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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貫徹實施情況的調研調查報告大綱

工會法貫徹實施情況的調研調查報告大綱

為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工會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工會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省、市總工會的要求,雨花台區總工會積極行動,通過召開工會幹部、職工代表座談會、問卷等形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調查瞭解各街道、局系統在《工會法》實施以來在工會組建、依法維權等方面的成功做法與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工會法貫徹實施情況的調研調查報告大綱

一、貫徹實施《工會法》的基本情況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是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後頒佈實施的。《工會法》修改頒佈實施後,全區各級工會組織認真貫徹實施《工會法》,按照全總“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能,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宣傳教育活動取得成效。為學習宣傳貫徹好《工會法》,區總工會將《工會法》連續納入全區工會系統的“四五”、“xx”

普法規劃之中,大力在工會幹部、職工中開展普及《工會法》教育活動。為了讓社會了解工會,在全區“xx”

普法規劃制訂前,區總工會主動與區司法局等部門聯繫,使學習宣傳《工會法》納入了區普法辦制訂的“xx”普法規劃,《工會法》的宣傳面得到進一步擴大。區總工會還通過培訓、法律知識競賽、問卷答題、現場會、送法進企業等宣傳方式,組織基層工會幹部、職工進行以《工會法》、《勞動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他們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基層工會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橫幅、標語、櫥窗、牆報、板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工會法》。幾年來,全區各級工會組織進行《工會法》宣講184場,廣場宣傳86場,發放宣傳資料21600餘份,新聞媒體刊播發《工會法》宣傳文章3篇。區總工會還積極與區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對《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活動,幾年來,參與人大執法檢查2場,政協執法檢查1場,其他4場。通過以上宣傳活動,提高了全社會對工會的認識度,增強了企業按法辦事、依法經營的意識,激發了廣大職工積極投身社會各項事業建設的工作熱情和參與企業管理的主人翁思想。

(二)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得到發展。近年來,全區各級工會組織按照全國總工會提出的“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和

“擴大覆蓋面,增強凝聚力”的要求,積極開展工會組織建設工作。在我區原集體、鄉鎮企業改制以及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單位的幾年間,區總工會將工會組織的重點轉移到非公企業建會工會上面,一方面抓好改制企事業單位工會的建會,另一方面抓好新建企業的建會。通過“兩手抓”,既確保了原有的工會組織不斷流、工會會員不流失,又通過新建工會增加了工會組織的覆蓋面。4月,區總工會還積極探索建會新模式,在我區板橋街道試點,率先在全市成立了市第一家街道總工會——板橋街道總工會,同時,針對我區非公企業規模較小、員工較少,主要分佈在社區(村)和街道的特點,探索建立以社區(村)工會聯合會為建會模式的區域工會以及行業工會,8月,還建立了華東第一家民工市場工會聯合會——安德門民工就業市場工會聯合會。目前,全區7個街道辦事處、1個開發區已全部建立了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44個社區居委會也全部建立了工會組織。截止底,全區共建立基層工會組織192家,涵蓋法人單位1659個,全區工會會員總數達

15.7萬人。較底相比,新成立工會組織1313家,新增工會會員數138820人。

(三)職工合法權益得到較好維護。一是建立和健全了維權機制。我區基層工會都已基本建立了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工資集體協商談判制度、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等維權機制,並且在實際工作中逐步進行健全和完善,為從源頭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全區集體合同覆蓋率達87%,女職工專項協議覆蓋率達100%,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率達90%,職代會覆蓋率達91%。在前幾年的我區企業改革改制集中階段,區總工會主席參加了全區改制工作領導小組,參與改制政策的制訂出台,特別是區駕培中心、華汽公司、大開發等單位改制時,情況複雜、矛盾集中,區總工會分管領導都及時參與,為職工説話,從源頭上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較為穩妥地推進了改制工作的完成。近幾年來,各級工會努力健全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協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覆蓋率達92%,區域、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覆蓋率100%,共受理、調解勞動爭議案件145件,調解成功率達80%,有效地維護了職工權益,化解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矛盾,穩定了勞動關係。,區總工會為來自甘肅的13名民工追討被拖欠的工資13.2萬元。二是民主意識正在逐步增強。近幾年來,區總工會始終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基層職責,在基層工會大力開展民主管理工作,積極推動《江蘇省民主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全面落實職工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調整了區廠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工作職責,,在冷軋板公司召開了廠務公開工作現場會,全區85%的企事業單位開展了廠(事、校、企)務公開。三是幫困工作成效明顯。按照市總工會建設“民生工程”的要求,區總工會連續多年實行市、區、基層三級困難職工的建檔工作,並積極籌措慰問幫扶資金,落實相關幫扶政策,實現幫困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除了每年的元旦、春節走訪慰問困難職工外,還結合“五&8226;一”、“七&8226;一”等時間開展慰問活動,以及金秋助學活動、職業技能免費培訓、選樹“創新創業”典型等,充分體現了工會在服務經濟建設大局和社會穩定方面重要地位和作用。

(四)工會經費收支大幅增加。自工會經費收繳方式改為地税代收以來,增強了工會經費的徵繳力度,我區工會經費收繳較底增長率達260%,7年來,我區文化、技能教育、培訓經費支出41萬元,生活保障經費支出93萬元,職工維權83萬元,自身建設54萬元,其他23萬元。

二、貫徹實施《工會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查瞭解的情況看,《工會法》在我區的貫徹實施情況總體是好的,但在貫徹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非公企業組建工作不到位。部分非公企業業主對於貫徹實施《工會法》的思想認識存在偏差,對工會工作的性質和作用不夠了解,對於工會在推動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擔心建立了工會組織,一是開展工會活動會影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二是撥繳經費會增加支出,影響經濟效益;三是職工會藉助組織抱團維權,會削弱自己的威信,因而對工會組建工作持不支持態度。尤其是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建會難度較大,這些企業穩定差,職工流動性大,企業本身缺乏建會的願望,職工認為工會為職工説話辦事權力有限,維護合法權益作用不是很大,對加入工會組織的熱情不高,非常不利於組建工會工作的開展。

(二)組織管理幹部配備不到位。有些企業工會組織機構不健全,只有工會主席一人,沒有工作場地、活動設施,工會工作有名無實,作用難以發揮;有些企業工會幹部都是兼職,精力無法放到工會工作上來,工會工作難以正常開展;有些已經建立的非公企業工會組織受制於經營者,只是一個“掛在牆上、寫在紙上、停留在口頭上”的組織,工會主席處於“端企業飯碗,看老闆臉色”的位置,不敢為職工説話辦事,不能發揮維權作用。

(三)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一是社會保障難落實。一些企業少報職工人數,只讓管理層及骨幹職工參加了社會統籌保險,而其他職工未能參加社會統籌保險,致使這部分職工或職業病傷害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經濟補償。二是部分企業勞動條件惡劣。特別是汽車油漆、模具加工等行業的企業防護措施不落實,工廠生產環境差,導致職業病發病時有出現,損害職工身體健康。

(四)工會經費收支管理不到位。從調查瞭解的情況來看,有相當部分的基層工會經費沒有建立獨立專用帳户;有的基層工會雖然設立了賬户,但工會主席沒有審批權,工會花錢由行政一把手簽字才能有效;有的單位行政沒有及時將按標準足額計提的工會經費劃撥至工會經費帳户,工會按比例及時撥繳工會經費也只能成為空談,工會財務成了個有帳無錢的“空殼”;還有的基層工會只是在行政帳面上設立了個工會經費科目,工會開展活動的支出在行政賬户上報銷。以上種種情況,都反映了《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成為了一紙空文,對工會工作的開展造成來了一定的影響和制約。

三、對《工會法》實行部分修改的建議

根據我區貫徹實施《工會法》的情況,針對調研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工會組織建會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工會法》第2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委員會。”建議把有條件的“應當”修改為無條件的“必須”,防止單位找出種種藉口逃避建會,規避法律義務。《工會法》第50條規定:“違反本法第3條、第11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經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建議賦予工會執法權。

(二)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工會法》第30條規定:“工會協助企業、事業、機關……,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衞生和社會保險工作。”,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實實在在的落實才是召開會議的最終目的。建議將第30條規定中的“協助”改為“有權監督”,這樣也更加符合胡總書記在中國工會xx大會議上提出的“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將更多的手段和資源賦予工會組織”的講話精神。

(三)對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工會法》第35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36條規定“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第37條規定“本法第35條、第36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鑑於目前非公企業已佔企業絕對多數的現狀,建議在《工會法》中直接明確非公企業職工參與單位民主管理的形式,保障非公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四)對基層工會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工會法》第14條規定:“……。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建議改為“會員25人以上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其他形式建會的基層工會組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工會組織和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保證“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法》第46條)”,以法律地位保障企業工會幹部敢於為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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