進一步落實防汛物資,各類檢查指導組、專家組、工作組、搶險救災隊伍等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氣象、農林(海洋與漁業)、水文、國土資源等部門加強對風情、雨情、水情、災情的預測、預報,並及時向區防指報告。其它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部門預案做好防禦工作。

區防辦及時將有關防颱信息報告區防指領導和市防指。

5.3.1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

根據颱風影響程度,各街道、鄉鎮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當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或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主持會商,部署防颱工作,明確防禦目標和重點,發佈人員轉移命令,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和水雨情,及時預報、預警,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區羣眾轉移的準備工作,按照權限做好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組織水庫、海塘、堤防、在建工程和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及時將防颱情況報區防汛防旱指揮部。

5.4 ⅳ級應急響應

氣象、農林(海洋與漁業)、水文等部門領導進崗、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做好各自的預測、預報工作,並及時向區防指報告。區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研究分析颱風可能影響情況,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工作。

水利部門重點做好水庫、河網的洪水承載能力分析,研究、制訂預排預泄方案,協同街道、鄉鎮做好水庫、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防洪工程的檢查工作;農林(海洋與漁業)部門重點做好海上船隻和沿海(岸)作業等人員的安全防範工作;國土資源部門重點做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檢查工作;其它防指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區防辦及時將有關防颱信息報告區防指領導。

5.4.1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

根據颱風影響的程度,街道、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由防汛防旱指揮機構領導主持會商,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防颱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動向,重點做好海上船隻和沿海(岸)作業等人員的保安工作。

5.5 社會動員與參與

(1)出現颱風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黨委或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防颱抗災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5. 信息發佈與新聞報道

(1)防颱抗災等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2)一般防颱抗災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災情及搶險救災的有關信息,由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負責或區委宣傳部發布;汛情動態涉及到災情的,由區防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佈;涉及人員傷亡等重大災情的,由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報區委、區政府審核後,按重大突發事件報道管理規定進行報道。

(3)新聞媒體須及時向公眾發佈有關防汛、氣象、水文、海洋、地質等相關信息,報道內容須經區委宣傳部或區防汛防旱指揮部審核。

(4)新聞媒體應做好搶險救災、災後恢復生產及先進事例的報道宣傳工作。

5.7 應急結束

當颱風及次生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可視情況宣佈應急結束。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2)電信、移動等通信運營部門負責保障水情、險情、災情等信息的及時、正確傳遞,確保政府首腦機關、區防指、人武部、公安、新聞媒體等重要單位的通訊暢通。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手機短信等手段發佈防颱信息,通知羣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颱抗災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水文)部門負責水情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做好水情信息採集系統、水情、雨情、風情和報汛信息實時顯示預報系統、工程數據庫和社會經濟數據庫系統的實時升級、備份工作,確保信息暢通。

6.2 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颱抗災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台搶險的重要力量。人武部、公安及當地黨委、政府要做好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成的應急搶險隊伍的協調保障工作。在抗洪搶險期間,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2)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應當組建專業搶險隊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應當組織羣眾參加抗洪救災工作。

(3)應急隊伍調動:一是本級防汛防旱指揮部管理的應急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防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防旱指揮部管理的應急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防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防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防旱指揮部批准調動。三是駐軍部隊的調動,由區防指提出要求,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險情、災情緊急的情況下,區防指提出搶險救助請求,駐軍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

6.3 物資保障

(1)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實行“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儲備和管理,並統一調配。

(2)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易受洪、澇、潮水威脅的其它單位應按當地防汛需要和規範要求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必要時可向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要求調配防汛搶險物資。

6.4 資金保障

財政、發改、經發、民政、水利、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籌措、落實和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金的落實和信貸。

6.5 技術保障

(1)健全和完善區防指與省、市防指之間的遠程會商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速度和質量,形成省、市、區三級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計算機網絡。

(2)建立和完善全市信息採集系統,水情、雨情、風情和工情等信息實現共享,為防颱抗洪決策提供依據。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數據庫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實現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會經濟信息的快速查詢。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災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後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颱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衞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7 避災場所保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建設、民政、農林、教育、文化等部門協助下確定本地區的避災場所,設立標誌,確保災害來臨時處於危險區域的羣眾躲避。

6.8 電力保障

供電部門負責防颱抗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9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保障防颱抗災人員、救災物資和車輛調配,負責颱風影響期間渡口的安全。

6.10 醫療衞生保障

衞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災區衞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6.11 後勤保障

災害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後勤保障。必要時,區發改、經發、民政、交通、衞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6.12 宣傳、培訓與演練

6.12.1 宣傳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颱抗災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6.12.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分類指導、考核嚴格,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6.12.3 演練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防颱應急演習,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7 善後工作

颱風災害發生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1)水利部門協同街道、鄉鎮組織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修復工作。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供水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2)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害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3)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4)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羣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羣眾,做好受災羣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5)農業部門負責水害災區羣眾的恢復生產工作。指導做好排漬除鹹,洗苗追肥,田間管理等,開展生產自救。

(6)衞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教育部門負責做好水害災區的校舍修復、正常復課等工作。

(8)供電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排澇等救災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9)通信、水文等部門分別負責對遭受毀壞的涉及通信、水文等設施的修復工作,儘快恢復使用功能。

(10)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及時總結防颱抗洪搶險的經驗教訓,表彰獎勵有功人員;根據颱風、洪水災害中暴露的問題,改進和加強預防洪澇災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區防辦及時掌握抗台救災情況,統計災情,及時向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彙報。

7.1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2 災後重建

災害發生地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儘快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3 防颱抗災工作評估

每次颱風過後,各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颱抗災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進一步做好防颱抗災工作,並將總結材料報區防辦。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防辦牽頭制定,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定期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區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防颱預案,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報區防辦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防颱應急預案,報區防汛防旱指揮部批准執行,同時指導並督促城鎮社區、行政村和事業單位、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防颱預案。

8.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區委、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防汛搶險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標籤: 颱風 應急 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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