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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調研報告範文大綱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範文大綱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係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自身工作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機關創新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對於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和諧發展意義重大。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範文大綱

一、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設置管理機構對法律援助項目或組織進行管理,確定其優先工作目標,並對服務的提供承擔管理和經濟上的責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決法律援助事務由誰管理和怎樣管理的問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確立管理目標並監督其實施制定和指導實施相應的政策、管理多種來源的資金、建立服務質量保障機制等。建立個什麼樣的法律援助機構,以何種方式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是關係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順利開展的大問題。

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主要有三項:(1)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向法律援助部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應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經過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後,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二、法律援助管理的現狀

xxxx年國務院頒佈實施《法律援助條例》,標誌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構架基本形成。條例實施以來,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進一步得以落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斷加強。xxxx集中辦案模式的建立,實現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嘗試,避免了勞動用工風險,避免了辦案人員過散、管理難度大的問題,通過案前把好選人關、案中把好監督關、案後把好評查關,全程嚴控辦案質量,並制定獎懲辦法,開展案件質量評審,嚴把案前、案中、案後三關,使隊伍管理更嚴謹、更規範,從而實現高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辦案模式使法律援助變“外部分散管理”為“內部一體管理”、變“以案補貼”為“定額補貼”、變“指定專長”為“提升專長”,大大減輕了管理負擔和補貼負擔,大大提升了服務能力、質量和效率,順應了xxxx區法律援助工作的環境特點和管理需求。

(一)人員集中,實現辦案隊伍管理有效提升

XX年,我們在調研和借鑑其他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特點,採取集中辦案新模式。堅持以能力、責任心、愛心為標準,在骨幹律師隊伍中篩選老、中、青三個層次的6名執業人員,全日制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勞動關係仍然掛靠在原法律服務機構,由所在機構與法律援助中心簽定業務協作協議。身份上,他們代表中心對外開展援助工作。業務上,除值班、辦案外,還承擔其他法律援助事務,一般情況下不得承辦收費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費當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訴援助案、受援人點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統一由他們辦理。報酬上,給予定額補貼,不再以案補貼。管理上,以《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管理制度》和雙方簽訂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公約》為基礎,集中開展援助工作並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體表現為“專職法援律師”和“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師、2名法律工作者專職從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行政大廳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會執業律師通過“點援制”作補充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經費集中,實現資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級政府每年在確定的法律援助經費預算時,並沒有統一的標準。xxxx區近年來案件辦理的數量大幅度增長,可經費增長的速度難以滿足案件辦理的需求。集中辦案模式運行以來,極大降低了補貼開支,也極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過去我們也是以案補貼,一案一結,一案一補,案件補貼一年70餘萬元。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入不敷出,隨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也隨之劇增,僅XX年,中心就發放補貼70餘萬元,遠遠超過財政給予的55萬元的專項。實行集中辦案模式,6名專職律師補貼總額只有40多萬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訴案和個別點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均由他們承擔,補貼支付降低了、工作總量卻上升了,有效地緩解了經費不足的矛盾。

(三)辦案集中,實現案件辦理質量全面提優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師也是天天換,他們對法律援助的條件、範圍等規定不熟悉,對當事人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中心實行集中辦案模式以後,我們感到這一模式一是有利於中心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羣眾的服務質量有了質的提升;二是有利於管理人員與辦案人員的溝通,協調,中心便於掌握案件的進展和動向;三是有利於通報工作、統一思想、總結問題、及時調整,對疑難複雜案件的集體討論,能夠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處理;四是有利於律師辦理不同類型案件時進行相對平衡地發放補貼,避免律師對案件的挑三揀四,鼓勵律師對每件案件,尤其是勞動爭議案件優先通過非訴的方式處理,成本低,見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歡迎;五是有利於針對性地選派專業律師。可根據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對律師進行相對固定的分工,其專業化服務優於一般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六是有利於中心舉辦業務培訓。經常邀請勞動仲裁、勞動保險、勞動監察、法院民庭的領導進行授課、答疑解惑,並對事先梳理出的問題一起交流探討,商議切磋,拓寬辦案思路、辦案方法,全面提升辦案效果。

三、法律援助管理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間協調不力。當前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援助人員工作量的確定和評估等缺乏科學的規定。如為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援助項目,均由法院管理,其餘項目或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或由社團組織負責。而這些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個統一的組織管理機構或組織協調機構。特別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機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實不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隊伍的穩定和整體功能的發揮。

(二)立法相對不完善,管理缺乏規範化和統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檢驗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健全與否、先進與否的重要標準,也是衡量社會文明、法律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準繩。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現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XX年頒佈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顯然不能滿足日益複雜的社會需求。實踐中,很多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降低門檻、擴大受援面,如果沒有統一立法,必將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為政”的尷尬局面,這顯然對於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四、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穩定可靠的財政經費保障。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繼續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彙報,主動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財政供給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和保障機制。同時,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保證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規範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交流工作經驗和情況等形式,着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和法律志願者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同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掌握困難羣眾對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總結工作經驗;加強法律援助理論研究,特別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法律援助資源調配問題,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使用效率和規範管理問題,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和質量問題等等,研究制定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相關政策和制度。要重視加強法律援助專門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尤其是做羣眾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相關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佈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繫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並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同時,從長遠計,在《條例》施行一段時間後,在法律援助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範法律援助。這樣有利於法律援助實踐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更好實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頒佈施行後,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之更好地發揮實際效用。

2.加強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關於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管理使用、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社會組織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落實《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管理辦法,全面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實施,儘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細則和辦法,等等。

3.協調法律援助相關規定,目前與法律援助聯繫較為密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國家賠償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與之相配套的還有一系列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它們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真正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然而這些法律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之間往往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重複甚至矛盾之處。因此,有必要在未來幾年內對它們進行拉網式整理,以使所有與法律援助有關的法律規定銜接起來。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與相關工作的協作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勞動仲裁、社會保障、工商、衞生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關工作配合協調機制,為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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