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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公證中的證據審查範文

論繼承公證中的證據審查範文

繼承公證是各公證機構經常辦理的一項業務,也是公證機構諸多業當中最容易出現錯證的公證事項之一,同時也是涉及錯證賠償風險最大的一項公證業務。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論繼承公證中的證據審查

論繼承公證中的證據審查範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平時公證工作的實際經驗,圍繞繼承公證過程中的證據審查、核實和確認,對公證證據運用和公證實務方面的一些有關問題,進行一點粗淺的理論探討。

一、繼承公證中的法律關係

依照《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在繼承公證法律關係中的證明主體是公證機構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並不是公證員和當事人。繼承公證法律關係中的客體是指由繼承法律規範所確定的,由申請繼承公證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並由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證據來確定的當事人享有繼承遺產的資格。繼承公證程序的開始,是基於繼承公證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的繼承公證申請,公證機構不能主動為當事人辦理公證,這一原則與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則相同。在法學界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指當事人對所主張的權利負有提供證據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指在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證明結果。《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辦理公證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筆者認為公證活動中的證明責任主要是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承擔的義務,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主要承擔的是依照法律、法規對公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的責任。

二、繼承公證中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繼承公證中證據的審查和判斷是證據核實的關鍵,是出具繼承權公證書之前必須進行的法定程序。公證事項可分為程序性公證和實體性公證,公證事項的審查也可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所謂公證機構對證據的形式審查,是指公證機構依據職權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人在實施某項法律行為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的法定程序,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承認,同時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資格。這種資格的體現形式是被法律所認可的特定載體,這種載體就是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例如,在繼承公證中配偶之間相互繼承權的確立,是以夫妻關係的依法成立為前提,夫妻關係的成立是通過依法登記取得結婚證來確定。結婚證就是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和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就是法律規定的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如果行為人行為因欠缺實質要件其行為就會成為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公證機構通過對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審查,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律關係是否清楚,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與相關法律的規定相一致,其行為是否具備實體意義上的請求條件,以確認當事人是否具備行使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例如,遺囑繼承公證的實質審查。遺囑人立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是家庭共有的財產。對這些問題的審查,就是對該遺囑行為的實質審查。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對夫妻財產關係和共有財產規定得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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