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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決定

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全會精神,增強民營經濟綜合實力、競爭力和發展活力,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經濟超常規、高速度、跨越式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基本實現現代化進程,根據省委、青島市委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決定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xxxx”重要思想和黨的xx大、xx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富民強市和實現“兩個率先”為目標,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堅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發展”的方針,消除一切妨礙民營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弊端、政策規定和不適宜的做法,努力營造民營經濟“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有實力、發展上有保障”的良好發展氛圍,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全面發展,整體水平不斷提高,使其成為全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發展目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營經濟總量、發展速度達到青島市平均水平以上,年均增長25%以上,佔全市經濟總量的比重年均提高三個百分點以上,力爭到~年民營經濟創造的gdp佔全市的50%以上,民營經濟實繳税金年均增長25%以上,力爭到~年民營經濟實現税收佔到全市工商税收的40%以上,佔全市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50%以上;年銷售收入過億元的民營企業達到30户,其中過10億元的2户,形成一批技術先進、經營規範、效益良好的民營企業羣。

二、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

(三)放開投資經營領域。除國家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領域外,其他行業、領域都向民營資本開放。對民營經濟的投資領域,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實行壟斷、留有餘地。

(四)放寬准入條件。新設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或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下從事高新技術、進出口、農產品加工的民營企業,允許註冊資本分期注入。登記註冊合夥企業時,只需提供相關出資證明。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取消核准登記前的場地檢查制度,改為企業承諾和登記註冊後的回訪核實制度。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並符合消防、安全、衞生、環保和城市規劃的房屋可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企業住所和生產場所分離的,實行住所和生產場所同時登記。進一步放寬民營企業的名稱登記,允許企業名稱中直接使用“青島市”字樣。對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允許在名稱中使用“國際貿易”、“對外貿易”等行業術語。放寬對投資者的資格限制,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外,凡是有投資能力的人員都可憑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明申辦民營企業或申請個體工商登記。

(五)簡化企業創辦審批和工商年檢等手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選擇變更登記程序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民營企業股權轉讓,可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的前置審批外,其他前置審批一律取消。對暫時未能核發前置審批許可證或資格證的生產性項目,可先憑審批部門同意立項的意見書,核發一定期限的籌建營業執照,待前置審批完備後再換髮正式營業執照。對確需前置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必須公開辦事指南、辦事條件和審批制度,承諾辦事時效,大力推行“工商受理、抄報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並聯審批制度。進一步簡化企業年檢手續,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且經營情況和商業信譽較好的企業,經工商部門批准,實行免檢制。

三、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扶持力度

(六)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從~年開始,連續3年,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設立民營經濟專項發展基金,用於扶持和獎勵民營企業。專項資金實行專門帳户管理。對新辦的生產型民營企業,按企業實現的xx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給予企業100%的獎勵,第二、三年給予50%的獎勵。上述獎勵從~年起,獎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由市財政統籌統發。

(七)建立民營企業貸款擔保體系。建設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重點為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市財政從~年開始,連續3年,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同時,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法人尤其是民營企業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用擔保公司。對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税。

(八)拓寬民營經濟的融資渠道。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開發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項目,滿足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積極探索對民營企業的信用貸款,確保對民營經濟的新增貸款不低於全部新增貸款的60%。人民銀行要選擇一批民營企業在信貸支持上提高授權授信額度。積極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直接融資、發行債券。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採取股份制等形式創辦金融機構,參與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

(九)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或個人採用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民營企業收購、兼併、控股、參股國有、集體企業的,享受《平度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市屬企業改革的意見》(平政發〔XX〕27號)規定的政策優惠。經營範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項目的,原改制企業改制前已辦理的經營許可證和資質證書等原審批文書在有效期內,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十)民營企業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民營企業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國土部門要將民營企業用地統一納入土地開發和年度用地計劃管理,滿足民營企業在項目建設中的合理用地需求。要用足用活有關政策,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十一)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對已獲得青島市名牌產品或列入青島市名牌發展計劃的企業,有關部門在列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或申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計劃時,要優先考慮。從今年開始,凡註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企業

100萬元;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且當年上繳税金在3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或名牌產品且當年上繳税金在2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企業15萬元;被認定為青島市著名商標或青島市名牌產品且當年上繳税金在15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

(十二)鼓勵和吸引外來人員和企業來我市創辦民營企業。對引進民資的人員按引進內外資的政策規定給予獎勵。鼓勵國內外知名大中型民營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對投資XX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民營企業,以及總部設在我市並在我市年納税總額2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在用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

(十三)落實民營企業吸納本地人員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民營企業,以及下崗失業人員自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税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扶持。鼓勵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離崗或辭職後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工作。鼓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採取參股入股、業餘兼職、推銷產品、技術信息服務、中介服務、代理服務等多種形式從事民營經濟活動。大中專畢業生從事民營經濟的,兩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兩年內不願繼續從事民營經濟而重新找到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可由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給予重新辦理就業派遣手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辦理有關手續時免交各種工本費、登記費、管理費。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軍轉幹部辭職從事民營經濟的,除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外,能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投保年限連續計算,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外出打工人員回鄉創辦企業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十四)努力幫助民營企業爭取國家有關扶持資金。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中小企業創業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由財政、計劃、經發、外經、科技、人民銀行等部門給予積極支持和協助;從事農副產品加工的民營企業向國家爭取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支持的,由財政、計劃、農口等部門提供幫助。

四、突出民營經濟發展重點

(十五)加大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當年出口創匯200萬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的民營企業,授予“平度市出口創匯先進企業”榮譽稱號。從~年起,每年評選10家企業作為平度市“十強”民營企業。對“十強”民營企業建立“綠色通道”和市級領導定點聯繫企業制度,全面落實做大做強、產業導向、減免規費以及信息、技術、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十強”民營企業,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應稱號,對1-3名各給予5萬元獎勵,4-6名各給予3萬元獎勵,7-10名各給予1萬元獎勵。對“十強”民營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十六)積極扶持特色產業發展。市裏重點發展電子家電、汽車配件、橡膠、機械鑄造、農產品加工五大特色產業,南村、開發區、麻蘭、同和、明村、田莊、仁兆等鎮(處)要圍繞建設特色產業基地,制訂和完善規劃。鼓勵引導相應產業對口進入特色產業基地集中經營。對落户相關特色產業基地的,給予特殊政策優惠。同時,在民營經濟相對集中、產業特色鮮明和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地區,鼓勵建設專業批發市場,與產業發展良性互動,促進特色產業發展壯大。

(十七)大力發展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的民營企業。對達到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標準的民營企業,除享受盛青島市的扶持政策外,給予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扶持。

(十八)大力發展科技型民營企業。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年選取20個以上重點科技項目,推薦給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並幫助其組織實施,切實提高民營企業的產品檔次和技術含量。把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列入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在安排科技項目、申請科技經費方面,享有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待遇。以高新技術成果和專有技術投資興辦民營科技企業的,其成果經有關部門、機構認定評估後,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對經盛青島市科技部門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可獲得盛青島市的資金支持外,再一次性獎勵5萬元;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並按市委、市政府《關於鼓勵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獎勵意見》(平發〔~〕7號)的規定進行獎勵。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創建技術研發中心。新成立的企業技術中心達到國家級和盛青島市級標準的,除可獲得盛青島市的一次性400萬元和200萬元資助外,市裏再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符合《平度市科技進步獎勵辦法》要求的,經平度市科技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認定,納入平度市科技進步獎勵範圍。

(十九)大力發展外向型民營企業。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凡註冊資本達到100萬元人民幣的流通型民營企業,註冊資本達到50萬元人民幣的生產型民營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不受銷售收入、創匯水平或出口供貨額等條件限制。引導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外資,鼓勵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作為股東與境外投資者創辦合資合作企業,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五、努力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二十)積極營造放心投資、安心發展的社會~環境。適當增加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的舉薦和政治安排工作,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在參政、議政中的積極作用。適當增加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在各級評選表彰勞動模範中的比例。市裏召開的有關會議,吸收骨幹民營企業參加。各級各部門組織開展的不涉及收費的各類綜合性評選,要安排一定數量的民營企業、民營業主參評。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努力為民營經濟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十一)營造文明執法、支持有力的法制環境。對體現所有制差別和不適應民營經濟特點的政策和管理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和修訂,依法取

消對民營經濟的不平等待遇。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三亂”行為,嚴肅處理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惡性事件。嚴禁執法部門、執法人員以任何形式向民營企業推銷產品和提供有償服務;嚴禁利用職權搞行業壟斷;嚴禁經濟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團體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户、民營企業掛靠其下屬企事業單位、參加協會團體或參加評比、競賽、聯誼等活動;嚴禁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一般性檢查和重複檢查。

(二十二)營造服務到位、辦事高效的政務環境。繼續堅持領導聯繫非公有制企業制度,擴大聯繫範圍,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減少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方便企業辦事。加快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重點是建立健全信息諮詢、技術經紀、項目評估等社會中介機構,構建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規範中介機構的中介行為和收費,建立諮詢評估機構的執業責任制,確保中介機構依法開展活動,提供規範專業的優質服務。嚴禁政府部門把隸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轉移給中介機構,實行中介壟斷,強行或變相收費。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完善協會功能,建立高素質的協會專業管理隊伍。

(二十三)營造引得進、留得住的人才環境。及時為民營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辦理有關手續。對民營業主和其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員,其子女入托、入學憑有關證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學校不得以户籍為由收取借讀費、贊助費。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做法,籌建民營企業人才公寓,為民營企業引進人才、留住人才創造條件。

(二十四)營造規範、有序的發展環境。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改進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逐步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支持民營企業通過相互參股、職工持股、引進外資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建立民營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的社會監督機制,為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誠信經營環境。儘快開通平度市企業信用狀況查詢系統,建立和完善全市民營企業信用信息網絡。引導企業規範經營、按時還貸、信守合同、依法用工,幫助企業積極爭創國家級、省級和青島市級誠信企業。對獲得全國“誠信守法企業”稱號的民營企業,獎勵企業法人代表1萬元;獲得盛青島市“誠信守法企業”稱號的,分別獎勵法人代表5000元、3000元。

六、進一步加強對民營經濟的領導

(二十五)成立市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政府辦、經發局、工商局、監察局、財辦、科技局、財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國税局、地税局、質監分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發展計劃局、統計局、人民銀行、工商聯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制定我市民營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與組織協調,具體規劃發展思路,制定發展政策,協調內外關係,提供系統服務,維護民營業主的權利,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民營經濟的發展情況。辦公室設在市經濟發展局,由市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十六)形成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強大合力。成立平度市中小企業發展局,與經發局合署辦公,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盛青島市有關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政策、法規,綜合協調相關部門對民營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各鎮(處)要參照市裏的做法,成立領導機構和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做好具體工作。在繼續實行市級領導幫包重點企業的基礎上,每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都要選定一家民營企業作為幫扶對象,為民營企業提供管理、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的服務,創造安全的經營環境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二十七)建立發展民營經濟考核激勵機制。把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對鎮(處)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前5名的鎮(處),市裏分別給予3萬元、2.5萬元、2萬元、1.5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二十八)各鎮(處)要根據本《決定》制訂具體實施意見,有關職能部門要制訂貫徹落實本《決定》的配套實施細則。

(二十九)本《決定》所稱民營企業不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和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標籤: 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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