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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會治安綜治基層基礎工作的實施意見

加強社會治安綜治基層基礎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兩個決定”),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1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的維護社會長期穩定,保障人民羣眾安居樂業的任務,現就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加強社會治安綜治基層基礎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1、從1991年以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國普遍推開,取得了很大成績,對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和有關部門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和基礎工作方面做了許多工作,總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但是就全局而言,目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層基礎建設仍然比較薄弱,突出的問題是: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同志對基層組織建設不夠重視,基層組織不健全,工作無人抓;有的基層組織工作開展不力,有的部門參與意識不強,齊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有的地方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不夠,廣大羣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一些工作措施的落實還缺乏組織、機制、物質等方面的有效保障。

2、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有利於促進黨的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基層組織建設好了,基礎工作做紮實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才能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3、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兩個決定”;以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為龍頭,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堅持專門機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力、物力、財力向基層傾斜,在基層建立起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機制,真正做到層層有人領導,層層有人辦事,層層真抓實幹。

4、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和工作力量,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羣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密治安管理和防範措施,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全面提高基層預防、發現、控制、打擊犯罪的能力,把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層組織

1、配齊配強鄉鎮、街道專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副職,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配專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黨委副書記。鄉鎮、街道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應由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責。鄉鎮、街道綜治辦要加強自身建設,明確職責任務,把工作的基點放在組織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動員廣大羣眾積極參與上,不要行使有關職能部門的執法權力(鄉鎮、街道綜治辦的職責任務附後)。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政法基層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建立、健全。人員編制除上級機關下撥外可由地方根據基層實際需要調劑解決。要保證政法基層組織的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裝備,提供一定的辦公條件。

2、大力加強以基層黨支部為核心的配套組織建設。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對治安問題比較多的村(居)委會要加強領導,對軟弱渙散、不起作用的領導班子要及時進行整頓,選配好黨支部一班人,特別是要選好支部書記。基層黨支部要有人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本地社會治安中的突出問題;要教育、組織黨員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併發揮模範帶頭作用。村(居)委會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為重要工作來抓。要加強治保會、調解會的建設,按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到組織、人員、工作、報酬四落實。村(居)委會要建立治安防範組織、法制教育隊伍,開闢常年的法制教育陣地。共青團、婦聯、民兵組織要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羣防羣治隊伍是維護社會治安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鄉鎮、街道和有條件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要因地制宜建立治安巡邏、看樓護院組織,並嚴格管理,加強教育,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羣防羣治隊伍的業務指導。集中執勤的羣防羣治隊伍可參照民兵體制進行管理。要保障羣防羣治工作必需的經費,地方財政要給予一定的補貼,自籌經費的要堅持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儘可能減輕羣眾的負擔。對在羣防羣治工作中負傷、犧牲的人員,應給予相應的政治榮譽和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

1、嚴格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加強監督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和紀檢、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協調製度,及時通報情況,加強日常考核,共同檢查落實,基層單位要進一步完目標管理責任制,嚴格考評,兑現獎懲。

2、認真貫徹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針對當地突出的治安問題,適時組織專項鬥爭;對治安混亂的地方,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治理,動員和組織羣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鬥爭,儘快扭轉治安混亂的局面。

3、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軍警民治安聯防工作,完善區域防範機制。要強化以公安幹警為骨幹,以治安室、治安崗亭為依託,以專職、義務巡邏隊為主體的多層次治安聯防網絡,加強動態管理,嚴格社會面的控制。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在開展軍民共建活動中,要配合當地政府,積極參與駐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4、強化重點行業、重點部位的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要明確責任,理順關係,特別要在落實經常性管理上狠下功夫。要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增強投入,重視發揮科學技術在治安防範工作中的作用。繼續開展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加強護路隊伍的管理、教育,全面推行鐵路治安承包責任制,對治安混亂的區段進行重點治理。在公路、航道和通訊線路沿線逐步建立防護體系,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破壞交通、軍事設施,盜割通訊線路等犯罪活動。

5、強化居民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工作。住宅小區要逐步實行封閒式管理,新建小區必須建設相應的治安防範設施。保險公司開辦家庭財產保險業務,要積極支持居民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工作。各種物業管理公司要把安全防範納入工作範圍,有效防範入室盜竊、偷盜自行車等多發性案件的發生。

6、強化人口管理,特別是加強重點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人口流入地要加強對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口流出地的公安機關要掌握重點人口的去向。要加強對流動黨員和流動團員的管理。

7、大力開展人民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完善村級民事和經濟糾紛調解網絡,特別是要加強相鄰地區、流動人口聚居區調解組織的建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要當好基層人民政府、羣眾自治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運用調解、代理等手段,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依法化解社會矛盾。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1、各級黨政領導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兩級黨委、政府(辦事處)對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負有重要責任,尤其應當下大力氣把這項工作抓好。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成效列為各級黨政領導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2、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幹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今後五年內,要將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普遍輪訓一次。鄉鎮、街道專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專職人員,由地(市)、縣負責培訓。治保會、調解會以及各種羣防羣治隊伍業務骨幹的培訓,由縣(市)、鄉鎮(街道)兩級主管部門負責。

3、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中,要把基層基礎建設作為重要內容,注意發現、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並給予表彰或批評。要在加強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正確行使一票否決權。

4、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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