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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通用5篇)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通用5篇)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 篇1

為貫徹落實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本市中國小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市教委貫徹落實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及《青浦區中國小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現就規範我校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通用5篇)

一、指導思想

為確保我校學生校服質量安全,保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校依法辦學,我校將本着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動我校學生校服訂購制度的落實。

二、程序目標

1、按《青浦區中國小生校服採購和管理辦法》相關要求認真做好校服採購工作

2、積極提倡週一晨會或校級大型活動時要統一着裝,但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原則、不強迫或變相強迫其在其餘時間也統一着裝。

3、在堅持學生自願的前提下,努力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供應商參與學生校服招投標。家委會代表參與學生校服採購工作的全過程,學校提供建議和意見。

三、實施步驟

第一條: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學生是否穿着校服,學校應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決定,並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採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學生穿着校服的學校應制定校服採購、穿着制度,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佈後方可實施。公佈時間不低於一週。

第二條:學生校服採購應通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發佈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自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兩份合同報送校產管理中心公共服務管理科備案,並由校產管理中心送至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備案。

第三條:校服代辦服務性消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佔校服服務性收費資金。

第四條: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上海市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後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學校要建立“雙送檢”制度。學校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佈,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國小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於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國小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 中國小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國小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着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國小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國小生校服》、GB/T28468《中國小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 梧州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國小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佈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 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並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複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 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 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並形成《梧州市中國小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範採購

第十三條 校服採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堅持自願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採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採購,向學生家長髮放校服(自願)訂購卡、校服徵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 校服規格型號與採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採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採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採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瞭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後,將《梧州市中國小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後一個月內,將《梧州市中國小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複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後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平台作用,公佈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羣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範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 各校要將校服採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條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國小生無償配發校服,並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國小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選用和採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文件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 篇3

中國小生統一着裝是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強學生集體榮譽感、培養學生團隊意識的重要舉措。校服質量關係學生的健康成長,款式影響學生的形象和氣質養成。優質、合體、美觀、舒適的校服是培養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它可以時刻提醒學生,認清自己的身份,自覺用學生的標準來規範自己的言行舉止,維護自身和學校的整體形象。統一着裝上學已成為普遍共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中國小生校服採購及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校服品質和質量安全,發揮校服育人和審美功能,保障廣大中國小生健康成長,依據國家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校服是體現新時代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傳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設新時期美麗新校園的象徵,是教育公平均衡發展的需要,是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予以高度重視,把學生校服工作做實做細做規範,為學生在校安心學習、舒適生活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xx縣各中國小校(包括公、民辦中國小、幼兒園、職校、特校)的校服採購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責任主體

第四條 學校家長委員會是校服採購管理的主體,學校校長是校服採購管理的監督責任人,對校服採購管理過程負責。

第五條 嚴禁任何學校和個人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壞羣眾利益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採購程序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由家長代表(每班學生家長代表不得少於1人)、教師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家長委員會。採取學校召開家長委員會及各班級家長會的形式,在充分徵求大多數家長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選用校服事宜。選用校服由學校家長委員會按照事前、事中、事後進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願量力”的原則,學生訂購的校服套數必須徵得家長委員會同意。國小生每三年更換一次,分別在一、四年級定製;國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學年級定製。

第八條 在徵求家長意見時,學校應告知家長“為什麼要選用校服、選什麼樣的校服”,明確校服顏色、款式、面料、質量等,對不同意選用校服的學生、家長,應尊重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制學生家長選用,可推薦學生家長在市場購買同顏色校服。

第九條 學校在確定要選用校服後,在一定範圍公示校服採購信息,審查投標企業資質、經營許可證、信譽度高的校服生產企業為學校提供校服服務,由家長委員會提出選用企業, 不得少於3家企業參與競標選用。

第十條 學校在採購校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的規範性程序進行、嚴格紀律,公開透明開展選用工作,選用應按照家長委員會代表現場綜合評定打分的辦法確定,並現場公佈選用結果。縣域內同一家企業、同一類產品、同一樣質量採購價格必須相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在組織校服選用過程中應做好選用過程和選用結果的文字記錄、圖片記錄和視頻記錄,監督人員和代表應對選用結果簽字認可,並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公示5天以上無異議後方可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校服選用結果確認後,學校法人代表與確定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縣統一規定的校服合同進行簽訂,簽訂後報教育備查。同時完善校服採購過程資料檔案,不得中途銷燬,做到備案備查。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校服採購監督委員會。主任由學生家長代表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成員由“兩代表”、“一委員”、家長代表等組成。主要負責校服採購經費、質量、採購流程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確保校服採購在“陽光下”進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經費由學校家長委員會負責收支和管理,校長是資金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資金安全使用。

第四章 質量保障

第十五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國小生校服》等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學校應要求校服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採購校服的行為發生。

第十七條 學校在接收校服時應進行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還應將校服抽樣送到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採購校服學校一經發現質量問題,要立即與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並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質監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全縣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質量監督部門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本縣中國小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的生產企業採購校服。

第五章 校服管理

第十九條 校服管理堅持學校自主選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校和學生購置校服。

第二十條 學校定製校服要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得隨意更換校服樣式、風格,儘可能減少家長重複支出。確需更換時,必須提前徵得家長委員會同意,並公示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在選用校服時,校服質量應高於市場質量,價格應低於市場價格,款式應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充分考慮學生體育運動與課間活動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具有學校特色。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 篇4

為依法加強各級各類學校校服管理,不斷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總體品質,確保學生健康成長,我市特制定廣元市中國小校服管理方案。

嚴格校服選購範圍

辦法規定,除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高中三年級不得統一採購校服外,其餘年級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可以統一採購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則上不低於2年。

嚴控校服採購品種、檔次和套數,不能一次性購買多套校服,原則上春秋季、夏季、冬季每生選購校服不超過2套(實際需求根據家長委員會意見確定)。

嚴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價,做到質優物美,嚴禁採購價格虛高的所謂高檔校服,增加學生優越感和家長經濟負擔,同時也嚴禁採購低價低質的校服。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中標供應商收取貨款時應向學校出具增值税發票,嚴禁違規收取和挪用校服費。

鼓勵中標供應商按學校着裝人數的2%以上比例,對建檔立卡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無償提供校服。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負責材料審核,存檔備查。

明確校服選購主體

辦法指出,學校是校服選用的組織者,家長委員會是校服選用的主體。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凡自願統一着裝的,須由學生(或家長)提交簽字委託並由學校存檔。

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購小組及評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選購小組及評委5—7人為宜(着裝人數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嚴格校服選購評比條件

辦法強調,參加競標的企業必須是具有校服生產銷售合法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不接受中間商)。

為保證質量,在充分市場調查的前提下,確定校服價格範圍,適當降低價格在評分中的影響因素,避免廠家低價降質。

學校要抽取一定數量校服,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校服進行檢驗。學校在組織驗貨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校服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對已經進入校園的不合格產品,要及時更換,防止危害學生身體。

建立校服監督懲處機制

辦法要求,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專項督查,通報督查結果。

學校要監督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水平。招標文件要依法公示備案,產品要嚴格履約驗收,檔案資料要齊備完善;一律不得向資質證照不齊備、質量安全無保證、售後服務差、商業信譽度不良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間商和“皮包公司”採購校服;嚴禁訂購來源不明或標誌標識不規範的校服。

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並計入“黑名單”,取消在本市參加校服競標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校服中標供應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生造成損害的,依法進行處罰和賠償。

暢通反映渠道,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教育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校服採購專項治理方案 篇5

為貫徹落實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本市中國小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市教委貫徹落實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現就規範我區中國小生校服採購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中國小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着規定。中國小校制定的校服採購辦法、校服穿着規定等工作應當聽取本校家長委員會意見和建議,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佈後方可實施。

第二條:中國小生校服採購應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和便於屬地管理的經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備案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發佈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並將合同報送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

第三條:中國小生校服合同價格應在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校服代辦服務性消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四條:中國小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上海市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中國小校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佈,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中國小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中國小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中國小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區教育局成立中國小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分管中國小、局屬企業、監察的局領導以及基礎教育科、學前教育科、監察室負責人組成。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監察室負責本制度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國小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本制度適用於嘉定區中國小校(含中職、中專、特殊學校、幼兒園)校服採購和管理。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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