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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實行新監督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

支行實行新監督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

一、縣(市)支行實行新監督工作機制的成效:

支行實行新監督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

XX年9月,縣(市)支行實行了新的監督工作機制,在新體制的運作下,縣(市)支行的監督資源得到有效整合,解決了人員數量不足與崗位內控制度約束之間的矛盾,形成了監督合力,監督活力明顯增強,監督效能明顯提升,階段性成果初步顯現,主要表現在:

(一)確立了監督部門的獨立地位。實行“派駐制”後的監督機構,較好的理順了監督機構的隸屬關係,與人民銀行集中統一的領導體制相適應,真正體現出監督與被監督的制約關係,消除監督工作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制約,使人民銀行監督機構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支行監督部門獨立地履行監督控制職能,保證監督的權威性。

(二)建立了靈活的監督機制。縣(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監督工作機制後,堅持了三個相結合:即定期監督和不定期監督相結合、專項監督和全面監督相結合、靜態監督和動態監督相結合。具體表現為:對支行“權、錢、人”等重點部門和要害崗位人員執行制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根據中支紀委的工作部署,對苗頭性問題,適時實地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各類案件和風險事故易發領域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為避免出現監督的“盲區”和“真空”,有計劃地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對支行辦理業務、開展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迅速作出反應,全程跟蹤監督;對支行的重大決策、大宗財務開支、領導權力運行和中層幹部的履職情況實行全方位、不間斷的監督,充分發揮了紀檢審計室處於監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三)監督工作實現了“優勢互補、團結協作、共同監督”

紀檢監察部門是人民銀行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和查防案件的重要監督部門,內部審計和事後監督部門則是人民銀行重要的業務監督部門,三者都對強化內控、防止腐敗、加強人員和業務管理以及監控資金風險、決策風險負有重要的監督職責。由於紀檢、內審、事後監督在監督方向具有趨同性、核查範圍具有一致性,形成了監督工作重點的互補性。整合後的監督機構較以往也更具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因此,監督部門在監督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統籌考慮,注重監督力量的合理利用,減少重複檢查。

二、縣(市)支行新監督工作機制運行過程中的難點:

(一)監督人員和監督工作缺乏絕對獨立性

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紀檢監察審計室作為人民銀行的內設職能部門,其監督人員和監督工作是在本行領導下開展,監督部門與被監督對象在本單位處於平行地位,監督人員的編制、人事關係、福利待遇、考核評比等都在縣(市)支行,作為縣(市)支行的一員,從年度考核到評先評優,到職稱、職務晉升,無不跟支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關係。所以,縣支行的監督人員沒有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支行的業務狀況和內控狀況進行監督,使監督部門難以處於超脱的地位,影響監督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不能為領導和上級行的決策提供很好的決策服務。

(二)目前人民銀行內部監督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罰細則,在實施監督過程中,對查出的違規問題只能提出建議並督促其整改,而對被監督部門拒不執行的情況卻無權處理,往往不了了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監督部門的權威性,影響了監督人員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的積極性,導致監督效果不佳。

(三)監督技術手段落後。隨着人民銀行各項業務的電算化水平和操作手段的日益提高,過去的監督方法僅侷限於圍繞報表、賬簿、憑證、規章制度開展查賬、找問題、提建議、寫報告等傳統思路,難以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監督信息,使監督的價值難以得到提升。目前,人民銀行各部門相繼推出了適應自身業務的系統軟件,而監督部門缺乏一個較完備的專用系統軟件,在監督手段上利用計算機輔助的軟件開發和應用仍處於空白。監督手段依然是以查錯糾弊的真實性審計和對照制度檢查為手段的合規性檢查為主,而對於可能出現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風險及其後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提示與預警。

三、對完善縣(市)支行監督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對縣(市)支行的監督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由上級行委派監督工作人員,將監督人員的人事、工資、考核,晉升等與縣(市)支行脱節,保持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超脱地位,使其與被監督單位和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降到最低限度,監督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來自內部因素的影響就會減少,這有助於客觀、公正地進行業務評價和廉正監督,最大限度地提高監督工作人員執業的獨立性。

(二)建立責任追究和處罰制度。對於明知故犯、屢查屢犯的要考慮進行責任追究,並根據問題性質、引起的後果等進行必要的懲戒。處罰的形式可以多樣,包括罰款、紀律處分、警告、書面檢查,還可以與責任人的考核掛鈎,以此增強工作人員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減少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

(三)探索科學、高效的監督技術手段和方法,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開發監督資料信息系統、內控風險評價系統等,將風險控制與利用計算機載體有機結合,拓展監督發展空間。

(四)實行監督工作人員交流制度。各支行的監督工作人員在一個行工作要有一定的期限,避免工作久了產生人情因素。通過交流還能夠最大限度地整合人民銀行監督人才資源,有利於監督工作人員的專業經驗交流,也有利於業務技能水平及專業勝任能力的提高。

(五)健全監督人員的職業准入制度。人民銀行對監督人員的職業准入應做出明確規定,並建立科學規範的考核機制,例如實行審計人員持從業資格上崗等。對人民銀行的監督人員,應對其學歷和工作經驗有硬性要求,同時還要對監督人員的素質和職業道德進行經常性的考核,對達不到標準甚至違反職業道德的工作人員予以處罰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七)實行監督質量評比制度。包括形成規範的監督質量考評制度、監督人員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當好管理決策層的顧問和助手。每年對在監督檢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監督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可以極大地調動監督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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