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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庭審中舉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律師在庭審中舉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舉證,即提出證據。凡是要確立自己的主張,必須有充分的依據。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律師在庭審中舉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在庭審中舉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律師在庭審中舉證質證中注意的問題

刑事訴訟的控訴舉證,主要又偵查、起訴機關負責;民事訴訟的舉證,由主張權力者承擔;行政訴訟的舉證,主要由被告承擔。作為行使辯護與代理職能的律師,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舉出有利於委託人的證據。舉證,在庭審中證據運用的首要環節。舉證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律師辯護代理髮揮程度,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程度。庭審舉證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訴訟權利,正確行使這一訴訟權利,對於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查明有利於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事實情節,有着重要的意義。

在訴訟中,律師可以在庭前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也可以不在庭前提交,而在庭上舉證。對當庭出示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由出示的律師就所出示證據的來源、內容、特徵等作出必要的説明,然後由另一方當庭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對方對有爭議的舉證,可以進行辯論。被告人、委託代理人等經過審判長准許,可以在一方舉證提供證據後,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證人書面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律師舉證的順序,應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舉證方式,可以因訴訟的性質、案訴性質的不同靈活運用。但是,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律師在舉證過程中也時常會出現一些不應有或難以避免的問題,以致影響辯護或代理的效果,律師庭審中舉證應注意問題主要有:

(1)收集證據的業務活動不要僅侷限於現有的、已經收集在案的證據材料範圍內,把辯護論點或代理意見建立在案卷內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還要積極地去收集證據,拓展視野。

(2)不要完全依賴委託人,把收集、核實證據的責任全部推給被告人或委託人,坐享其成,而不主動地去收集、核實。

(3)要仔細閲卷。善於從閲卷中發現和收集對委託人有利的各種證據,認真查找案卷中存在的矛盾和焦點。

(4)舉證時要注意證據的證明力。代理律師在舉證時,所提供的證據必須有足夠證明力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提供的證據經得起反駁、排除其他可能性。

(5)舉證時要注意舉證時間的限制。在三大訴訟法中,在規定舉證責任承擔的同時,也規定了原被告及其代理律師應在什麼期限內負舉證責任。把握好舉證期限,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舉證的是案內沒有反映的新證據,並且舉證的內容與案件有關聯。根據法律的規定,律師有權要求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者勘驗。一般來説,如果法庭認為律師的上述申請,對查清本案關係不大,或者認為所舉證據案內已有所反映,或者認為事實已經查清並取得了充分確實的證據,就會駁回律師的申請。因此,律師的舉證必須是案內所沒有的,而且是與案件有關的。否則,不僅舉證活動沒有意義,而且也會被法庭所駁回。

(7)舉證要緊緊圍繞辯護或者代理工作進行。律師的舉證是使自己所收集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使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具有説服力,因此,律師舉證必須從有利於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的角度出發,切忌舉出對被告人或被代理人不利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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