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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次開庭審理的成因與對策大綱

民事案件多次開庭審理的成因與對策大綱

開庭審理,是一審民事案件(含經濟糾紛案件)必經程序,也是整個民事訴訟中一個最基本的、重要的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審查核實證據,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最後作出公正的裁判。通過開庭審理,對於貫徹民事訴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接受人民羣眾監督,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加強法官的責任心,保證正確處理及裁判的順利執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個案件,開庭審理以多少次數為宜,民訴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由於每個案件情況各異,複雜多樣,因此一個案件是一次開庭結案,還是二次甚至數次開庭結案,應當從實際出發,因案而異,具體案件具體對待。但是,對凡是能夠一次開庭結案的,應儘量作一次開庭結案處理,以最低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訴訟效益。從當前審判實踐中來看,有為數不少的案件不應該多次開庭審理的現象仍較為普遍,致使案件審理週期長、超審限、積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試對多次開庭審理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並研究其對策。

民事案件多次開庭審理的成因與對策大綱

一、多次開庭審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多次開庭審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構成。 1、法律規定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法律賦於當事人的權利在開庭前沒有行使的。根據民訴法規定,①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而堅持要求委託代理人蔘與訴訟的;②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答辯或提供新的證據的;③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需要追加當事人的;④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或者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 3、因證據問題而多次開庭審理的。發現證據有問題,需要再次開庭的,主要有:一是當事人無限期舉證。當事人庭前不舉證或舉證不能,庭審中由於證據不足,要求休庭補充證據;有的當事人採取“擠牙膏”式的方式,每次開庭都要求補充新的證據;還有的當事人舉證無重點,庭審中大量舉證,提供多個證人線索和有關材料,使當庭無法質證。二是當事人不提供證據原件,庭審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證據的複印件有異議,要求與原件核對,而另一方當事人沒帶證據原件,需要重新開庭對原件進行核對和質證。三是懷疑證據的真實性,且當庭無法判斷,需作現場勘驗或司法鑑定,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必須對勘驗的情況和結果以及鑑定結論重新開庭質證才能認定。四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4、因庭前準備不足而多次開庭審理的。審理前的準備是民訴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強調“直接開庭”、“一步到庭”,而忽視庭前必要的準備而盲目開庭,主要表現在:①對訴訟文書的送達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對當事人的訴訟代理手續是否齊全或授權是否明確未進行審查的;③沒有認真審核訴訟材料,依當事人的申請沒有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或者庭前能夠調解解決而未進行調解的;④未能指導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訴訟,圍繞自己的主張舉證的;⑤對本案的訴訟主體有無漏列、錯列現象審查不細,未能及時要求當事人更換、追加訴訟主體,或者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的;⑥合議庭成員不瞭解案情,不明確自己在庭審中的職責與分工的;⑦疑難、複雜案件未進行庭前聽證,或者召集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的;⑧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價格、質量、數量、結算方式、損害程度等分歧較大,需要委託有關專業技術部門作出審計、估價、鑑定或現場勘驗而未採取的;⑨答辯期未屆滿而一方當事人尚未提出答辯意見並且不願意放棄書面答辯的情況下強行開庭的;⑩盲目將所有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審限內不能結案,後不得不轉入普通程序,而導致再次開庭的。 5、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偏低。審判實踐中,由於法官受自身業務素質的影響,駕馭庭審能力還較弱,尚未達到得心應手的程度,出現不少兩庭、甚至多庭審理才能結案的情況,主要表現有:一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不大,對改革沒有壓力和緊迫感,庭審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回到老一套上去,習慣於老規矩、老框框行事,開庭流於形式,走走過場;二是有的法官對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關係認識不清,聽任當事人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上糾纏不休;三是有的法官對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難點、疑點沒有充分預見,不能圍繞重點去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辯證和質證,庭審中盲目性較大;四是有的法官當庭認證、説理上不充分,隨意性大,缺乏分析、判斷能力,導致庭審結束,當事人也搞不清那些證據被採納,採信與否的理由是什麼;五是有的法官駕馭庭審的心理素質欠佳,庭審中如遇到當事人在庭上糾纏時缺乏沉着、冷靜,或者遇到突發事件時不知所措,反應不靈敏,處置不果斷。

二、解決多次開庭審理的對策

民事案件出現多次開庭審理(法律規定以及必要的再次開庭除外)有悖於公正、高效原則,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牽扯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增大了訴訟成本,人為地延長了辦案週期。這既不利於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也不方便當事人的訴訟。這樣長期下去人民羣眾是不會滿意的,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以下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一)依法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賦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以延期再次開庭審理的,是否准許,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正當理由的,應再次開庭審理,以確保案件的質量,不能剝

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然,也要防止有的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造成反覆開庭,重複勞動,拖延了辦案時間,審限內不能儘快結案。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確無必要延期審理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首先要解決好認識問題。審判方式改革之所以強調“直接開庭”,是針對以往有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已經習慣了陳舊的,老一套的訴訟模式。“直接開庭”並不是毫無準備地盲目開庭,也不是忽略做好庭前準備而“一步到庭”,而是在做好一系列必要的準備工作以後直接開庭。案件的庭前準備是開好庭的前提條件,是法定程序。因此,庭前準備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有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才能減少開庭次數,保證庭審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其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庭前準備。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等對如何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必須堅決執行,不能忽略,不可逾越。如果是法官由於忽視庭前準備工作而重複、多次開庭導致超審限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再次,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操作由立案庭(或書記官處)和審判庭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密切配合,協調運作,不能相互推諉,要紮實地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三)建立限期舉證的法律制度。我國法律對當事人舉證時限未作明確規定,但這又是審判實踐中尤其是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必須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這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也難以把握,如 “合理的期限內”的期限以多少日為宜?“申請延期”是申請一次還是數次?當事人不按該規定的期限執行,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均不甚明瞭。由於舉證的期限沒有限制性規定,就沒有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所以當事人並不認真執行甚至故意保留重要證據,在開庭時搞突然襲擊,造成對方措手不及,為其收集對抗證據製造困難,或者在二審、再審期間再提交新的證據,這有損司法權威和審判工作的嚴肅性。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限制當事人的舉證時間,作出明確的舉證期限,以利各級法院統一執行。 (四)推行庭前聽證和證據交換制度。民訴法對庭前聽證未作規定,僅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前“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開庭前,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根據這些規定,筆者認為對較為複雜、疑難的案件一般均可適時安排當事人庭前到庭聽證或交換證據,由雙方當事人出示支持各自主張的證據原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通過庭前聽證或交換證據,可以固定庭審中的證據,理清雙方爭執焦點,明確庭審重點,還可以對當事人提交不足的證據給予舉證指導,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由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以及進行鑑定、勘驗和審計等,避免因當事人在庭審中提出的新證據,需核對而多次開庭的情況,既可大大縮短庭審時間,減化庭審程序,又能防止當事人搞突襲舉證,做到庭審“一堂清”,提高一次開庭結案率。筆者建議民訴法修改時應將庭前聽證和交換證據加以規範並作出具體規定,使之成為一種訴訟制度。 (五)實施審判流程管理。審判流程管理主要內容是直接排期開庭和審限跟蹤,分離審判權和程序控制權,是以立案庭為中心樞紐,以各合議庭為支點的審判管理機制。實行審判流程管理,增加了審判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及時瞭解掌握審判動態,又使合議庭工作有計劃、有規律地進行,避免開庭的隨意性和拖拉,發揮審判流程中監督和制約作用。具體操作上,一是排期開庭,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後,可根據案件不同類別,繁簡程度,法定期限,合議庭存案情況,排定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開庭日期、開庭地點等,並予以公告,然後將案件移送審判庭。二是審限跟蹤,由立案庭統一製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況表”,對案件各個環節由承辦法官填寫,立案庭彙總,並每個月向全院通報跟蹤情況。審限到期前一個月,由立案庭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催辦,促使法官速辦快結,可有效地控制其開庭審理的次數。 (六)加快提高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庭審是一門藝術,必須要有堅實精深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才能嫻熟、從容地駕馭庭審。針對當前法官隊伍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為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必須要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着力提高法官專業技能和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首先,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是提高法官業務的基本途徑,是儘快提升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前提條件。業務學習和培訓方法是多方面的,除堅持平時業務學習制度外,還應鼓勵和支持法官參加自學考試、專升本函授、法律院校進修等,不斷優化法官學歷層次和文化結構;還可以集體組織法官參加各級法院的業務培訓、專家授課、專題研討、業務會議等,在實踐中提高法官法律專業知識。其次,選拔一些審判業務素質好、庭審經驗豐富的審判長多開示範庭、觀摩庭,可由院、庭長或優秀的審判長先行一步,率先垂範,並組織法官旁聽、觀摩,庭後組織討論評議,以期達到以點帶面、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再次,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促使一批審判業務骨幹脱穎而出,實現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庭審過程中的組織、指揮、協調作用,真正履行好其職責,帶動全體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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