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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捉姦證據有多大證明力度

離婚訴訟:捉姦證據有多大證明力度

但是,面對離婚,爭議也許真的是不可避免,面對爭議,唯一的辦法就是協商和談判了,因此,正在面臨離婚危機或已經身陷其中的人們,如何收集婚姻過錯方的過錯證據?

離婚訴訟:捉姦證據有多大證明力度

捉姦證據有多大證明力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並不意味着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何在?

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牀”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三.捉姦需要聘請“調查公司”嗎?

如果家庭財嚴較大,自己取證較為困難,或有所不便,聘請調查公司,或由律師出面調查取證也當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畢竟,對於百萬家產的當事人來説,“五五開”與“四六開”還是有近二十萬無的差距!

四.捉姦請調查公司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尋求心理的平衡。有些當事人不求在物質方面得到照顧,而是想要達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以及尋求精神內心的安慰。如果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捉姦”自然無可厚非,只是所謂“捉姦的意義”因人而異罷了。

律師提醒:對於這類證據的取得要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不要浪費了很多的財力,最終證據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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