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研報告 >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以下簡稱矛調工作)作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重要工作機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既方便羣眾,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又維護了社會穩定,是最經濟、有效的維穩手段,被稱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近日,區司法局圍繞新形勢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如何適應社會發展大局的需要,組織人員深入基層鄉鎮(街道)、村(居)開展調研並進行了認真思考。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一、矛調工作的現狀和矛盾糾紛的特徵

(一)矛調工作現狀。新區成立以來,全區共組建了216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鄉鎮(街道)8個、村(居)186個、企業學校等22個,共有660多名調解員和信息員,全區形成了以區協調小組為龍頭,鄉鎮(街道)司法所為骨幹,村(組)調解組織為基礎的三級矛調網絡體系,幾年來,全區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 1160多件,調成率達96%以上;各級矛調組織調處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事件11件,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羣體性上訪40多件,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了萌芽狀態和基層,較好地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

(二)矛盾糾紛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化”:一是類型多樣化。以往調解矛盾糾紛主要為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糾紛等類型,佔矛盾糾紛總數的80%以上,現在主要表現為“三跨”糾紛,即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糾紛的勞動勞務、勞資糾紛。比如:XX年**鎮羣眾殷茂生組織幾個鄉鎮的農民工在包工頭王某承攬的建築工地施工,工程結束後,包工頭王某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藉口,扣發殷茂生等人兩萬多元工程款。殷茂生就組織幾十人準備到市政府上訪。**司法所得到信息後,主動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併發到農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羣體訪。二是主體多元化。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打破了舊的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矛盾觸及點明顯增多,大都發生在公民與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及其相互之間。比如:市區光明路市場因排水管道老化,積水外排不暢,道路嚴重受損,影響了商户生意。商户們多次到有關部門反映,但因市場屬於市工商局鐵東分局、市市場管理中心及税務部門共同管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於是,商户們準備兑錢高層上訪。天橋街道司法所瞭解情況後,分別到上述三個部門及交通部門反映情況,最終使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受到了商户們的稱讚。三是內容複合化。當前糾紛內容,往往同民事、經濟、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織在一起,特別是近年來因徵地拆遷、基層選舉、環境污染等糾紛,數量增加,誘因複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羣眾的自發行為和一些人的別有用心交織在一起,給處置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比如:在天橋街道王國彥,豬廠拆遷上訪案件中,由於牽涉面廣,沒有及時穩控好當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體上訪,牽扯了區、鄉兩級幹部的大量精力,最後經多個部門配合協調,才得以妥善解決。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糾紛激化過程短,甚至在幾分鐘內激化,釀成刑事案件;有的糾紛潛伏期較長,表露不明顯,經過矛盾積聚,突然釀成大案。比如:姬石鄉農民康順成因在本村給施工隊幹活時,沙漿攪拌機漏電致其死亡。施工隊工頭和業主相互推卸責任,情況十分危急,極有可能引起進京赴省上訪事件發生。區法律援助律師李會平和姬石該鄉專職人民調解員高貴清、閆玉亮及時到位,經過現場勘察,認定責任屬於電工安裝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經過與市電業局交涉,最終協調賠償補償金5萬元,有效避免了一起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二、當前矛調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激勵導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調工作的重要性,挫傷了基層調解員的積極性。黨委、政府在總結評價穩定工作時,往往把破獲多少刑事案件中。查處多少治安案件、處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訪事件。作為工作實績給予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而對人民調解員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避免許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認可,客觀上形成了小事變大,牽扯了領導精力問題才解決看作是政績,大事化了、沒有牽涉領導精力而問題解決看作是無功的導向。

(二)司法行政部門唱“獨角戲”,人民調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糾紛涉及鄉鎮綜治、信訪、工商、民政、勞保等部門,但這些職能部門基本沒有參與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使司法所力量顯得相對薄弱,陷於唱“獨角戲”的境地。區劃以來,我區8個司法所,都是國債資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區共下派專職司法助理員5名,其他3個司法所至今無司法助理員,每個司法所的轄區人口平均為5.4萬多人,很難完全承擔包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在內的9項職能。

(三)調委會成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區660多名調解員中高中以上學歷的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在宣傳講解法律,製作調解文書上有困難,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質較差。法律服務所從司法所分離後,部分法律水平較高的同志離開司法所,專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導致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整體法律水平相對下降,從事矛調工作的其他人員中,法律專業或有法律職業背景出身的人員更少。三是調解員隊伍不穩定。受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影響,其調解員往往也隨之更換,調整頻繁,不能專職專用,致使專業調解人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節。

(四)運轉經費、獎勵補貼缺乏保障。一是區、鄉兩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無經費,調解員培訓、學習難以開展。鄉鎮(街道)調委會工作人員,主要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兼任。二是調解員無補貼。村級調委會成員主要是從事無償服務,介入調解程序後,調解員的交通、文書、就餐等費用不能解決,許多調解員面臨生存問題,或經商辦企業,或打工謀生,往往顧不上本村民間糾紛調解事務,不少村調委會名存實亡。極易導致上訪事件發生。

三、深化矛調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認識,切實把矛調工作置於建設和諧社會大局來思考和部署。進一步加強矛盾調處工作,正確處置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把各類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充分認識矛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調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實行責任倒查,責任追究,在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上取得新成效。

(二)穩定基層調解隊伍。一是解決司法所缺編問題。目前,全區各司法所缺編12人。建議採取從鄉鎮(街道)人員中選拔方式,充實到司法所工作。二是穩定村級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議對村(居)人民調解員及調解組織按照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財行〔XX〕179號文件精神予以保障,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或採用以調解案件的數量支付報酬的辦法激勵他們的積極性。三是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調解員業務素質。通過形式多樣的培訓手段,促使人民調解員提高自身素質,勝任調解工作。

(三)大力加強矛調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對換屆後的村級調解組織進行全面摸排和整頓,按照“五有”(有相對的辦公室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書、有統計台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組織建設,確保糾紛發生時人民調解組織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四)建立矛調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為矛調工作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條件。一是區財政撥出專項資金,保證對矛調工作的有效管理指導及工作的正常開展。建議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委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專項用於矛調工作建設。鄉鎮(街道)也要撥出相應經費用於矛調工作。二是對於鄉鎮專職調解員實行月工資報酬制。由區、鄉兩級按50%分擔,由區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三是探索實行有償調解機制。根據具體辦理調解案件的簡易,對社會影響面、所費精力時間等程度,每件給予50— 500元不等的補貼。通過補貼和獎勵的形式,給予承辦調解員不同等級的費用補助,充分調動調解員幹好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yan/g9m3o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