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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調查與思考

新農村建設調查與思考

中共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構建和諧社會,這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羣眾的民心工程,是“十一五”規劃的重要部署。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着打擊犯罪,調節社會經濟關係,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職責,是調處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在全國上下轟轟烈烈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熱潮中,農村平安建設是一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基層人民法院如何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深入開展農村平安建設,更好地服務於新農村建設,已經成為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現實問題。下面,筆者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分析新農村平安建設中涉農案件的特點、形勢以及司法需求,提出基層人民法院深入開展農村平安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議,供大家商榷。

新農村建設調查與思考

一、在新農村建設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涉農案件的特點和形勢

(一)土地問題成為農村矛盾的重點。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土地補償糾紛等案件大量增加,糾紛呈現出涉及面廣,數量居高不下,矛盾糾紛日益複雜化的特點。在農業税費免徵之前,大量農民外出,將承包地棄耕,或由他人代耕,對土地沒有什麼利益之爭。農業税費免徵之後,國家出台了很多惠農政策,耕地也有了補貼,農民紛紛爭田要地,因此產生多種土地糾紛。加之,在新農村建設中,鄉鎮招商引資、徵用土地、拆遷房屋時沒有及時處理好農民的切身利益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特別是國家建設徵地補償標準低於經營性項目徵地,使羣眾不滿,使大量矛盾糾紛集中到基層人民法院,產生較多不穩定因素。

(二)農村債務糾紛增加。村級債務問題不僅制約了村級集體經濟和公益事業的發展,而且嚴重影響了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成為引發農村矛盾糾紛,危及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許多農民借錢給集體使用,村集體長年無錢還債,使農民不得不走到法院,尋求公平和正義,然而基層法院判決後,因村集體無收入,造成無法執行,增加了許多不穩定因素。

(三)婚姻家庭、相鄰關係、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增加。

隨着經濟發展,農民夫妻雙方或一方常年在外務工,已是常事,夫妻雙方逐漸缺少溝通,加之外界富裕生活的誘惑,雙方不能同甘共苦,而是追求個人物質享受,導致大量離婚案件湧向法院,而且婚姻家庭案件更多的涉及財產分配。因雙方矛盾尖鋭,常有損壞財產,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發生。相鄰關係糾紛多是積怨較深,雙方敵意較大,有些甚至發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間的矛盾和鬥毆。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多數農民都購買了農用車、耕田機等,一方面給他們生活帶來許多方便,但由於缺乏專業培訓,交通規則意識淡薄,產生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四)農村刑事案件增多,農民違法犯罪案件上升。從類型上看,多涉及盜竊、賭博、搶劫、故意傷害、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等。從行為主體上看,因父母在外務工,青少年缺乏教育,認知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違法犯罪現象增加,另外是流動人口違法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以致農村社會治安環境令人堪憂。

二、新農村建設司法需求分析

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過去的新農村相比,有着顯著的不同。其建設目標就是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努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真正把農村逐步建設成為“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通過近年司法實踐和調研分析,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效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特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關。

需求之一: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是和諧的農村。

要求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多做調解工作,化解農村矛盾。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

需求之二: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是社會安定的農村。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建設平安鄉村,為創建農民安居樂業的社會治安環境作出積極努力。通過運用審判職能打擊農村社會治安犯罪、醜惡現象;通過積極處理好農村的涉訴來信來訪有效解決矛盾;通過就地公開開庭、送法進村等活動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普及農村生產生活常用的法律知識;通過指導鄉村民調組織提高其解決民間糾紛的能力水平。

需求之三: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是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經濟有序發展的農村。

生活水平提高、經濟發展,需要井然有條的經濟秩序為基礎和保障。作為基層人民法院,就要高度重視涉農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通過公正審判,並以實際辦案效果,為確保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對破壞農業生產、破壞經濟發展犯罪進行重點打擊。另一方面還要對迅速增多的與農村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土地權屬、涉農經濟往來合同等糾紛案件重點研究與審理、執行。

需求之四: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有力司法保護的農村。

要求人民法院,在堅持公正司法的同時,還應牢固樹立便民利民理念,在工作細節上千方百計為當事人着想。切實加強司法救助,盡力簡化訴訟程序,做到坐堂立案與電話立案、巡迴立案等形式相結合,書面起訴與口頭起訴相結合,坐堂問案與巡迴辦案、辦案進病房、辦案到田間地頭等形式相結合,進一步方便農民,減少訴累,降低訴訟成本。

需要之五: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是弘揚社會主義道德的農村。

法院應把審判活動作為倡導優良道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載體,通過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積極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的優良傳統。通過對農村公序良俗的採納支持農村良好風尚。通過公正審理各種違約案件,樹立誠信意識。通過妥善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提倡農村團結互助的鄰里關係。通過追究各種犯罪的刑事責任,弘揚正氣,營造守法光榮違法犯罪可恥的氛圍。在就地開庭、案件調解、做當事人思想工作、解答當事人疑問、送法進村、法制宣傳等活動中,以法律和道德為基點廣泛宣講,使社會主義道德深入人心。

三、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深入開展農村平安建設的建議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全社會的支持,需要各行各業的共同努力。基層人民法院只有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推進農村平安建設。除以上分析外,在當前,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增強開展農村平安建設的意識

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自覺把審判工作置於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之中,找準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結合點、着力點,使法院工作始終與大局工作合拍、同步。農村的社會穩定,農民能安居樂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前提和基礎。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所肩負的重大職責,真正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為新農村平安建設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努力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自覺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通過深入農村貼近羣眾,努力做到不因案件的審判影響、妨礙農業生產,及時發現並平息可能激化的矛盾因素,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農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積極為新農村平安建設服務。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入開展農村“嚴打”整治鬥爭

打擊制裁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必須始終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

一是 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農村各類嚴重暴力犯罪和黑惡勢力犯罪以及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羣眾安全感的犯罪;嚴懲侵害農民利益、損害農村集體財產的刑事犯罪;堅持打擊與預防並重,積極參與平安鄉鎮、平安村莊建設,有效預防農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為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是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嚴打”鬥爭中,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刑罰原則,依法正確地定罪量刑,確保罰當其罪;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社會安定有序,又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對具有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積極挽回損失、受害人諒解等情節的犯罪人員,儘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是積極參與“嚴打”集中整治行動。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根據轄區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社會治安形勢和違法犯罪態勢,採取集中打擊、專項鬥爭、專項治理、重點整治等多種有效形式,有針對性地打擊突出犯罪活動,增強打擊效果。

(三)不斷創新司法為民措施,依法審理好各類民事案件,及時調處農村社會矛盾,促進農村平安建設

一是不斷創新審判工作方式。積極推行巡迴審判制度。在立案、排期開庭、審理和執行的各個環節,都要充分考慮農民生產季節性強的特點,合理安排開庭時間、地點,以保證生產不受影響。與時俱進地發揮和豐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對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和當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庭的案件,承辦法官要主動攜卷下鄉,到當事人所在地開庭審理。

二是進一步落實好各項為民、利民、便民措施。對各類涉農糾紛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為相關爭議的解決提供司法救濟。要認真落實司法救助措施,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減、緩、免交訴訟費,讓有理的農民打得贏官司,讓無錢的農民打得起官司,彰顯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優良傳統,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三是在方便訴訟上下功夫。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儘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縮短辦案週期,及時化解糾紛,避免訟累。與此同時,還要針對部分農民文化水平比較低的實際情況,做好裁判文書的改進和規範工作,力克文書篇幅宂長、表述繁瑣、説理深奧的弊病,提倡文書製作簡潔,説理明瞭,讓農民當事人一目瞭然。通過制定各種有針對性的舉措,真正讓廣大農民享受到司法為民的實惠。

(四)強化調解意識,及時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平安建設提供有效保障。

調解出和諧,提前一步化解矛盾,從源頭上化解矛盾,在基層化解矛盾,成為農村平安建設的着力點。

積極探索建立以調解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解集法、理、情於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是解決民商事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基層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遵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不斷加大訴訟調解力度,既當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當辨法析理的宣傳員,引導羣眾採用正確的態度理解法律、對待糾紛、解決矛盾。及時妥善地處理人民羣眾申訴信訪中反映的問題,疏導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司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調解程序上,把調解原則貫穿於庭前、答辯、開庭、宣判前的全過程;在調解時間上,建立雙休日、夜間法庭,只要當事人願意,隨時隨地進行調解,在調解方式上,不拘形式進行電話調解、面對面調解、背對背調解等。實現調解工作在調解理念、程序、時間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案結訴息。

在調解過程中,一是堅持熱心、耐心、細心的工作方法,感化當事人。二是充分爭取一切可利用的條件,邀請當事人所信服的人、説請人蔘與調解,細心把握稍縱即逝的和解機會,及時促成和解。三是堅持巡迴就地辦案,引導當事人的鄰居去疏通其思想,藉助當事人周圍鄰居的輿論促成和解。

(五)改革執行方法,加大執行力度,維護法律尊嚴

以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標,努力破解“執行難”。不斷加大對影響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案件、事關經濟發展的案件和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改進執行方法,窮盡執行措施,探索建立執行威懾機制,積極開展執行和解的協調引導工作,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逐步規範執行財產評估、鑑定、拍賣、執行款物管理等執行行為;依法適用執行強制措施,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案件的兑現率,最大限度地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落到實處。

(六)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切實抓好農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繫人民羣眾的紐帶和窗口,它同老百姓距離最近,接觸最多,不僅審理着基層法院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而且還承擔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廣大農村進行普法宣傳教育等繁重任務。因此,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不僅是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重中之重,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庭建設要搶抓機遇、狠抓落實,“軟、硬”件建設一起上,基礎建設和審判管理一齊抓。重點是按照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體現人民法庭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羣眾的要求,進一步調整人民法庭的設置,努力實現佈局規範化的要求。要加強法庭規範化管理,針對人民法庭工作的特點和人民羣眾訴訟的實際需要,完善人民法庭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巡迴審判制度等,確保實現公正和效率。

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加強司法調解,完善解決農村爭端的機制。高度重視和解決農村因土地承包、土地徵用、拖欠農民工工資、鄰里糾紛問題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好農民羣眾最關心的各種利益關係,理順農民羣眾情緒,努力把社會不穩定因素解決在萌芽狀態,有效預防和減少因矛盾糾紛激化而引發越級上訪事件、羣體性事件和 “民轉刑”案件。

(七)結合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做好法制宣傳工作

開展“服務新農村、送法進萬家”活動,既向人民羣眾宣傳了訴訟法律知識,又鍛鍊了隊伍,增強了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優勢,積極開展公開審理、公開宣判、以案講法等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提高農民羣眾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意識,讓農民瞭解怎樣打官司,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同時,與各行政村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定點聯繫制度,指導幫助他們開展調解工作,將大量民事案件和矛盾解決在村內。結合司法實踐,認真研究農村平安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及農村基層組織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解決突出問題的司法建議,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

(八)加強和改進信仿工作

一是熱情接待羣眾來信來訪,妥善處理各種治安隱患。為來訪者排憂解難。引導羣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羣眾的合法權益。在處理來訪中,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注重對信訪人做疏導、説服工作,採取以案釋法、循循善誘的方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堅持羣眾利益無小事和依法糾錯的原則,努力解決涉訴信訪案件。建立健全“三化”管理:信訪網絡化,以信訪接待室為主體,案件承辦庭為依託,紀檢組監察室為協助,院長預約接訪為保證的信訪網絡;運作機制化,實行接訪流程管理,信訪接待室負責來訪登記,初訪處理,分流督辦,案件承辦庭限期處理,對涉及工作人員違紀的案件,由監察室調查處理,對上訪老户和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羣體性事件的,由信訪接待室辦理院長預約接訪;責任明確化,從案件承辦人、庭室負責人、信訪接待室到院長,所承擔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劃分,形成了信訪工作人人有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大信訪格局。對可能發生上訪的重大案件,嚴格實行定案件、定人員、定措施,院領導包案的“三定一包”責任制,確保問題能得到及時妥善解決。

三是依法處理好上訪問題。把信訪工作當成體現司法為民的第一窗口,認真對待羣眾上訪,對信訪中發現的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改變信訪方式,將信訪窗口前移,變上訪為下訪,結合巡迴辦案、法制宣傳等進社區入農户,開展信訪工作,及時瞭解情況,化解矛盾。

(九)強化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力度,深入開展“和諧農村”、“平安農村”建設

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機制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既繼承了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又與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相協調,符合當前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世界潮流。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各類民事案件的不斷上升,人民調解不但不應弱化,反而應該加強,充分發揮作用。

一是完善程序。針對全院調解工作狀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實施,組成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組,指導全縣各級調解組織逐步規範調解程序,確保調解協議受到法律保護。

二是建章立制。指導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相繼建立五項制度:一是糾紛管轄責任制度。基層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在第一時間掌握信息,主動工作,爭取糾紛不出村、不上移。二是疑難糾紛轉辦報告制度。調解未果的案件,及時移交鄉(鎮)調委會做好調解工作。三是定期排查報告制度。村調委會建立健全月報、季報、年報制度,及時向上級上報各類報表及信息。四是集中排查調處制度。集中人力、集中時間定期解決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五是回訪制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已調處完畢的矛盾糾紛特別是重大疑難糾紛進行回訪。

三是加強培訓。充分利用鄉(鎮)召開的各種會議,見縫插針,向人民調解員講授民法通則、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繼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識,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水平和調解糾紛的能力。聘請部分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輪流組織參加旁聽庭審,使每一個調解員都有機會親臨法庭,潛移默化地傳授調解經驗。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部署,是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社會和諧離不開廣闊農村和廣大農民的社會和諧。基層人民法院深入開展農村平安建設,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農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減少農村不穩定因素,體現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不斷開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標籤: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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