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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庭審中質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律師在庭審中質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質證是律師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工作,也是實現辯護或代理目的的關鍵。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律師在庭審中質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在庭審中質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律師在庭審中質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律師質證的方式方法是否得當,分析、評價證據是否合情合理,直接決定着辯護或代理工作的成敗。律師質證的範圍,一般限定在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範圍內,但並不是一方提出任何一項證據,都應當質證。因為在質證之前,律師應獲知或判斷此證據是否通過合法途徑獲取,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對於內容、形式合法的證據,能夠認定的,可以不予質證。

(1)質證要窮盡證據外延。律師質證,要分析對方各種證據之間的關係,窮盡被質證據的外延。律師在查清事實、獲得證據的基礎之上,窮盡證據的外延,不卑不亢、有理有據地對控方證據和證人證言進行了質證。用全部有利證據支撐辯護方論點,使其立於攻守不敗之地。

(2)質證要追問到底。律師質證除了講究方式方法外,還要有律師的崇高職業感,以對法律負責和切實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對疑問的證據要窮追不捨,要有“不到黃河心不死”的精神,體現出律師應由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職業風采。

(3)質證要結合法律的規定進行。質證的目的是為了弄清案件的真相,確定自己的觀點。但是僅有質證弄清案件事實還不夠,還要幫助審判人員正確運用法律。因此,律師質證要運用證據與法律兩把武器,把證據的運用和法律的適用結合起來,達到維護被告人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4)質證的意見要重點突出,並且明確具體。在案件庭審過程中,有的律師習慣於對重要證據提出主要的質證意見,對於其他證據則不予質證。這樣的質證方式,其原因可能在於律師對質證意義的理解不夠充分。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師質證的目的是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質疑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大小,以此否認公訴人對有罪、罪重事實的證明。同時,對自己出示證據進行説明,以證明無罪、罪輕事實的存在。律師的有效質證,可以降低甚至否認公訴人對有罪、罪重事實的證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訴人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內心確信,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就應當得到無罪的判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師的辯護也取的了積極良好的效果。所以,對於公訴人證據中所有的疑點,律師都應當一一列舉,明確指出。

(5)注重對證據來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況進行質證。證據來源是影響證據真實性的一個方面。對證據來源應當進行充分的質證。律師對證據的收集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對方律師對證據蒐集情況進行説明,必要時要求對方出示證據給予證明。律師對證據的保全、固定情況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對方給予説明,必要時,要求其出示證據予以證明,比如證據得到妥善保管的證據、證據得到科學保全的證據。從對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中,迅速而敏鋭地發現其漏洞和缺陷,通過嚴格的分析、推理、判斷,準確有力地揭示其證據的主觀性、片面性、虛假性,從跟不上挖掉對方立論的根基。

(6)質證應當審查證據的證明力。律師要根據每個證據本身的不同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進行必要的查證核實,要綜合全案證據,審查所有證據之間是否協調一致。在庭審質證時,不僅要從證據本身出發,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且也要從程序上,對證據進行質證。

(7)律師質證言語應合法、簡潔、準確、通俗。在法庭上,律師要做到語言簡練、精確,讓法官更容易理解己方的觀點和意見,能夠讓法官在判斷的時候不至於做出錯誤的理解,同時更能夠讓法官內心產生一種信服力。

(8)律師在對證人質證是不得引誘、暗示和指證。所以在對方律師對我方證人質證時,律師一定要認真聽取,發現有引誘、暗示時,應該立即請求法庭予以制止,以防證人落入陷阱。

標籤: 質證 庭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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